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3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日期: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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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3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

信息公告

一、巫山县郭发虎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辣椒(青小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8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郭发虎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辣椒(青小米)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18日。2023年10月16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辣椒(青小米)不合格,是由于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0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5000元。

    二、巫山县向姐蔬菜经营店销售的辣椒(尖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向姐蔬菜经营店销售的辣椒(尖椒)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日。

2023年11月28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辣椒(尖椒)不合格,是由于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2023年12月6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7.24元;罚款3000元。

三、巫山县沃尔汇肖肖生鲜食品超市销售的黄辣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3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沃尔汇肖肖生鲜超市销售的黄辣丁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时间为2023年11月23日。2023年12月11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黄辣丁不合格,是由于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3年12月15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3.25元;(2)罚款3000元。

四、巫山县王华生活超市销售的鲫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9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王华生活超市销售的鲫鱼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9日。2023年11月3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鲫鱼不合格,是由于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3年11月18日将检验报告和检验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8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1.8元;罚款3000元。

五、巫山县巫建全新商贸有限公司庙宇玖龙店销售的豇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4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巫建全新商贸有限公司庙宇玖龙店销售的豇豆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2023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豇豆不合格,是由于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3年10月12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5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8日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最大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3.3元;罚款5000元。

六、巫山县龙溪镇玖玖玖超市销售的鸡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7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龙溪镇玖玖玖超市销售的鸡蛋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时间为2023年10月5日。2023年11月8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 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鸡蛋不合格,是由于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3年11月14日将检验报告及不合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4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4日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27.6元;罚款5000元。

七、巫山县嘉乐佳超市销售的辣椒(小米辣)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7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嘉乐佳超市销售的辣椒(小米辣)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7日。2023年11月8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辣椒(小米辣)不合格,是由于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3年11月14日将检验报告和检验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4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4日进行全面自查整改。

3.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6.61元;罚款5000元。

八、巫山县狂飙自助烤肉店使用的辣椒(二青条)和辣椒(红小米辣)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狂飙自助烤肉店使用的辣椒(二青条)和辣椒(红小米辣)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时间均为2023年11月2日。2023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辣椒(二青条)“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显示辣椒(红小米辣)“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辣椒(二青条)和辣椒(红小米辣)不合格,是由于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由于该批次食品已全部使用完毕,故无法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3年11月28日将不合格通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于2023年12月8日进行合并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6.76元;罚款3000元。

九、重庆巫峡粉丝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红薯粉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7日,江苏实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连云港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双盛花园店分公司销售的红薯粉条进行网络抽检,其生产单位为重庆巫峡粉丝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5日。2023年11月14日,我局收到江苏实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红薯粉条不合格,是由于经营者生产过程中,人为操作不当导致。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发布召回公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3年11月17日将不合格通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8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320元;罚款12000元,罚没款合计12320元。

十、巫山县品味格私房菜餐饮饭店使用的红小米(辣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4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品味格私房菜餐饮饭店使用的红小米(辣椒)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时间为2023年11月4日。2023年11月23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3年11月29日将检验报告和检验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6.25元;罚款3000元。

十一、巫山县潮牛道餐饮使用的辣椒(红小米辣)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潮牛道餐厅使用的辣椒(红小米辣)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日。2023年11月23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3年11月27日将检验报告和检验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2023年12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程序,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1.2元;罚款3000元。

十二、巫山县巫峡镇魏罐罐饮食店使用的青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4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巫峡镇魏罐罐饮食店使用的青椒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4日。2023年11月28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青椒不合格,是由于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由于该批次食品已全部使用完毕,故无法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3年12月1日将检验报告和检验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02元;罚款3000元。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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