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巫山市监处罚〔2024〕194号
当事人:巫山县易乐易购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7MA61PX4P5C
2024年4月18日,投诉人通过12315平台反映在巫山县易乐易购百货超市购买过期食品,投诉编号:15002370020240418442393318。2024年4月19,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了在现场检查,在该超市销售货架发现了过期食品芝麻辣片(其中生产日期2023年6月2日的5袋,执法人员对过期食品给予扣押,随即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负责人黄工凌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6月19日案件调终结。
巫山县易乐易购百货超市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日常销售各类副食,超过有效期批次的芝麻辣片是从正规渠道购进。通过现场检查、投诉人提供的投诉材料和付款凭证,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巫山县易乐易购百货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巫山县易乐易购百货超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巫山县易乐易购百货超市负责人黄工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投诉单1份、投诉人付款凭证1份、微信购货记录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芝麻辣片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7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巫山市监告字〔2024〕187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轻微,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社会影响,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执法人员认为可以给予减轻处罚。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下要求等方面,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记录,只有投诉人提供的购买视频和付款凭证,违法所得能准确计量的共计7.5元,现场检查发现过期食品给予没收。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2、罚款1000元;3、没收过期芝麻辣片5袋;4、没违法所得7.5 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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