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城市管理局机构职能

日期:2023-11-09

(一)贯彻执行国家、市、县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管理方面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统筹城市管理领域重大事项,负责拟订城市管理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城市管理宣传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负责城市管理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负责拟订城市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市供水、环境卫生、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等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三)负责城区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城区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指导城市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等管线设置。
(四)指导协调停车场管理工作,负责停车场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城区路内停车位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指导乡镇(街道)规划区内供水节水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及水域环境卫生管理;指导乡镇(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指导乡镇(街道)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负责有关城市管理的行政许可。负责城区占道、开挖、建筑渣土准运等审批管理及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城市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置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区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水域垃圾等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监督。
(十)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编制县级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镇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场镇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园林绿化管理和城市公园行业管理;组织开展城市义务植树活动;负责城市古树名木和园林植物保护管理;指导监督城市公园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园林绿化行业市场管理;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定额、质量管理。
(十四)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执法交由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管理的数字化、智慧化建设与运行的监管;负责城市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教育工作;指导城市管理高新技术推广与运用;负责城市管理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开展城市管理行业人员培训。
(十六)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应急管理、应对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有关职责调整。将城镇排水、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职责,划至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城市交通秩序管理职责的分工。县城管局承担人行道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承担车行道交通秩序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协助管理辖区内交通秩序。
2.关于城市停车管理职责的分工。县城管局承担主次干道停车管理工作,社区停车管理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牵头、社区及业主单位负责。
3.关于市政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分工。县城管局承担城区主次干道、公共广场(业主开发管理的除外)市政基础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街道办事处承担社区居民小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县城管局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其他单位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4.县城管局要加强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协作机制,统筹推进城市管理工作。
5.各乡镇受县城管局的委托,依法承担辖区内城镇管理及执法职能,县城管局负责对各乡镇城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考评和跨区域大案要案、复杂案件的查处。
6.与县水利局的职责分工。县城管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规划区内供水节水管理工作;县水利局具体负责乡镇(街道)规划区内供水节水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乡镇(街道)规划区外的供水节水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