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打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脱贫攻坚战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现将《打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脱贫攻坚战若干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7日
打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脱贫攻坚战若干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
(一)促进贫困人员就地就近就业
1.建立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区县要大力推进就业扶贫示范车间创建,对符合相关条件经评选认定的就业扶贫示范车间,按相关规定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按每人500元/月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示范奖补。吸纳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以银行提供的流水资料或申报主体发放工资的移动支付回执为凭证。
2.落实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在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招用我市户籍贫困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用人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用人单位在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招用我市户籍贫困人员,贫困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本人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贫困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贫困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招用我市户籍贫困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岗位,以及安置超龄贫困人员岗位除外),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照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男性55岁及以上、女性45岁及以上贫困人员可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外,其余贫困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促进贫困人员转移就业
4.跨区域就业往返城市间交通补贴。大力支持贫困人员转移就业,对跨区(县)、省(市)务工的贫困人员,每年给予一次往返城市间交通补贴,限乘坐火车硬座席、高铁/动车二等座和公交长途汽车,凭乘坐城际间往返交通工具票据,按票价据实补贴。
5.贫困人员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贫困人员在户籍所在县以外区域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按500元/人给予贫困人员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6.企业吸纳贫困人员就业岗位补贴。招用我市户籍贫困人员,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超龄贫困人员除外)的各类企业,按照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
7.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免费帮助贫困人员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按5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8.企业吸纳贫困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市内市外户籍贫困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按企业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贫困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贫困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促进贫困人员自主创业
9.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贫困人员创业。对贫困人员自主创业,可申请个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无抵质押物、保证人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2-3年全额贴息。贫困人员开办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及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10.开发免费创业工位。有创业意愿的贫困人员,不限年龄和学历,均可向创业所在区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入驻免费创业工位,最多使用3个工位,最长使用一年,补贴标准、申报流程和服务等参照青年人才免费创业工位执行。
11.鼓励创业就业示范街(山村)吸纳贫困人员就业。对符合规定条件并被评选认定的创业就业示范街(山村),每吸纳一名农村建卡贫困户等重点群体就业人员,按照每人300元/月的标准给予创业就业示范街(山村)绩效奖励,同时按每人500元/月的标准给予创业主体绩效奖励。
(四)加强鲁渝劳务协作
12.提升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贫困人员在山东省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按照800元/人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按每天100元/人标准给予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最长不超过30天。
(五)促进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13.发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我市高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可享受800元/人的一次性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每人一次性500元的离校未就业求职创业补贴。
二、进一步加大技能扶贫工作力度
(一)深入推进技工院校技能脱贫行动
14.落实贫困技工院校学生学费减免等支持政策。选择办学条件完善、教学质量好、就业率高的20所优质技工院校,确定为技能扶贫重点技工院校,与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区县人力社保、扶贫部门对接,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名单。技能扶贫重点技工院校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安排选择专业,优先选送入读订单班、定向班或企业冠名班,优先落实免学费、助学金、奖学金等助学政策,优先安排实习,优先推荐就业。
(二)加强就业创业培训
15.开展多层次就业技能培训。开展技能培训的,按照公布的培训职业(工种)成本,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开展特色职业(工种)培训的,按照公布的特色职业(工种)培训标准给予补贴。对组织贫困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可按照“先垫后补”申请培训补贴。
16.实施分类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贫困人员(培训前1年内或培训后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可按规定参加SYB创业培训;对愿意从事网络创业的贫困人员,可按规定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对已经成功创业的贫困人员,可按规定参加IYB创业提升培训。
17.发放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就业扶贫示范车间、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创业就业示范街等主体吸纳贫困人员就业,以以工代训方式,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在《培训目录》或全市特色职业(工种)范围内的,按照培训成本或公布的培训天数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在《培训目录》或特色职业(工种)范围外的,由区县参照特色职业(工种)办法,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按照每天100元/人标准补贴,最多不超过30天。
18.发放参训交通食宿补贴。对参加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的贫困人员,符合培训补贴的,按培训天数给予每天100元/人的交通食宿补贴。交通食宿补贴直补个人,每人一年限一次,并实行实名管理。
三、进一步加大社保扶贫政策支持力度
19.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代缴政策。按照社保脱贫攻坚应保尽保的要求,对截至上年底认定的未标注脱贫建档立卡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代缴,代缴对象按最低档次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对特困人员按照最低档次标准全额代缴,对其余代缴对象按最低档次标准的70%代缴;代缴对象自愿选择按其他档次标准参保的,仍按照最低档次标准的代缴金额进行代缴。
20.超龄贫困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超龄人员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超龄贫困人员”)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8年11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的超龄贫困人员从2018年12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8年12月1日及以后年满60周岁的贫困人员,从其年满60周岁次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该项政策终止日期暂定2020年12月31日,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支付终身。
21.加大对城口县、巫溪县、酉阳县、彭水县四个深度贫县的失业保险扶贫支持力度。从2019年1月1日起,在我市参保,且户籍地在深度贫困县的失业保险领金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的90%。对深度贫困县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将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放宽到“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吸纳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领享受当年稳岗补贴政策,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计算;相应贫困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四、进一步加大人才人事扶贫工作力度
(一)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22.给予贫困家庭子女招募优惠。按照国家人社部统一部署和重庆市“三支一扶”工作计划,每年招募4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基层从事支农、支医、扶贫等“三支一扶”工作服务,招募计划向贫困、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对报考户籍所在地区县招募岗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城镇零就业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本人残疾的考生,凡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岗位指标1:2的比例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的,不占招募岗位名额,直接进入面试,其他考生则按上述比例依次递补。城镇零就业家庭子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本人残疾的考生面试达到60分合格分数线的,直接进入体检、考察环节。
23.按规定落实待遇。两年服务期间内,“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当地乡镇新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并随之同步提高,由区县人力社保局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对新招募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安家费补助。
24.开辟服务期满就业绿色通道。两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自愿留在服务地乡镇基层工作、符合条件的“三支一扶”人员,由贫困区县在余编内按程序定向招聘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再实行试用期。对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由区县人力社保局按程序报批后,通过考核招聘方式聘用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招录(聘)考试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按规定享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向考录招聘优惠政策;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的,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就业、创业、培训等扶持政策。
(二)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流动
25.推动贫困区县全科医生特设岗位全覆盖。明确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设置专业技术初级、中级、高级全科医生特岗各1-2个,用于聘用全科医生,努力提高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水平。
26.放宽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招聘条件。艰苦边远地区乡镇事业单位招聘,根据工作需要,学历可放宽至高中(中专、中技),专业可适当放宽,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支持艰苦边远地区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本区县或周边区县户籍人员(或生源)实施招聘,积极探索从优秀村干部、高校贫困毕业生中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畅通艰苦边远地区乡镇事业单位引才“绿色通道”,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研究生学历(学历)人员,急需紧缺专业本科及以上人员,以及其他脱贫攻坚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予以招聘。继续实施基层紧缺实用人才招聘,继续实施学前教育免费师范生、农村乡镇以下小学全科教师等定向培养计划。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从市属、区县属事业单位引进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
27.落实向贫困地区倾斜的工资政策。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高定工资政策和乡镇工作补贴。进一步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加强对学校绩效工资内部考核分配的指导。落实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的各项规定,增核总量并定向发放全科医生津贴。鼓励农技人员服务农业,通过提供增值服务取得的合法报酬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以上政策,除之前有文件专门明确执行时间外,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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