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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公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祥云路104号 

办公时间:冬季作息(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9:00—12:00、14:00—18:00;夏季作息(5月1日至9月30日):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404700

联系电话:023-57687510  传真:023-57687540

政府网站:http://www.cqws.gov.cn/xzfbm_73744/fzhggwyh_74144/

投诉举报:12315

县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政策、规划和地方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政策措施。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实施食品药品问题产品召回制度,承担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收集上报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及餐饮行政许可管理。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零售使用和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备案)、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监督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处罚。负责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的管理工作。负责疫苗配送、存储质量管理。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参与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本局管辖或市局授权、委托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检验检测等监督管理,负责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开工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核实、报告和按规定权限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重大活动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

(八)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依法或根据总局、市局授权,开展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

(九)负责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承担本辖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建立违法失信企业名录库,推进建立对失信市场主体的联合惩戒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

(十)负责规范和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十一)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消费环境建设,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指导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工作。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检查,监督计量技术机构,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负责能源计量工作和产品能效标识、水效标识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负责推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检查。负责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负责商品条码工作,标准化信息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工作。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全市知识产权强国、强市建设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十六)负责开展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工作,具体执法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十七)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十八)协助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统筹微型企业培育发展,承担中小企业维权投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和日常监管。
2.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县农业农村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负责贯彻执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依法承担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并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会同县卫生健康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负责市场监管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应急体系建设的牵头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本局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承担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承担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相关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拟订干部政治理论教育、意识形态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评定等工作。负责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统筹推进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群团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三)法规科。承担合法合规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处罚裁量权工作。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法制监督工作。负责行政许可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查处监督和审核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本单位法治建设和法律普及工作。

(四)财务科。组织实施财务管理等制度。负责预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装备配备管理。承担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管理、监督、评价和建议。负责组织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的结算审计,按权限组织实施基建项目的决算审计,以及审计工作的联系协调。

(五)综合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承担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乡镇(街道)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食品快检体系建设和管理。拟订食品药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质量安全中的风险管理、风险监测、风险交流和抽检(快检)工作制度。统筹年度抽检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抽检结果的归集、评价、技术性风险点分析,提出风险预警、防控措施及相关信息公布。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综合统计工作。

(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分析掌握生产和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形势,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组织实施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负责相关许可事项的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食品生产、流通领域安全相关违法案件和特殊食品安全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督促指导生产、流通领域不合格食品、特殊食品核查、处置、召回。承担生产、流通领域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相关工作。

(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餐饮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负责相关许可事项的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餐饮服务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促指导餐饮服务领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承担本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相关工作。

(八)药品监督管理科(不良反应监测科)。分析掌握权限范围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形势。承担药品零售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的审核工作。承担权限范围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承担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核查、处置、召回。负责疫苗配送、存储质量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本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相关工作。

(九)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发展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县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辖区内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配合实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质量激励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及证后监管工作。开展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负责辖区内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协助开展国家监督抽查、市级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实施工作。监督指导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负责缺陷产品及产品伤害监测的信息收集,推广产品防伪技术。承担纤维及制品等质量监督工作。承担本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相关工作。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局管辖或市局授权、委托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组织评审审核。负责本局管辖或市局授权、委托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单位证后监管。申请的受理及备案工作。负责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开工告知,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的应急管理和按规定权限进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重大活动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承担本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相关工作。

(十一)注册和许可科。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总局授权或市局委托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本局管辖或市局授权、委托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及备案工作。负责许可决定送达和证书发放工作。负责行政服务中心注册许可窗口的管理服务工作。协助组织部门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的建设工作。

(十二)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实施对传销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指导价格违法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查处。负责对市局委托调查处理的反垄断案件进行指导。负责“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日常事务。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负责相关许可事项的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对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和检定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负责能源计量、产品能效标识和水效标识监督管理。组织计量仲裁工作。监督指导计量违法案件的查处。规范计量检定、校准、测量数据的使用。

(十三)标准化管理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拟订推进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行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组织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国际对标采标工作。负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检查。负责推动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开展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标准化信息统计和管理工作。贯彻落实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指导认证认可行业、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企事业单位参与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国际或区域性组织活动。负责相关许可事项的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组织实施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认证活动的属地监管。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的属地监管。监督指导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案件。

(十四)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企业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整合与互联共享。负责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指导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的应用,组织实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承担联合惩戒协调联系工作。组织开展市场主体信用查询、信用修复、信用约谈、信用承诺工作。组织开展企业信用宣传、培训,指导企业信用自律建设。拟订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公示信息监管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年报公示、即时信息公示工作。监督指导无照生产经营和登记注册违法行为的检查及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无证生产经营的综合协调、情况统计工作。负责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的建立和管理。组织实施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承担本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相关工作。配合开展有关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十五)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的制度措施。指导开展涉及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指导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指导开展消费环境建设。配合开展有关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承担本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相关工作。拟订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开展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开展网络市场监测工作。开展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开展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开展动产抵押登记。监督指导网络交易违法和合同违法案件的查处。拟订广告产业发展计划、政策和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物广告发布登记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监督指导虚假广告等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广告行业组织工作。

(十六)知识产权管理科。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政策措施。拟订区域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拟订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规章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国专利奖、商标金奖评选申报推荐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原产地地理标志认证相关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专利商标违法案件的查处,开展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第三条 设立巫山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由县市场监管局领导管理,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以县市场监管局名义统一行使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执法支队设下列6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执法支队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信息、机要、保密、信访、档案、督查、宣传、政务公开、公务接待、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负责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组织承担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配合做好重大宣传活动。
(二)一中队。负责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工作,履行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分工责任,协助业务科室开展专项执法、重点领域执法;重点开展涉及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要物资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二中队。负责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工作,履行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分工责任,协助业务科室开展专项执法、重点领域执法;重点开展规直打传、反不正当竞争、合同欺诈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四)三中队。负责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工作,履行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分工责任,协助业务科室开展专项执法、重点领域执法;重点开展食品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和餐饮行业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五)四中队。负责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工作,履行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分工责任,协助业务科室开展专项执法、重点领域执法;重点开展药品药械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六)五中队。负责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工作,履行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分工责任,协助业务科室开展专项执法、重点领域执法;重点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 设立26个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和1个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县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其中:
(一)巫山县高唐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巫山县龙门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巫山县巫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四)巫山县大昌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五)巫山县官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六)巫山县庙宇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七)巫山县福田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八)巫山县双龙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九)巫山县抱龙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十)巫山县骡坪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十一)巫山县官阳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十二)巫山县铜鼓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十三)巫山县龙溪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十四)巫山县三溪乡市场监督管理所
(十五)巫山县两坪乡市场监督管理所
(十六)巫山县笃坪乡市场监督管理所
(十七)巫山县曲尺乡市场监督管理所
(十八)巫山县平河乡市场监督管理所
(十九)巫山县建平乡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十)巫山县大溪乡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十一)巫山县培石乡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十二)巫山县红椿土家族乡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十三)巫山县当阳乡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十四)巫山县竹贤乡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十五)巫山县金坪乡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十六)巫山县邓家土家族乡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十七)巫山县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