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巫山县三峡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2676904X
住所(住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平湖西路159号门市139-5至7号
法定代表人:胡凡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水电气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及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开展燃气执法检查相关违法行为的通知,2024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巫山县三峡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对居民和非居民用气收费时有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4年5月15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4年6月25日登记为巫山县三峡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管道天然气,在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平湖西路159号门市139-5至7号从事经营活动。
当事人为非居民和居民提供管道天然气,对非居民用户采取当月末抄取当月的用气量,次月按照当时的天然气价格对上月的用气进行收费的方式;对居民采取两个月抄一次表,次月按照当时的天然气价格对前两月的用气进行收费的方式;对居民两个月抄一次表分为单月抄表和双月抄表,单月抄表就是1、3、5、7、9、11月抄表,双月抄表就是2、4、6、8、10、12月抄表。
根据巫山发改〔2023〕4号文件的规定,巫山县2022年11月、12月的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应按3.292元/立方米执行,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31日应按照3.816元/立方米执行。当事人2022年12月对非居民用户抄表时并不是在2022年12月31日进行的,而是在2022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29日这个期间陆续对非居民天然气用户进行抄表,导致非居民用户自2022年12月抄表后至2022年12月31日这期间的用气量计入2023年1月的用气量中,并按照2023年1月时的价格收费,即每立方米多收取了0.524元。
根据巫山发改〔2022〕107号文件的规定,从2022年8月1日起,一、二、三阶梯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分别由现行的2.16/m³、2.34/m³、2.69/m³调整为2.36/m³、2.54/m³、2.89/m³,当事人自2022年8月1日起根据文件要求对居民用气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收费。对于双月抄表的居民用户,当事人在2022年6月抄表后,下一周期抄表在2022年8月,双月抄表的居民用户自2022年6月抄表后至2022年7月31日这个时间阶段的用气量与2022年8月用气量合并计算,并按照2022年8月的价格收费,即每立方米多收取了0.2元;对于单月抄表的居民用户,当事人在2022年7月抄表后,下一周期抄表在2022年9月,单月抄表的居民用户自2022年7月抄表后至2022年7月31日这个时间阶段的用气量与2022年8月和9月的用气量合并计算,并按照调整后的价格收费,即每立方米多收取了0.2元。
根据当事人系统提取的数据,非居民用户2023年1月用气量338986方,平均每天用气量为338986/31=10935.03方,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在2023年1月对非居民用户收取天然气费时不执行政府定价的天数为6.5天,因县上要求当事人对部分引进企业用气政策性优惠,导致2023年1月收费时比实际用气少收费31516.22元,即当事人2023年1月对非居民用户收取天然气费时多收取了0.524*6.5*10935.03-31516.22=5728.49元。
居民用户中单月抄表的2022年7-9月用气量477338方,平均每天用气量为477338/62=7699方。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2022年9月对单月抄表的居民用户收取天然气费时不执行政府定价的天数为16.5天,即当事人对单月抄表的居民用户2022年7月用气量收费时多收取了0.2*16.5*7699=25406.7元;
居民用户中双月抄表的2022年6-8月用气量486770方,平均每天用气量为486770/61=7979.83方。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2022年8月对双月抄表的居民用户收取天然气费时不执行政府定价的天数为48天,即当事人对双月抄表的居民用户2022年6-7月用气量收费时多收取了0.2*48*7979.83=76606.37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2023年1月对非居民用户收取天然气费和2022年8月、9月对居民用户收取天然气费时的违法所得金额为5728.49+25406.7+ 76606.37=107741.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事实;
第二组:巫山发改〔2023〕4号文件、巫山发改〔2022〕107号文件,证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事实;
第三组: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收取居民和非居民的天然气费用明细表及汇总表21张,证明当事人收取天然气费时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事实;
第四组:当事人多收天然气费测算方案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107741.56元的事实。
2024年7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巫山市监罚告〔2024〕18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其具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2024年7月3日,本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渝巫山市监责退〔2024〕1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多收多收取的天然气费107741.56元退还给消费者,消费者难以查找的,应当公告查找,拒不退还或者逾期未退还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没收。当事人在2024年7月2日,已在其收费大厅公示栏及公司大门外张贴了退款公告,在本局责令其退款的期限内无相关消费者前来退款,当事人实际违法所得金额107741.56元。
本局认为,县发改委发文明确了天然气收费调整的调价时间、调价金额,当事人收到该文件后,应根据文件内容及时调整抄表时间,尽全力在执行新价格前为天然气用户做好结算收费工作。当事人在实际收费过程中,没有将调价节点前后的用气量分开计算,导致多收取了用户的天然气费,其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是由于抄表人员少,导致抄表周期长,无法精确抄取用户每个月的用气量,并非故意为之,加之当事人在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7741.56元。
2、罚款107741.56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重庆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账户:巫山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巫山支行;账号:3100018729026402442)。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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