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水利许可〔2023〕35号
巫山县水利局
关于巫山县鱼泉湾片区生态环境系统整治项目
洪水影响评价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巫山县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巫山县鱼泉湾片区生态环境系统整治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送审稿)》(以下简称报告)收悉,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主持召开了《报告》评审会。参加会议的有县水利局、巫山县投资有限公司、《报告》编制单位重庆瀚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特邀的专家和代表,评审会形成了专家组评审意见。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了补充修改。并于2023年5月29日向我局报送了《巫山县鱼泉湾片区生态环境系统整治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经与会专家复核同意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现就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原则同意工程河段采用20年一遇洪水标准进行评价。
二、原则同意涉河建设方案的洪水影响评价结论。本工程涉河建筑物主要为堤防护岸工程。
工程河段涉河建筑物只进行河堤整修,溪沟下游部分段已由水利部门进行了治理,对未治理段始于溪沟汇合口以上450m处左侧支沟,止于溪沟上游已成堤防处,治理河道中心线长1.17km。两岸共计新建护岸长1582.56m,护岸型式均为“C25砼镇脚+格宾护坡+堤顶步道”;新建下河梯步4座;对工程河段进行疏浚,共计疏浚约7900m3。
该项目堤防部分主要包括:疏浚河道、新建堤防护岸。根据相关规范及规定,本工程建筑物级别为4级,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工程河段20年一遇洪水位405.49~346.40m,建成后堤顶高程406.09~347.00m。项目建前建后未改变河道行洪流速,对河道冲淤变化无影响。
三、有关要求
(一)项目法人应妥善处理好占地补偿等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二)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要将施工方案报送我局并服从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项目法人要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施工完工后应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除弃渣等阻碍物,确保行洪安全。
(三)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施工放样资料报送我局河道管理与水文水旱灾害防御科,河道管理与水文水旱灾害防御科将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核查。
(四)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报告我局,我局将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全面复核并根据复核报告,参加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若要继续建设,应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也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巫山县水利局
2023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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