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发〔2018〕174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作风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补贴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失业登记
(一)失业登记
1.申请
失业登记实行全渝通办。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向任一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登记,填报申请表(附件1)。
2.审核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比对单位参保、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并调查核实。高校毕业生等人员申请登记时,还需审核本人身份凭证。
3.登记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即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需要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免费发放。高校毕业生等人员身份认定后,在失业登记信息中注明人员身份。
(二)就业登记
1.申请
城乡就业人员向就业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登记,填报申请表(附件2)等资料。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需在申请表中注明补贴备案信息。
各类用人单位向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为招用人员申请登记,填报申请表(附件3)、招用人员花名册(附件4)等资料。
2.审核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比对单位参保、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查看劳动合同等资料,并调查核实。高校毕业生等人员申请登记时,还需审核本人身份凭证。
3.登记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即时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人员办理就业登记。需要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免费发放。高校毕业生等人员身份认定后,在就业登记信息中注明人员身份。
二、零就业家庭认定
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信息中所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不包括在校学生等非经济活动人口),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一)申请
零就业家庭认定实行全渝通办。申请人向任一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填报申请表(附件5)等资料。
(二)审核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比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就业失业登记、单位参保、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并调查核实。
(三)公示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信息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认定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为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办理失业登记,并在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失业登记信息中注明人员身份。
三、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招用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下列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
(1)为自然人及其家庭(近亲属除外)提供孕产妇新生儿照护、婴幼儿照护、饮食服务、保洁服务、老人照料、病人陪护的家政服务人员。
(2)个体工商户雇工。
(3)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人员除外)。
(4)网约车驾驶员。
(二)补贴标准
1.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三)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补贴程序
1.申请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和补贴备案登记后,每年3月或9月分别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年度补贴,填报申请表(附件6、7)。用人单位还需填报招用人员花名册(附件8)。
2.审核
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分别比对招用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参保等信息,审核申请资料。
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还需自灵活就业人员申报补贴备案登记起,通过走访调查等方式,及时核实申请人申报补贴时段就业情况。符合条件的,报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
3.公示
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拟享受补贴的申请单位(个人)、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分别在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申请人所在地社区(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确认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个人)资料送财政部门确认。
5.划拨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在5月和11月底前将上年度补贴划入申请单位(个人)账户,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四、低保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实现就业,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人员。
(二)补贴标准
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计算。
(三)补贴期限
低保家庭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1年。
(四)补贴程序
1.申请
低保就业补贴实行“先核减,后补贴”的原则。低保家庭人员自办理就业登记,且民政部门核减其家庭低保金后,每季度首月向户籍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季度补贴,填报申请表(附件9)。
2.审核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比对就业失业登记、单位参保、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审核申请资料后报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送民政部门审核。
3.公示
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确认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资料送财政部门确认。
5.划拨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将上季度补贴划入申请人账户,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五、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
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
(二)补贴标准
按照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同一企业招用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补贴程序
1.申请
企业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且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后,即可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填报申请表(附件10)、人员花名册(附件11)。
2.审核
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季比对就业失业登记、企业参保等信息。
3.公示
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企业、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企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确认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资料送财政部门确认。
5.划拨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在每季度首月底前将补贴划入上季度申请企业账户,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六、离校未就业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人家庭、身有残疾、特困救助供养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每人一次性补贴500元,不重复享受。
(三)补贴程序
1.申请
离校未就业求职创业补贴实行全渝通办。离校1年内高校贫困毕业生向任一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填报申请表(附件12),并提交身份凭证复印件。
2.审核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比对就业失业登记、单位参保、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审核申请人身份凭证后,即时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失业登记,注明人员身份,并报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
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在失业登记信息中注明人员身份。
3.公示
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季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确认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资料送财政部门确认。
5.划拨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在每季度首月底前将补贴划入上季度申请人账户,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民政部门要依托互联网、新媒体等渠道,采取服务对象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推进网上审核、联网核查等便民措施,不得擅自设置申报要件或流程,切实精简流程、优化服务,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动落实各项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民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严格审核落实各项政策。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将补贴对象、金额等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建立完善补贴资金使用信息库,夯实资金使用管理基础。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及时向市人力社保、财政、民政部门报告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隐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次月起执行。以下文件自本通知发文次月起废止:
1.《关于试行就业补贴促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渝财社〔2006〕41号)。
2.《关于实行就业补贴促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再就业的补充通知》(渝财社〔2007〕318号)。
3.《关于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174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4号)。
5.《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人社〔2009〕304号)。
6.《关于试行开展普通高等学校贫困毕业生岗位补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30号)。
7.《关于进一步做好求职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44号)。
本通知发文之月及以前已灵活就业,且发文次月及以后未间断的人员,参照原规定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发文次月及以后时段的补贴标准按本通知执行;发文之月及以前已就业,且发文次月及以后未间断的低保家庭人员,参照原规定享受低保就业补贴。(此件有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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