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水利许可〔2024〕15号
巫山县水利局
关于巫山县骨干水源及配套管网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巫山县水利管理站:
你站报送的巫山县骨干水源及配套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和《巫山县骨干水源及配套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巫山县骨干水源及配套管网工程涉及巫山县大昌镇、抱龙镇、大溪乡、曲尺乡、双龙镇、培石乡、笃坪乡7个乡镇。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本工程新建及整治取水拦河堰4座;新建提水泵站1座,管道增压泵站2座;新建及改扩建常规水处理水厂2座,总规模0.25万m3/d,新建超滤膜水处理设施4座,总规模0.10万m3/d;新建水源地蓄水设施3座,总库容30.72万m3;整治蓄水设施4座,总库容12.03万m3;新建蓄水池3座,总容积1.4万m3;新建管径为DN65~DN200管道总长123.68km。项目总占地26.40hm2,其中永久占地11.18hm2,临时占地15.22hm2,项目土石方挖方33.36万m3,填方15.62万m3,弃方17.74万m3,弃方全部运至设置的弃土场堆放。项目计划于2024年1月动工,于2026年1月完工,工期24个月。项目总投资15811.27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2662.26万元,项目建设单位为巫山县水利管理站。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原则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原则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原则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6.40hm2。
(四)原则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下阶段应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努力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
(五)原则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六)原则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在开展监测工作时应进一步优化完善。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本工程水土保持投资为295.93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投资201.76万元,本方案新增总投资94.17万元。新增水土保持中监测措施20.00万元,工程措施0.00万元,植物措施0.72万元,施工临时措施投资17.00万元,独立费用23.05万元,基本预备费1.82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1.50万元。
四、其他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向我局备案。
(六)项目施工期每年3月底前向我局报告上一年度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项目开工前应及时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完成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
(八)本项目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作出重大变更的,需经我局批准。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之规定,该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附件:1.巫山县骨干水源及配套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2.巫山县骨干水源及配套管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巫山县水利局
2024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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