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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MB1859992M/2024-00027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巫山市监处罚〔2024〕212号)
[ 成文日期 ]
2024-08-19
[ 发布日期 ]
2024-08-22
[ 有 效 性 ]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巫山市监处罚〔2024〕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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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巫山县兴隆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500237711635635A     

住所(住址):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红庙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吕*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市巫山县沁云尖白茶种植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气瓶存放区域内放有 50kg气液双相气瓶5个,气瓶出厂编号分别为7001436、7001202、7001738、7001988、7001962,上述气瓶瓶身均印有“百工钢瓶”、“液化石油气”等字样,且瓶身无使用登记信息。经调查,上述气瓶由该公司自行采购用于生产活动,该公司曾于2024年4月12日、4月20日送至当事人处进行充装。2024 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气瓶充装情况安全检查,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和询问当事人,确认当事人对重庆市巫山县沁云尖白茶种植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存在充装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巫山市监特监令〔2024〕第2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4年4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和证据提取等调查取证工作,于2024年7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依法办理有《营业执照》,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50087-2026,获准从事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的气瓶充装。

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4月12日上午8时41分对重庆市巫山县沁云尖白茶种植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个气液双相50kg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当事人又于2024年4月20日上午8时36分对该公司一个气液双相50kg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当事人使用的气体充装记录查询系统显示,4月12日气体管理系统从下午6点开始记录,并无4月12日上午8时41分的充装记录;4月20日气体管理系统从上午10时36分进行记录,并无当日8时36分的充装记录。

另查明,当事人在2024年4月4日对重庆市巫山县沁云尖白茶种植有限责任公司的四个气液双相50kg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于当日上午9时57分收取了1600元充装费用;当事人在2024年4月7日对重庆市巫山县沁云尖白茶种植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个气液双相50kg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并于当日上午9时44分收取了1756元充装费用(含三个气液双相50kg液化石油气瓶和其它气瓶的充装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吕*身份证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重庆市巫山县沁云尖白茶种植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黄*山身份证复印件1份、黄*山的询问笔录1份、龚*炯的询问笔录1份、龚*炯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白茶公司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白茶公司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气瓶购买信息截图1张、吕*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充装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非当事人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的事实;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黄*山的询问笔录1份、龚*炯的询问笔录1份、涂*海的询问笔录1份、吕*的询问笔录3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兴隆石化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4张、气瓶充装支付记录照片4张、气瓶充装收款记录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以及未落实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事实;

4.黄*山的询问笔录1份、龚*炯的询问笔录1份、吕*的询问笔录3份、涂*海的询问笔录1份、气瓶充装支付记录照片4张、气瓶充装收款记录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持续时间和数量10只以上的事实;

5.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的情况。

本局于2024年7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巫山市监告字〔2024〕193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根据《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8.4条“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第(5)项“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的规定,当事人作为气瓶充装单位,对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了充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了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充装的是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而当事人的气体管理系统只能够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充装记录,当事人对该气瓶进行充装必然会无法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因此两种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应择一重进行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进行处罚。

当事人于2024年4月30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分析原因并提出了整改措施。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其违法行为持续情况:根据现有调查情况综合认定,当事人充装重庆市巫山县沁云尖白茶种植有限责任公司50kg气液双相气瓶的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属于从轻裁量等级;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当事人违法充装气瓶数量在10只以上,属于从重裁量等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从案发至今暂未接到因涉案气瓶造成人体健康或者人身损害的相关投诉举报,属于减轻裁量等级;社会影响程度:尚未收到相关投诉举报,暂无社会影响,属于减轻裁量等级。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八条第三项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8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或凭《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的缴款码到银行转账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名称:巫山县财政局,开户行:工行重庆巫山支行,账号:31000187290264024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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