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市监发〔2023〕50号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巫山县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科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消委会:
现将《巫山县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7日
巫山县市场监管领域
城镇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总局、市安委会和市县党委、政府对城镇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全面加强巫山县城镇燃气油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从2023年9月至2025年12月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油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认同感。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系统治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紧紧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聚焦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灶具、燃气用连接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生产、流通,全面系统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底线。
坚持规范监管、压实责任。依法依规实施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强化分层分级管理,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相关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末端发力终端见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数字赋能。加强数字技术应用,推进智慧监管能力建设,迭代更新气瓶智管系统,全面提升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产品数字化安全监管能力,依靠数字赋能提升产品本质安全水平。
坚持打建结合、标本兼治。抓紧排查燃气气瓶制造、充装,以及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环节的突出问题,严格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信用惩戒力度,强化震慑效应。完善和落实特种设备安全和燃气器具质量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全县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油气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安全监管机制,完善和落实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油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组织保障
为积极推进城镇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县局决定成立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负责整治工作调度,指导各科、所、队开展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
组 长:贺 伟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宋德波 党组成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刘朝正 副局长
刘 勇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成 员:吴 博 特监科科长
陈 冲 质量科科长
陈玉娇 信用科科长
匡喜容 注册许可科科长
吴晓英 网监科科长
刘 峰 标准化科科长
冯建平 价监科科长
吴飞云 办公室主任
林文明 执法支队一大队大队长
谭煜川 执法支队五大队大队长
徐登国 高唐市场监管所所长
刘 杰 龙门市场监管所所长
马林卓 骡坪市场监管所所长
曹 峰 福田市场监管所所长
伍忠元 大昌市场监管所所长
王东海 庙宇市场监管所所长
吴 桓 官渡市场监管所所长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特监科,刘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吴博同志为联络员。
1. 强化对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安全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分类精准监管,结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发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局相关科、所按照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实施重点监管;在对监督抽查或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液化石油气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充装站,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快速对所有相关产品实行全覆盖抽样检验,发现问题及时移送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证照。(质量科牵头,执法支队、特监科、信用科、注册许可科、各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严肃查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同一充装地址不得同时充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对同一地址充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两种介质的充装单位,按照修订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重新核发充装许可证。对未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充装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未按照消防主管部门要求经消防验收合格、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发现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带转换接头的,一律清除。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符合要求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对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依托“铁拳”行动案例曝光机制等宣传渠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特监科牵头,执法支队、信用科、注册许可科、各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瓶、灶、管、阀等产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 严格燃气气瓶制造和检验环节监管。对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气瓶阀门生产的,要及时依法查处;已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问题瓶”、气瓶阀门的,在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出口加装转换接头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加大对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检验机构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对气瓶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监科牵头,执法支队、信用科、注册许可科、各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对“问题瓶”进行严厉查处。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气瓶充装企业,强化重点监管,对发现假冒伪劣的“问题瓶”或存在事故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将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充装单位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对经信、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燃气气瓶的,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管理,重点查处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等在制造、充装、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监科牵头,执法支队、信用科、各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对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摸排。对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摸排,动态掌握辖区内生产和销售单位信息,建立生产和销售单位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强化重点监管。(质量科牵头,信用科、各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加强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全覆盖监督抽查。加大质量监督抽查经费投入,对生产单位进行全覆盖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对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及时查封,严防流入市场。建立监督抽查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快速应对机制。对抽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各市场监管所在收到监督抽查初检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立即封存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防控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同时报告市局。(质量科牵头,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加强燃气器具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指导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台账制度。以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的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为重点,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依法处置。要压实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等。督促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质量科牵头,标准化科、执法支队、网监科、信用科、各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对移送的“问题灶、管、阀”进行溯源管理。对经信、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的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质量科要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管理,建立移送信息登记台账,对移送信息的接收、处理、反馈等事项及时登记,形成监管闭环。将纳入台账管理的生产、流通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加强宣传引导,发布燃气器具消费提示,引导单位用户和消费者主动识别并拒绝购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质量科牵头,标准化科、执法支队、办公室、各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压力管道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 加强燃气油气压力管道生产环节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实施新建及更新改造燃气油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对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特监科牵头,信用科、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严格落实燃气油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制度。配合经信委,督促燃气油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检验计划、依法履行燃气油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义务。关注是否新增穿江城镇燃气油气压力管道,督促相关单位采用有效检验方式开展定期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加强对场站内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监管力度,严格定期检验制度。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无检验资质、以及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监科牵头,执法支队、信用科、注册许可科、各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监管执法薄弱环节排查整治
1. 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着力加强城镇燃气油气领域监管执法力度,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通过重点案件督查督办、重点地区约谈督促、重点领域督查指导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责任落实,对有事不理、有责不担、有案不查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强化行纪衔接。(特监科、质量科、执法支队牵头,标准化科、网监科、价监科、各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执法。对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采用约谈、出具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责令下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格证书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加强行刑衔接,及时将执法结果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执法支队牵头,特监科、质量科、网监科、各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综合施策提升安全水平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 严格落实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监督落实机制,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特监科牵头,各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严格落实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生产企业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销售企业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信息记录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潜在风险。(质量科牵头,各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监管,重点整治收取明令取消的费用、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价监科牵头,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 加强燃气气瓶信息化追溯管理。充分运用全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加快与县经信部门气体销售系统对接。以气瓶制造出厂编码为唯一身份标识,采用瓶瓶赋码、充装扫码的方式,实现制造、登记、充装、检验、销售、运输、使用全链条可追溯,提升燃气气瓶安全监管水平。(特监科牵头,各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强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对已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等产品和拟恢复生产许可管理或者拟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要推进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质量科牵头,标准化科、各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落实管理制度
1. 落实气瓶充装许可要求和监督抽查机制。严格落实气瓶充装许可和气瓶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由市局发放相关充装许可。落实对充装单位监督抽查机制,在集中攻坚阶段,县局对充装单位实施100%证后监督检查。对相关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特监科牵头,执法支队、信用科、注册许可科、各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等标准,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特监科、质量科牵头,标准化科、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完善落实燃气器具准入管理和定期抽查机制。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严格执行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对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在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或恢复生产许可后,严格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监管。建立对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生产销售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质量科牵头,标准化科、执法支队、信用科、各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通过播放事故警示短片等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燃气器具产品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社会监督,运用12315投诉热线受理人民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积极落实举报奖励规定。形成人人懂安全、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参与监督的社会氛围。(办公室牵头,执法支队、网监科、信用科、价监科、质量科、特监科、标准化科,各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9月至11月)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市安委会印发的《重庆市城镇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涉及燃气的瓶、灶、管、阀和充装单位为重点,进一步深挖细查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要集中曝光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要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安全隐患。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通过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清单,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对隐患实施闭环销号管理,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
(三)探索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至2025年12月)
深入剖析城镇燃气油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探索建立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二)压实责任措施。各相关燃气生产、销售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查出的隐患建立台账,立查立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有效管控措施,按重大隐患“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各科、所、队要认真贯彻市安委、市局关于全市城镇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压实责任,细化措施,明确工作进度和工作要求;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突出重点领域,深挖问题隐患,紧盯整改进度和质量。对排查整治不深不细或者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积极主动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汇报,推动贯彻落实“十五条硬措施”,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有效解决市场监管领域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从严工作要求。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进行严肃问责。在专项整治期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进行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失职渎职,案件查处中“跑风漏气”、“说情打招呼”、处罚“畸重畸轻”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督导检查。县局适时组织开展督导,对于专项整治不扎实、不深入、走过场的,采取约谈、通报、问责等方式督促加大整治力度,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效。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县局对各科、所、队年度考核内容。
六、工作要求
(一)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指南具体见《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市监发〔2023〕88号),随后会转发到县局整治工作专班微信工作群。
(二)为保证报送数据质量,由各牵头科室收集汇总相关工作数据(任务分解见附件2)报局工作专班办公室。
(三)局工作专班办公室:集中攻坚阶段每月10日、24日前,全面巩固提升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每月20日前,向市局报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见附件1)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梳理总结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分别在2023年11月、2024年6月、2025年12月底前报送市局,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联系人:吴博(特监科),联系电话:57656101;陈冲(质量科);联系电话:57212560。
附件:1.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
2.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内容 |
具体项目 |
数量 |
监管执法情况 |
典型案例曝光(起) |
|
重大案件查办(起) |
| |
违法人员惩治(人) |
| |
开展监督检查(人次) |
| |
检查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生产经营单位(家) |
| |
检查燃气气瓶制造单位(家) |
| |
检查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家) |
| |
检查燃气气瓶检验单位(家) |
| |
监督抽查燃气器具(批次) |
| |
检查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家) |
| |
检查燃气器具销售单位(家) |
| |
检查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家) |
| |
检查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家) |
| |
约谈单位(家) |
| |
立案查办违法案件(件) |
| |
责令整改(家) |
| |
没收产品(件) |
| |
责令停产停业(家) |
| |
出具监察指令书(份) |
| |
暂停、撤销家用燃气器具CCC认证证书(张) |
| |
吊销单位资格证书(家) |
| |
吊销人员资格证书(家) |
| |
罚没金额(万元) |
| |
移送司法机关(件) |
|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户数(户) |
| |
发布执法指引、指导案例等细化执法标准措施(个) |
| |
制度机制 建设情况 |
成立工作专班(个) |
|
出台制度文件(个) |
| |
制修订法规规范(个) |
/ | |
制修订国家标准(个) |
/ | |
制修订地方标准(个) |
/ | |
制修订团体标准(个) |
| |
压紧压实责任情况 |
总局层面出台落实相关责任的指导性文件(个) |
/ |
地方省市层面出台落实相关责任的指导性文件(个) |
| |
加强行业自律情况 |
国家级行业协会发布公开倡议、制定行业公约、做出行业承诺(份) |
/ |
地方省市级协会发布公开倡议、制定行业公约、做出行业承诺(份) |
/ | |
宣传教育情况 |
培训监管人员(名) |
|
培训气瓶安全总监、气瓶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 |
| |
培训燃气器具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名) |
| |
发放培训材料(份) |
| |
组织专题培训班(个) |
| |
各类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进行宣传报道(篇次) |
| |
开展重点宣传活动(次) |
| |
制作手册、海报、图解、视频等宣传产品(个) |
| |
宣传覆盖人群(人次) |
| |
宣传报道及宣传产品浏览量(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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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送数据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来的累计数。
附件2:
巫山县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任务分解表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重点任务 |
牵头科室 |
责任单位 |
1 |
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生产、气瓶充装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
强化对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安全监管 |
对发现有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
质量科 |
各市场监管所 |
2 |
在对监督抽查或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液化石油气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充装站,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快速对所有储气罐的液化石油气实行全覆盖抽样检验,发现问题及时移送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处理。 |
质量科、执法支队 |
特监科、信用科、注册许可科、各市场监管所 | ||
3 |
严肃查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
对同一地址充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两种介质的充装单位,按照修订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重新核发充装许可证。 |
特监科 |
执法支队、信用科、注册许可科、各市场监管所 | |
4 |
对未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
5 |
对充装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未按照消防主管部门要求经消防验收合格、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
6 |
依法严肃查处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未按要求送检气瓶,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执法支队 |
特监科、信用科、注册许可科、各市场监管所 | ||
7 |
一律清除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带转换接头的气瓶。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符合要求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对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
特监科 |
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 | ||
8 |
依托“铁拳”行动案例曝光机制等宣传渠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 |
执法支队 |
办公室、各市场监管所 | ||
9 |
深入排查整治瓶、灶、管、阀等产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
严格燃气气瓶制造和检验环节监管 |
依法查处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气瓶阀门生产的单位;对已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问题瓶”、气瓶阀门的,在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出口加装转换接头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特监科、综合执法支队 |
信用科、注册许可科、各市场监管所 |
10 |
对气瓶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特监科、综合执法支队 |
信用科、各市场监管所 | ||
11 |
对“问题瓶”进行严厉查处 |
对发现假冒伪劣的“问题瓶”或存在事故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将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充装单位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特监科 |
执法支队、信用科、各市场监管所 | |
12 |
督促气瓶充装单位召回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 |
特监科 |
各市场监管所 | ||
13 |
对经信、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燃气气瓶的,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管理,依法查处在制造、充装、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特监科、执法支队 |
信用科、各市场监管所 | ||
14 |
对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摸排 |
对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摸排,动态掌握辖区内生产和销售单位信息,建立生产和销售单位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强化重点监管。 |
质量科 |
信用科、各市场监管所 | |
15 |
加强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全覆盖监督抽查 |
全覆盖抽查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对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及时查封,严防流入市场。 |
质量科 |
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 | |
16 |
建立监督抽查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快速应对机制。对抽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各市场监管所在收到监督抽查初检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立即封存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防控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同时报告市局。 |
质量科 |
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 | ||
17 |
加强燃气器具经营环节监督检查 |
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指导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台账制度。 |
质量科 |
各市场监管所 | |
18 |
以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的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为重点,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依法处置。 |
质量科 |
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 | ||
19 |
压实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加强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查处力度,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督促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 |
质量科、网监科 |
标准化科、执法支队、信用科、各市场监管所 | ||
20 |
对移送的“问题灶、管、阀”进行溯源管理 |
对经信、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的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质量科要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管理,建立移送信息登记台账,对移送信息的接收、处理、反馈等事项及时登记,形成监管闭环。将纳入台账管理的生产、流通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加强宣传引导,发布燃气器具消费提示,引导单位用户和消费者主动识别并拒绝购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 |
质量科 |
标准化科、执法支队、办公室、各市场监管所 | |
21 |
深入排查整治燃气油气压力管道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
加强燃气油气压力管道生产环节监管 |
严格实施燃气油气压力管道相关许可制度,督促相关机构认真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从源头上严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关。 |
特监科 |
各市场监管所 |
22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实施新建及更新改造燃气油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对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 |
特监科 |
执法支队、信用科、各市场监管所 | ||
23 |
严格落实燃气油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制度 |
配合经信部门,督促燃气油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检验计划、依法履行燃气油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义务。 |
特监科 |
各市场监管所 | |
24 |
加快推进穿江城镇燃气油气压力管道采用有效检验方式开展定期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加强对场站内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监管力度,严格定期检验制度。 |
特监科 |
各市场监管所 | ||
25 |
依法查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燃气油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特监科、执法支队 |
信用科、注册许可科、各市场监管所 | ||
26 |
加强监管执法薄弱环节排查整治 |
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 |
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力度,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通过重点案件督查督办、重点地区约谈督促、重点领域督查指导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责任落实,对有事不理、有责不担、有案不查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强化行纪衔接。 |
特监科、质量科、执法支队 |
标准化科、网监科、价监科、各市场监管所 |
27 |
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执法 |
采用约谈、出具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责令下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格证书等方式,加强对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及时将执法结果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 |
执法支队 |
特监科、质量科、网监科、各市场监管所 | |
28 |
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
严格落实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
督促指导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监督落实机制,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
特监科 |
各市场监管所 |
29 |
严格落实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
督促燃气灶具等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深入排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生产企业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销售企业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信息记录情况。 |
质量科 |
各市场监管所 | |
30 |
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
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监管 |
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监管,重点整治收取明令取消的费用、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 |
价监科 |
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 |
31 |
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
加强燃气气瓶信息化追溯管理 |
充分运用全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加快与县经信部门气体销售系统对接。以气瓶制造出厂编码为唯一身份标识,采用瓶瓶赋码、充装扫码的方式,实现制造、登记、充装、检验、销售、运输、使用全链条可追溯,提升燃气气瓶安全监管水平。 |
特监科 |
各市场监管所 |
32 |
加强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
对已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等产品和拟恢复生产许可管理或者拟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要推进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
质量科 |
标准化科、各市场监管所 | |
33 |
完善管理制度 |
完善气瓶充装许可要求和监督抽查机制 |
严格落实气瓶充装许可和气瓶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由市局发放相关充装许可。 |
特监科 |
注册许可科、各市场监管所 |
34 |
完善落实对充装单位监督抽查机制,将燃气充装单位列为常规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加大抽查比例;在集中攻坚阶段,县局对充装单位实施100%证后监督检查。对相关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 |
特监科 |
执法支队、信用科、各市场监管所 | ||
35 |
完善燃气器具准入管理和定期抽查机制 |
对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在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或恢复生产许可后,严格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监管。 |
质量科、标准化科 |
各市场监管所 | |
36 |
建立对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生产销售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 |
质量科 |
综合执法支队、信用科、各市场监管所 | ||
37 |
执行相关标准 |
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等标准,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
质量科、特监科 |
标准化科、综合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 | |
38 |
加强宣传教育 |
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通过播放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燃气器具产品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运用12315投诉热线受理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监督。 |
办公室 |
执法支队、网监科、信用科、价监科、质量科、特监科、标准化科,各市场监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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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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