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巫山县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巫山科局发〔2024〕4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巫山县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县科技局制定了《巫山县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巫山县科学技术局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山县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规范巫山县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巫山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汇集各领域专业人才资源,服务我县科技创新相关咨询、论证、评审、评价等科技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专家库遵循“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服务于本县科技创新,鼓励引导专家为地方和社会各方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条 巫山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县科技局”)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专家征集、共建共享与监督评价等。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关领域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具有相关领域5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产业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等。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高层次专家一般不超过70岁。能够保障相应的评审、评估、咨询工作时间和精力,有较好的综合分析、评价能力和表达能力。
(四)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和科研诚信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七条 专家分类及入库条件:
(一)技术类专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领域本专业研究工作。
2.近三年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承担过市(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研究成果、出版专著。
行业领军企业或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的一线科研、技术骨干人员,有突出研究成果的优秀青年学者,紧缺实用型人才等,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管理类专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高校、科研机构、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管理人员。
2.协会学会、技术联盟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新创业实践经验,对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财经类专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高级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审计师)等证书之一。
2.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工作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
3.从事资本运营、金融服务等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四)其他类。熟悉科技创新工作的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丰富科技管理或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员,具有丰富科普工作、科技传播经验的人员等。
第八条 专家入库主要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根据专家库建设工作需要,县科技局不定期开展重点领域专家征集,常态化受理专家入库申请。符合征集条件的专家本人填写《巫山县科技专家库信息表》,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推荐至县科技局。
(二)定向邀请。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定向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
(三)交换共享。县科技局与县外科技专家库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实现异地专家库共建共享。
第九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入库申请。专家自愿填写《巫山县科技专家信息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交县科技局。
(二)资格核实。县科技局核实申请专家入库的相关资料,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
(三)公示。县科技局将拟入库专家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入库专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实名向县科技局提出,县科技局核查后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和专家本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进入专家库。
异地专家按双方专家库管理部门所签订的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的规定入库。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专家本人提出出库申请。
(二)专家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
(三)无正当理由在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2次(含)的。
(四)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
(五)故意违反回避制度要求;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泄漏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七)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八)其他不适合担任专家的情况。
第三章 专家库使用
第十一条 专家库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一)凡涉及县科技局组织开展各类科技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特殊情况下,因技术复杂、保密需要、专业要求高或涉及金额较大,库中专家不能满足需求的,经县科技局批准可采取特邀方式邀请库外专家参与。
(二)专家选取方式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和要求选定,技术类专家应当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在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上与科技评审要求相符的专家;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应当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
第十二条 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本人申请或者参与被评审项目;本人申请或者参与的项目与被评审项目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师生(硕士、博士期间)、同学关系或者3年内有合作关系等可能存在影响公正评审的利益关系。
(三)2年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合作、服务、股权、纠纷等关系。
(四)被评审项目单位在评审前提出合理回避申请。
(五)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专家接受评审、咨询等邀请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进行有关诚信承诺。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参与服务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服务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服务。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服务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服务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不得接受或索取被服务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报请县科技局更新信息。
第十五条 专家参与服务活动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按规定取得合理咨询服务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服务活动。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专家在申请入库、更新信息和评审工作中发生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取消专家资格。在各类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的,取消其申报我县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资格。
第十七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专家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专家入库资格的审核把关,专家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获悉专家存在其他出库情形的,应当反馈县科技局。
第十八条 县科技局应加强对专家库的管理,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巫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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