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

日期: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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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主项)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子项)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及标准 行使层级 市级指导(实施)部门(单位) 区级指导(实施)部门(单位)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500211049000 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和使用保证金、押金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十七条 养老机构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用六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立即退还超额部分本金,并支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拒不退还的,处违法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养老机构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超出范围使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区县级 市民政局 区民政局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 违规进行委托处罚;
5. 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6. 自行收缴罚款;
7.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8.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
10.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
11. 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2 500211050000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2.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的。
区县级 市民政局 区民政局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 违规进行委托处罚;
5. 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6. 自行收缴罚款;
7.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8.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
10.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
11. 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 500211051000 对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二)项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2.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区县级 市民政局 区民政局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 违规进行委托处罚;
5. 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6. 自行收缴罚款;
7.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8.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
10.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
11. 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4 500211052000 对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2.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六)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六)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护理人员、餐饮服务人员上岗工作,或者未及时将患有可能影响老年人身体健康疾病的护理人员、餐饮服务人员调离岗位的。
区县级 市民政局 区民政局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 违规进行委托处罚;
5. 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6. 自行收缴罚款;
7.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8.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
10.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
11. 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 500211053000 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2.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区县级 市民政局 区民政局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 违规进行委托处罚;
5. 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6. 自行收缴罚款;
7.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8.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
10.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
11. 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6 500211054000 对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第(五)项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2.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养老机构的场所、设施、设备,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
区县级 市民政局 区民政局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 违规进行委托处罚;
5. 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6. 自行收缴罚款;
7.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8.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
10.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
11. 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7 500211055000 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2.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区县级 市民政局 区民政局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 违规进行委托处罚;
5. 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6. 自行收缴罚款;
7.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8.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
10.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
11. 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8 500211056000 对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七)项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2.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擅自暂停、终止服务,或者暂停、终止服务未妥善安置老年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区县级 市民政局 区民政局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 违规进行委托处罚;
5. 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6. 自行收缴罚款;
7.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8.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
10.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
11. 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9 500211057000 对养老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八)项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区县级 市民政局 区民政局 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 违规进行委托处罚;
5. 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6. 自行收缴罚款;
7.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8.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
10.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
11. 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10 500511002000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给付

行政给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2.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区县级、乡镇级 市民政局 区民政局 1. 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滥用职权。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11 500511004000 社区养老设施补贴给付

行政给付 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加快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市级财政对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贴。
2. 《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建设规范等“千百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 对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市级根据综合评估情况予以每个中心平均200万元的补助,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建设资金支持。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参照养老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市级床位建设补贴,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日常运作、场地租金、人员聘用等补贴。
市级、区县级 市民政局 区民政局 1. 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滥用职权。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八十条。

12 500511005000 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给付

行政给付 1.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2.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26号令)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依法享受以下优惠:(一)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四)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五)用水、用电、用气等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鼓励水、电、气安装服务企业和有关经营性单位对养老机构实行收费优惠。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养老机构,与国内投资者设立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全文。
区县级 市民政局 区民政局 1. 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滥用职权。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八十条。

13 000511011000 老年人福利补贴

行政给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2.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具有本地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区县级 市民政局 区民政局 1. 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滥用职权。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条。

14 500611003000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养老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押金等费用应当建立专户存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向入住的老年人公布。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对养老机构收取和使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3.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6号)第五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社保、公安、卫生健康、财政、应急、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等情况,养老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4.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区县级 市民政局 区民政局 1. 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滥用职权。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15 000811001000 养老机构、个人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五条 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级、区县级 市民政局 区民政局 1. 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滥用职权。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16 500811004000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单位、个人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1.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五条 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级、区县级 市民政局 区民政局 1. 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滥用职权。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501011021000 对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区县级、乡镇级 市民政局 区民政局 1.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
2. 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3.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 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
5. 党员违反党纪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2.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
5. 《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1.百安坝街道:区民政局或物价局办理
2.周办:属区民政局办理
18 001011001000 养老机构评估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市级、区县级 市民政局 区民政局 1. 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滥用职权。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19 001011003000 养老机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2.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备案。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在办事服务窗口及门户网站上公开。 市级、区县级 市民政局 区民政局 1. 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滥用职权。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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