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MB1859992M/2021-00085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食堂禽类产品管理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 有 效 性 ]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食堂禽类产品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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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食堂

禽类产品管理的通知

巫山府办白头〔202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禽类产品引发疾病的发生和传播,强化公共卫生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20〕7号)、《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山县活禽集中屠宰实施方案的通知》(巫山府发〔2020〕20号)和《关于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的通告》(通告〔2020〕8号)要求,现就加强全县各类单位食堂禽类产品管理通知如下:

一、不得在单位食堂加工场所宰杀活禽。

二、采购、加工使用的禽类产品必须具备“两证一标”(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二维码脚环标识)。

三、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落实食堂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禽类产品来源可溯,途径合法。

四、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食堂禽类产品采购、使用的管理,确保食用安全。

五、县市场监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要定期深入各类食堂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处置,并进行通报。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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