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和落实力度的通知

日期: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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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2018〕210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

和落实力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三年行动的部署安排,努力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帮助我市贫困劳动力家庭增收脱贫,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的支持力度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利用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一次性用工补贴和就业扶贫车间、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创业就业示范街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创造和提供更多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就业扶贫车间、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创业就业示范街等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以以工代训方式,开展《重庆市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下简称《培训目录》)或全市特色职业(工种)范围内的职业(工种)培训的,按照培训成本或公布的培训天数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前述主体,以以工代训方式,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未在《培训目录》或全市特色职业(工种)范围内的,由区县参照特色职业(工种)办法,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按照100//天标准补贴,最多不超过30天。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直补到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用工主体,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按原培训资金渠道及管理办法具体执行。用人单位招用贫困劳动力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贫困劳动力人数较多的就业扶贫基地在申请社保补贴、贫困劳动力就业一次性用工补贴等时,采取“点对点”、“一对一”、“绿色通道”方式为其便捷、快速办理。

二、进一步加大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力度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因人施策,积极支持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带动更多贫困劳动力就业。对有创业意愿并有一定创业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及时开展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落实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含自主创业农民)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按8000/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相关流程参照渝人社发〔2018117号文件执行。对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较多、孵化效果较好、带动就业人数较多的14个贫困区县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在实施绩效评估及奖励时予以倾斜。对贫困劳动力试点开展无抵质押物、无保证人的“双无”优质创业项目信用担保,强化创业资金扶持。

三、进一步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依托渝鲁对口帮扶协作机制、对口支援机制,结合市内结对帮扶机制,充分发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快捷灵活”的优势,帮助贫困劳动力在市内外就业,并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和贫困劳动力就业质量。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免费帮助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且用工单位与贫困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500/人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贫困劳动力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组织地输出到市内其他区县就业的,按500/人给予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招用市外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用人单位,参照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对在我市创业的外省市贫困劳动力,按我市贫困劳动力相关条件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四、进一步加大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培训力度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作为提高贫困劳动力就业技能的最重要手段,结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培训需求,对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开展“短平快”的培训。对组织贫困劳动力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按规定给予补贴。对参加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的贫困劳动力提供交通、食宿等方面的便利条件,按实际培训天数给予贫困劳动力100//天的交通食宿补助,一年限一次,并实行实名管理。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村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就读技工院校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免除学费、发放助学金,支持其顺利完成技工教育并帮助其就业创业。

五、切实发挥公益性岗位过渡性托底帮扶作用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协调公安、林业、交通、水利扶贫等部门,积极开发治安协管、山林防护、乡村道路维护、水库沟渠管理、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公益性岗位,按照《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确实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的贫困劳动力,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过渡性安置,并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同时,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会同扶贫、公安、林业、交通、水利等部门加强对所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有位则有人,有人则有责”,防止“养懒汉”、“人浮于事”等情况发生。多渠道开展就业帮扶,鼓励公益性岗位期满人员尽快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避免“一托到底”情况发生。

六、着力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把做好就业扶贫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方案,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就业扶贫任务如期完成。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力度,对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区县予以通报、约谈,以中央专项巡视、国务院督查,市委、市政府的巡视和督查以及市级相关部门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为依据,在对区县脱贫攻坚工作绩效考核时予以扣分。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经费保障,加大对深度贫困乡镇的资金倾斜和支持力度,确保就业扶贫政策落地生效和工作顺利推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11231日,其他文件中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区县要提前做好政策到期衔接准备,在确保贫困劳动力稳定脱贫的同时,做到政策不断档、服务不断线、后续有衔接。



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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