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市巫山县桐君阁大药房巫峡三十一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UG3J935
住所:重庆市巫山县**镇龙池街**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
2024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左手边的拆零专柜区发现维生素B12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2815,产品批号220408,生产日期20220409,有效期至2024年04月08日,规格:25μg*100片,厂家:山西亨瑞达制药有限公司)1瓶;维生素B12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2815,产品批号220513,生产日期20220510,有效期至2024年05月09日,规格:25μg*100片,厂家:山西亨瑞达制药有限公司)3瓶,上述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限,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报经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并书面送达《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编号:巫山市监强制〔2024〕52号)。为进一步了解事实情况,执法人员后续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取证,通过收集相关证据,本案于2024年8月6日调查完毕。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巫山县大昌镇龙池街73号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2年8月21日从重庆天阁医药有限公司购进10瓶维生素B12(产品批号220408,生产日期20220409,有效期至2024年04月08日),进货价格为1.28元/瓶,截止2024年7月11日,共计销售3瓶,扣押1瓶,销售价格为2元/瓶。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2日报损4瓶,剩余2瓶无法找到。
当事人于2023年1月10日从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购进10瓶维生素B12片(国药准字H14022815,产品批号220513,生产日期20220510,有效期至2024年05月09日),进货价格为1.06元/瓶,销售价格为2元/瓶,因当事人管理储存不当,该药品入库以后未能找到该产品,故于2022年9月20日在电脑上报损。截止2024年7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扣押3瓶。
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2月1日、2023年6月30日、2023年8月16日销售1瓶维生素B12(产品批号220408),此3瓶药品均在有效期内销售,其余药品因当事人管理不当,现场无法找到且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故无法核实其销售情况,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上述扣押的药品货值金额为2元/瓶×1瓶+2元/瓶×3瓶=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投资人郭**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笔录》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郭兴虎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药品入库、使用、报损记录4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和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资质1份、重庆天阁医药有限公司资质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药品来源合法的情况;
4.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9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巫山市监罚告〔2024〕228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疏于管理,未定期及时对药品开展检查,导致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效期内的药品混放,仍在药品销售货架上摆放销售。当事人销售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所指的劣药,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涉案财物货值金额较少,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提供证据,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根据《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九)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维生素B12片4瓶;
2. 罚款5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工商银行(重庆市巫山县支行,账号:310001872902640244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
2024年9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