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5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日期: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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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5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

信息公告

一、巫山县匡哥包子店生产经营的馒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7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匡哥包子店生产销售的馒头进行抽样检验,其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7日。2023年9月14日,我局收到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馒头中检测出糖精钠主要是经营者人为私自添加,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由于该批次馒头已被食用,故无法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1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1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罚款3000元。

    二、巫山县环晨渝生活超市销售的若雪爆浆海苔椰卷(海苔蛋黄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9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环晨渝生活超市销售的若雪爆浆海苔椰卷(海苔蛋黄味)进行抽样检验,其生产时间为2023年3月9日。

2023年9月28日我局收到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过氧化值超标,是由于经营者食品储存不当,导致产品受潮。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8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8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98元;罚款5000元。

三、巫山县笃坪渝龙超市销售的黄颡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3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笃坪渝龙超市销售的黄颡鱼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时间为2023年9月11日。2023年10月9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黄颡鱼恩诺沙星不合格,是由于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3年10月10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4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1日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污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1.93元;(2)罚款5000元。

四、巫山县乐卖特超市销售的青尖椒、红花生米和小米辣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2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乐卖特超市销售的青尖椒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11日。2023年10月9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9月14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乐卖特超市销售的红花生米和小米辣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20日和2023年9月14日。2023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小米辣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18日,我局收到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红花生米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青尖椒、红花生米和小米辣不合格,是由于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分别于2023年10月11日和20日将检验报告和检验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0日进行合并立案调查。

2.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7日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及生物毒素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39.2元;罚款6000元。

五、巫山县杜婆鸡酒楼使用的小葱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6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杜婆鸡酒楼使用的小葱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时间为2023年7月26日。2023年8月11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小葱不合格,是由于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由于该批次小葱已全部使用完毕,故无法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3年8月17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2023年8月18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7日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5.2元;罚款5000元。

六、巫山县古来今江湖菜食府使用的小葱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6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对巫山县古来今江湖菜食府使用的小葱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时间为2023年7月26日。2023年8月11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小葱不合格,是由于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由于该批次小葱已全部使用完毕,故无法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3年8月17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2023年8月18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5日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7.3元;罚款5000元。

七、巫山县伦兄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干山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3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伦兄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干山药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25日。2023年10月10日,我局收到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干山药不合格,是由于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当事人于2023年11月9日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3年10月11日将检验报告和检验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3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食品添加剂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2元;罚款3000元。

八、巫山县谭杰副食店销售的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9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谭杰副食店销售的姜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2023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姜不合格,是由于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8日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3年10月18日将不合格通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9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5000元。

九、李来翠销售的辣椒(朝天椒)和辣椒(红美人)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8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李来翠销售的辣椒(朝天椒)和辣椒(红美人)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时间为2023年9月18日。2023年10月16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辣椒不合格,是由于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日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3年10月20日将不合格通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日完成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0元;罚款3000元。

十、巫山县旺盛大酒楼使用的辣椒(红小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9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旺盛大酒楼使用的辣椒(红小米)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2023年10月16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3年10月20日将检验报告和检验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程序,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4元;罚款2000元。

十一、巫山县本国干货副食店销售的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3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本国干货副食店销售的姜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时间为2023年11月2日。2023年11月23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3年12月5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60元;罚款3000元。

十二、重庆市巫山县辣二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豆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3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依法对重庆市巫山县辣二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豆豉进行抽样检验,其生产时间为2022年11月25日。2023年12月26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标签明示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牛肉豆豉不合格,是由于经营者标签不合格,导致产品不合格。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当事人于2024年1月16日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4年1月2日将检验报告和检验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2024年1月5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于2024年1月16日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45.5元;罚款8100元。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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