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市监发〔2024〕67号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5部门
关于印发《巫山县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及
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巫山县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及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巫山县科学技术局
巫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巫山县司法局
巫山县财政局
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巫山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巫山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巫山县商务委员会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巫山县工商业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巫山县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巫山监管支局
(此页无正文)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山县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及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有关规定,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结合巫山县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发展导向和特色产业,特制定本县“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按照品牌影响、经营特点、技艺水平、创新潜力等指标,将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选拔认定为“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培育。
一、基本概念
(一)“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二)“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三)“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四)“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我县“名特优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通过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三、分类来源
(一)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二)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对极具代表性、亟需进行扶持、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明专利持有人、乡村工匠、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在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后,提交认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推荐意见,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
四、分类标准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起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曾受到过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分类标准
1.“知名”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经营产品曾获县级以上荣誉;(数源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2)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如经营同一字号的门店(或网店)3家以上的;(数源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数源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4)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数源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5)被评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且近一年内无消费投诉记录;(数源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6)经属地政府、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数源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2.“特色”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依托县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的;(数源单位: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有或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的;(数源单位:县农业农村委)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数源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4)经营县级及以上星级农家乐或特色餐饮店,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数源单位:县商务委、县市场监管局)
(5)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数源单位:县文化旅游委)
(6)其他经属地政府、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数源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3.“优质”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执着坚守、长期诚信经营超过10年以上的;(数源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2)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的;(数源单位:县文化旅游委、县商务委、县农业农村委)
(3)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数源单位:县文化旅游委)
(4)经营者曾获得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县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或入选县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的;(数源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5)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的;(数源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6)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的;(数源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7)其他经属地政府、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数源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4.“新兴”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营行业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且经营者为大学专科毕业生及以上(或职称为中级以上);(数源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人力社保局、县市场监管局)
(2)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数源单位:县文化旅游委、县商务委、县市场监管局)
(3)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数源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市场监管局)
(4)经营者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具有较高价值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数源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
(5)其他经属地政府、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新兴”类的。(数源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认定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比例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量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名、特、优、新”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一个类型。同一个体工商户或者同一自然人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六、认定程序
(一)申报推荐。每年8月在全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完成后,启动集中申报。集中申报期间,个体工商户通过培育平台完整准确填报申报信息、上传佐证资料,自主申报认定。相关部门推荐的,向县市场监管局报送加盖公章的推荐名单,由县市场监管局统一上传培育平台,标注“推荐”标签。被推荐的对象需在集中申报期内通过培育平台填报上传相关信息。
(二)情况核实。集中申报结束后,县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或者推荐的个体工商户在培育平台填报信息和上传资料进行核实,并组织进行实地核查或者走访调查。
(三)集中评审。经核实,申报、推荐对象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认定标准的,由县市场监管局形成拟分类入库对象名单,自主申报的,征求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无异议的,组织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集中评审,确定拟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单。
(四)信息公示。相关部门未发现或者掌握拟分类入库对象存在不符合认定标准情形的,由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县政府网站公示拟入库对象名单,公开异议反馈渠道。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异议处理。对“名特优新”拟分类入库对象存在异议的,县市场监管局应及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镇街以及异议信息涉及的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移出拟入库对象名单。
(六)认定备案。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由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并按程序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复核。复核通过,报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七)标识标牌。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授予分类标识标牌。
七、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一)有效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个体工商户注销或者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移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名录库。
(二)评估确认。县市场监管局每年8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信息报告进行审核,并对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经调查核实已不符合标准的,报告市市场监管部门取消“名特优新”分类入库资格,停止优惠政策待遇并收回“名特优新”标识标牌。
在分类有效期最后一年,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1. 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纳税款、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 有效期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3. 由认定时的“成长型”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4. 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三)撤销认定。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八、培育政策
(一)普惠性政策
1. 享有政策优先权。“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本地区在资金、培训、贷款、社保、荣誉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2.提供流量支持。依托“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推进“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据库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信息共享和协同服务,建立“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榜单和店铺标识,提供流量支持,提高品牌知名度。
3.加大融资帮扶力度。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特点,将“个体工商户”分类结果应用于授信评价、金融产品匹配和预授信等工作,推出满足个性化需求的“个体贷”产品需求和服务。
4.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其信息不予公示;仅受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其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即可停止公示,提高信用容忍度。推行“观察期”和“触发式”监管,除触碰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财物安全,以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红线”外,减少实地检查。对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广泛使用宣传引导、信用承诺、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非强制性手段,指导其依法合规经营。
(二)针对性措施
1. 促进“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品牌发展。
(1)充分调动协会、商会作用,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提升“知名”类个体工商户知名度。(责任单位: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依托节日庆典活动开展推介活动,通过发放惠民消费券等形式,激发消费活力。(责任单位:县商务委)
(3)鼓励个体工商户参与“重庆制造”“重庆创造”“重庆服务”等品牌创建,调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等各方力量,形成推进品牌建设合力。(责任单位: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4)强化知识产权服务,引导个体工商户规范有效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提升产品品牌效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5)落实党建引领,设立“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导站,选派党建指导员,与“小个专”党支部点对点沟通联系,做好党建工作指导。(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2. 支持“特色”类个体工商户融合发展。
(1)立足本地产业基础、生态资源、交通建设等资源禀赋,在先进制造、商贸流通、文化旅游、特色农产品等方面向个体工商户倾斜,构建优势产业集群,打造区域品牌。(责任单位: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完善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服务措施,依托企业融通对接信息平台,构建起全行业、全要素、全天候、常态化的线上供需对接机制,帮助个体工商户对接大中型企业、上下游资源。(责任单位: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3)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加入“万企兴万村”行动,促进乡村旅游质量效益提升及产品线路推广,深度参与乡村振兴工作。(责任单位:县工商联)
(4)鼓励有条件的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区、旅游度假区划出一定区域,组织小摊小店入驻经营。支持和鼓励“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参加消费季、美食节、电商节等活动。(责任单位:县文化旅游委)
3. 加强“优质”类个体工商户传承发展。
(1)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责任单位:县文化旅游委)
(2)鼓励和引导传承人在经营机制、财务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创新,提升管理水平,融入时代发展。(责任单位: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3)鼓励支持“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增加研发投入,强化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层次和质量。(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4)围绕“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拥有悠久发展历史的特色产品、传统产品,挖掘民族老品牌,传承巫山优秀传统文化,赋予时代创新,激活振兴“老字号”品牌,让巫山优秀文化IP“破壁出圈”。 (责任单位: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
(5)对支持文旅业态发展、支持文旅品牌建设、支持重大活动举办、鼓励精品文艺创作等政策的,享受相应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县文化旅游委)
(6)引导个体工商户完善规范内部运作,大力引进先进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健全比较完善、规范有序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7)对于新增入库库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的大型个体工商户给予限额以上企业成长奖励和商贸统计调查补助。(责任单位:县商务委)
4. 推动“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创新发展。
(1)加大互联网经营技能培训力度,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流量支持,优化各项服务措施。(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2)发挥民营企业“龙头引领”行动作用,带动引领“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增加研发投入,强化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指导其申报拥有行业知识产权,提升发展层次。(责任单位: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3)引导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重庆“百团千企”国际市场开拓计划,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加工和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国际科技经贸活动,为其开展跨境贸易提供指导和帮助。(责任单位:县商务委)
(4)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提供创业帮扶贷款和“一对一”导师辅导,同时给予创业咨询、创业培训、资源对接等帮扶。经营者为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或在校大学生,且符合“大学生创业帮扶”政策条件的,享受资金补贴。(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对符合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未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但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应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进一步积极探索培育措施,扩大政策惠及面。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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