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巫山县金穗果蔬批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BXYF1Q2E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刘*林
我局在办理巫山县福田初级中学和巫山县福田小学(二小)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件时,通过对其经营的农药残留含量超标的山药进货渠道溯源,发现涉案山药是由当事人销售的,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7月5日,经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通过询问当事人,提取相关证据材料,本案于2024年8月14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3日向江津双福批发市场里的商户以8.6元/kg的价格购进了208.8kg山药,当事人没有留存相应的进货票据,故无法确定具体的供货商。当事人购进后于2024年4月24日将山药以单价9.6元/kg全部售卖给重庆农投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流转配送至巫山县福田小学(二校)和巫山县福田初级中学的山药共计100kg。经检验,两所学校购进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因无法确定当事人销售的除上述100kg外的其他山药农药残留含量是否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故本案货值金额只能以100kg为基数计算,计960元(9.6元/kg×100kg=960元),违法所得为960元(9.6元/kg×100kg=960元)。
另查明,当事人未索取留存进货凭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刘*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事实;
2.现场笔录1份、刘*林询问笔录1份、巫山县金穗果蔬批发有限公司送货单复印件1份、承诺达标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重庆农投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巫山县金穗果蔬批发有限公司报价表复印件1份、重庆农投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钱*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重庆农投良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No:FHN20240416177、No:FHN20240416175)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以及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情况;
3.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4.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9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巫山市监告字〔2024〕236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认为,食品安全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经营的山药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索取并留存食品农产品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0日,货值金额不足 1000 元,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M00100501中减轻处罚裁量等级中的裁量情形,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60元;2.处罚款4000元。
综上,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960元;3.处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工商银行重庆市巫山县支行将罚没款缴纳到巫山县财政局(账号:310001872902640244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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