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道路运输企业(业户)安全托管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企业(业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企业(业户)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引导企业(业户)利用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和管理服务,规范其安全生产行为,破解企业(业户)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管不好”问题,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托管服务是指:企业(业户)委托服务机构提供车辆动态监控、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服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业户)是指:巫山县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县经营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租汽车经营者(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公共交通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道路运输站(场)和汽车租赁经营者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行业管理机构是指:巫山县交通局、巫山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巫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第三条 安全托管服务借助“互联网+”理念,按照“行业管理机构抓监管、服务机构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企业(业户)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原则,采取行业管理机构择优选取具备服务条件的服务机构,企业(业户)自愿选择服务机构参与的方式,从而确保巫山县道路运输行业规范、安全、健康发展。
第四条 实施安全托管服务的过程中,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安全监管的要求,接受企业(业户)的委托,为其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过程中提供安全技术、咨询服务、辅助指导等方面的服务。企业(业户)委托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仍由企业(业户)负责。
第五条 安全托管服务的主要内容见《巫山县道路运输企业(业户)安全管理项目表》(附表)。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行业管理机构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托管服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县交通局负责组织领导安全托管服务管理工作并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二)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安全托管服务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开展督促指导和具体实施考核奖惩等工作。
(三)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安全托管服务的监管执法,开展行政检查及处罚,调查处理托管服务投诉等相关事项,参与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七条 企业(业户)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企业(业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和自身需求,企业(业户)与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安全托管服务的具体内容等细节;
(二)企业(业户)负责人应当重视安全托管工作,保障安全所需投入及时到位,及时协调解决安全托管中存在的问题;
(三)企业(业户)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安全托管服务工作,向服务机构执业人员提供工作便利;
(四)企业(业户)及其相关人员应当确保本企业(业户)的安全生产管理在实施托管过程中依法有序进行;
(五)企业(业户)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及时提供有效的履行安全托管服务;
(六)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支付履约费用。
第八条 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主要职责如下:
(一)应当向企业(业户)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应当依法与企业(业户)签订安全托管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提供安全托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者双方协商,合理收费;
(三)在从事安全托管服务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并对其承担安全托管的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提供违反事实和法律法规的服务;
(四)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手段,确保所提供的安全托管服务的专业水准和质量,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指出企业(业户)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五)对在提供安全托管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指导和协助企业(业户)制定和实施相应整改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经指出后,拒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企业(业户),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权且应当及时向行业管理机构报告;
(六)应当定期小结安全托管服务的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取得效果,每月向企业(业户)书面报告一次,合同期满后应全面总结报告;
(七)应将安全托管服务合同报送行业管理机构备案,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将安全托管服务的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取得效果报告行业管理机构;
(八)开展安全托管服务应当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定期或不定期向行业管理机构汇报有关工作情况,每季度应当书面报告一次,如发生有人事变动或其他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推诿和拒绝;
(九)应当积极提高技术力量和服务水平,制定有利于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对执业人员的管理和思想教育,保证安全托管服务质量。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凡需在巫山县从事安全托管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重庆市依法注册的具有“企业管理咨询”或“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经营范围的企业,且在巫山县内设置有实际投入使用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常驻的执业人员;
(二)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安全员资格的人员;
(三)其它执业人员具备道路运输相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行业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四)根据法律法规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托管服务合作协议书,承诺托管服务期限原则不低于5年。
第十条 委托方和受托方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安全托管服务合同(协议),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鼓励签订长期合同(协议),托管期限原则上不低于2年。安全托管服务合同(协议)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托管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二)合同起止时间;
(三)双方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
(四)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五)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法;
(八)其他约定事宜。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和企业(业户)应共同全面辨识安全风险、排查安全隐患,承托方按照合同(协议)为委托方提供风险管控、安全隐患治理相关服务,确保企业(业户)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是安全托管工作的服务者,是企业(业户)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帮手,也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维护者,是行业管理部门的助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开展安全托管服务工作,并对其工作行为和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行业管理机构应积极引导服务机构运用“互联网+”技术参与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等课题研究并在企业(业户)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对企业(业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行业管理执法机构应当严格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行业管理机构对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实行动态监管机制。行业管理机构要定期、不定期收集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成效的意见,引导和规范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对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信誉差的服务机构,企业(业户)可终止或解除安全托管服务合同。
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严重违反本意见第八条的行为,一经查实,行业管理机构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如下处理:
(一)对经查实有一次上述行为的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应当进行约谈训诫;
(二)对经查实一年内累计有两次上述行为的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约谈训诫其机构负责人;
(三)对一年内累计有三次上述行为的服务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应将其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低劣的列入“黑名单”,建议企业(业户)终止或解除其安全托管服务。
第十七条 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一经查实,行业管理机构建议企业(业户)终止或解除其安全托管服务,并移交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一)提供虚假资料进行备案的;
(二)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的;
(三)涉及违法犯罪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行业管理机构每季度对道路运输安全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安全服务机构经费来源为向企业(业户)收取服务费和行业管理机构拨付差额部分。
第二十条 行业管理机构根据服务机构所得考核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对应拨付差额部分的110%、100%、90%和80%。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巫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巫山县道路运输企业(业户)安全管理项目表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资质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法有效,经营范围符合要求。 |
机构人员 职责 制度及 经费管理 |
设置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业户)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安全生产法》21条、24条)。 |
制定并及时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7条、《重庆市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办理规范》)。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或培训。 | |
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经费专款专用;建立安全费用使用台账(《安全生产法》20条)。 | |
操作规程 |
制定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发放(《安全生产法》18条); 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或培训。 |
装备设施及管理 |
车辆按规定配备三角木、警示牌等安全设备,配足有效的消防设备及器材; 车辆持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照; 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技术等级; 运营车辆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运营公里数; 严格执行车辆的强制报废制度。 |
制定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 总质量12吨以上的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符合行业标准的卫星定位终端并接入国家平台。 | |
制定并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定期二级维护与检测,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建立并妥善保管车辆技术档案,相关内容记载及时、完整、准确、规范,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 | |
驾驶员管理 |
严格审查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件(无犯罪、无吸毒、3年无重大交通事故证明)及驾驶经历,新进从业人员上岗前需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实操和理论相结合),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发〔2018〕55号); 企业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每月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不少于3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考评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评情况。《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安全生产法》21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15号); <根据货运行业经营县域、运输线路不固定等实际采取安全会议、寄送书面资料、短信微信传送资料学习、网络学习等方式进行> |
风险管理 |
将车辆保险、二级维护、从业人员状况等相关基础数据录入风险管理系统并监控;对涉嫌违法违章的报警情况作出及时处理;保证平台资料准确、真实、可靠;发现重大(严重)安全隐患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
卫星定位动态监控 |
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包含道路运输车辆入网率、上线率、数据合格率、轨道完整率、车辆漂移率、平均疑似超速次数、平均疑似疲劳驾驶时长、逾期未注销率、年审超期率、超速报警有效率、在运行车辆离线率等数据。 |
隐患排查治理 |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法》38条); 根据普货车辆经营县域、运输线路不固定的实际,每年至少一次对车辆进行全面排查;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督促驾驶员经常性对车辆进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安全缺陷和漏洞,消除安全隐患。 建立隐患治理台帐和档案,有相关的记录。 |
应急救援 |
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法》78条);应急预案与政府预案保持衔接,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定期组织演练。 |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
发生事故及时进行事故现场处置,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事故后,进行事故调查,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追究责任领导和相关责任人; 事故处理结果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
道路运输安全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道路运输咨询服务管理,规范安全咨询服务工作行为,保障安全咨询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规定在我县从事道路运输安全服务工作的服务机构应执行本细则规定,接受安全咨询服务质量考核。
第三条 服务质量考核是指对安全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工作质量进行定期考核。
第四条 从2021年起,县交通局每年安排40万元安全经费用于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专项资金,并由县交通局牵头,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定期开展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向安全服务机构兑现考核奖励。
第五条 本考核细则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周期
第六条 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周期自2021年第三季度起实施考核,每季度考核1次,安全服务机构须于每季度末次月10日前向考核小组办公室提交上季度自查报告,由考核小组办公室于每季度末次月30日前完成上季度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及综合评价
第七条 安全服务质量季度考核包括以下内容:统计分析、法律法规、道路运输企业(业户)档案管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车辆技术管理、车辆动态监控、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理、安全事故处置、安全文化。
第八条 考核小组根据每季度末我县注册货运企业(业户)和车辆总数,与进入安全服务机构的货运企业(业户)和车辆总数占比,以及安全服务质量、自查报告等,按照本细则开展考核,填写《巫山县道路运输安全服务机构质量考核表》(附表)并按照表内项目考核记分。
第九条 考核实行计分评级制,总分为200分,所有考核项目不计负分,扣完为止;各考核项中以项目子项为单位进行考核,每个项目子项总分为5分,按完成率进行计分。计分标准:完成率达到100%不扣分,完成率达到90%-99%扣1分,完成率达到80%-89%扣2分,完成率达到70%-79%扣3分,完成率达到60%-69%扣4分,完成率不足60%扣5分。
第十条 对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计分评级,分为优秀(180分及以上)、良好(170-179分)、基本合格(160-169分)和不合格(160分以下)。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考核小组对季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的服务机构,下发停业整改通知,对其存在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1个月,考核小组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取消其安全服务资格,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季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当季度给予安全服务机构考核奖励为行业管理机构拨付差额部分的10%;季度考核结果为良好等次,当季度不给予奖励;季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当季度给予安全服务机构考核惩罚为扣减行业管理机构拨付差额部分的10%;季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当季度给予安全服务机构考核惩罚为扣减行业管理机构拨付差额部分的20%。
第十三条 安全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季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一)10个工作日内未对新签订合同的企业(业户)开展相应的安全咨询服务的;
(二)安全咨询服务过程中因服务质量差,导致服务对象经济受损,经行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三)安全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安全服务机构未及时指导帮助企业(业户)落实整改的;对经指出的问题和隐患拒不整改的企业(业户),安全服务机构未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十四条 安全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季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考核材料的;
(二)发生恶性服务质量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接受安全服务的车辆在辖区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且死亡人数超过辖区安全事故指标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考核指标释义
第十五条 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服务机构原因,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县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考核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
巫山县道路运输安全服务机构质量考核表(总分200)
考核项目 |
分值 |
项目子项 |
得分 |
扣分原因 |
备注 | |
统计分析 |
10 |
1、将服务机构、企业(业户)阶段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2、辖县内注册道路运输车辆进入服务机构的比例。 |
||||
法律法规 |
10 |
1、指导企业(业户)建立法律法规台账; 2、指导企业(业户)获取最新法律法规并更新台账; 3、对经指导仍然未建立和更新的及时报送行业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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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户)档案管理 |
30 |
1、提醒企业(业户)按期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不得超范围经营; 2、指导企业(业户)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提醒企业(业户)安全管理人员按时参加行业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 4、指导企业(业户)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管理制度; 5、指导企业(业户)建立安全经费使用台账,指导企业(业户)足额提取和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经费; 6、指导企业(业户)制定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7、指导企业(业户)制定应急演练计划; 8、指导企业(业户)按计划开展应急演练; 9、持续跟踪未按计划开展应急演练的,并及时指导企业(业户)完成,对经指导仍然未完成的,及时报送行业管理部门; 10、指导企业(业户)制定专项行动方案; 11、指导企业(业户)按专项行动方案开展工作; 12、持续跟踪未按方案开展专项行动工作的,并及时指导企业(业户)完成,对经指导仍然未完成的,及时报送行业管理部门; 13、提醒企业(业户)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 14、定期向行业、企业(业户)报送安全服务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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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
35 |
1、指导企业(业户)建立从业人员档案; 2、指导企业(业户)制定并发放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指导企业(业户)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学习或培训; 4、指导企业(业户)开展岗前培训,新聘从业人员及离岗6个月及以上从业人员上岗时需按要求开展岗前安全培训、考核; 5、指导企业(业户)制订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6、提醒企业(业户)按计划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7、指导企业(业户)建立安全培训考评档案; 8、持续跟踪未按计划开展教育培训的,并及时指导企业(业户)完成,对经指导仍然未完成的,及时报送行业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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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技术管理 |
35 |
1、指导企业(业户)制定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2、指导企业(业户)建立车辆的强制报废制度; 3、指导企业(业户)建立完善车辆技术档案; 4、指导企业(业户)建立车辆二级维护保养计划; 5、提醒企业(业户)按计划开展车辆二级维护工作; 6、持续跟踪未按计划开展二级维护工作的,并及时指导企业(业户)完成,对经指导仍然未完成的,及时报送行业管理部门; 7、指导企业(业户)制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计划; 8、提醒企业(业户)按计划开展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工作; 9、持续跟踪未按计划开展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工作的,并及时指导企业(业户)完成,对经指导仍然未完成的,及时报送行业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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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动态监控 |
10 |
1、指导企业(业户)制定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 2、指导企业(业户)筛查总质量12吨以上的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符合行业标准的卫星定位终端; 3、指导企业(业户)筛查总质量12吨以上的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接入国家平台; 4、对经指导仍未安装符合行业标准的卫星定位终端或未接入国家平台的,及时报送行业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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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 |
35 |
1、指导企业(业户)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指导企业(业户)制定车辆隐患排查计划; 3、提醒企业(业户)按计划开展车辆隐患排查工作; 4、持续跟踪未按计划开展车辆隐患排查工作的,并及时指导企业(业户)完成,对经指导仍然未完成的,及时报送行业管理部门; 5、指导企业(业户)建立隐患治理台帐或档案; 6、指导企业(业户)建立“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指导企业(业户)开展“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8、持续跟踪未按“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工作的,并及时指导企业(业户)完成,对经指导仍然未完成的,及时报送行业管理部门。 |
||||
风险管理 |
10 |
1、及时为企业(业户)提供安全预警信息; 2、及时为企业(业户)提供风险隐患报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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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处置 |
15 |
1、指导企业(业户)在发生事故后进行事故处置; 2、指导企业(业户)如实上报事故情况; 3、按“四不放过”原则指导企业(业户)开展工作; 4、对经指导仍然未及时进行事故处置的,未如实向行业管理部门上报事故的,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开展工作的,及时报送行业管理部门。 |
||||
安全文化 |
10 |
1、指导企业(业户)及时开展国家政策、交通运输相关文件的宣传工作; 2、指导企业(业户)及时收集、发布恶劣天气预警; 3、对经指导仍然未及时开展国家政策、交通运输相关文件的宣传工作的,未及时收集、发布恶劣天气预警的,及时报送行业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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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得分: |
考核机构: |
考核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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