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水利许可〔2023〕40号
巫山县水利局
关于巫山县早阳(桂花)水厂供水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巫山三峡水环境综合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报送的巫山县早阳(桂花)水厂供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和《巫山县早阳(桂花)水厂供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巫山县早阳(桂花)水厂供水工程位于巫山县早阳新城,距巫山县高唐组团约6km,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新建1.0万m3/d净水厂一座,DN150~DN500输水管线总长约15.9km,配水泵站二座;主要构(建)筑物包括总配水井,絮凝沉淀池,无阀滤池,清水池,送水泵房,加药加氯间,排水排泥池,污泥浓缩池,储泥池,污泥脱水机房,综合楼,仓库、机修、化验楼,门卫室及大门、总图工程等,并配套建设取水工程、加压泵站、高位水池、输水管道、环境边坡、10kV高压线引进工程等。项目总占地6.24hm2,其中永久占地3.06hm2,临时占地3.18hm2,项目土石方挖方总量8.9万m3,填方总量8.32万m3,弃方0.58万m3。本项目已于2020年11月开工,计划于2023年12月完工,总工期38个月;工程估算总投资为14463.24万元,建安工程费用为10032.67万元。项目用地范围不涉及专项设施改(迁)建,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项目建设单位为重庆巫山三峡水环境综合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原则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原则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原则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24hm2。
(四)原则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下阶段应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努力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
(五)原则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六)原则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在开展监测工作时应进一步优化完善。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本项目水土保持投资为221.58万元。主体设计已列费用54.53万元,本方案新增总投资167.05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9.31万元,植物措施费12.54万元,监测措施费用13.86万元,临时措施费58.92万元,独立费用59.08万元,基本预备费4.6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8.736万元。
四、其他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向我局备案。
(六)项目施工期每年3月底前向我局报告上一年度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项目开工前应及时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完成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
(八)本项目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作出重大变更的,需经我局批准。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之规定,该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巫山县水利局
202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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