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交通局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1月
实施日期:2020年1月
发布机构:巫山县交通局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一、基本要素
(一)事项编码
1150000000927629XA350011800300201(港口)
1150000000927629XA350011800300202(航道)
(二)适用范围
项目法人申请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受理机构
巫山县交通局。
(五)决定机构
巫山县交通局。
(六)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七)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承诺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九)是否收费
不收费。
(十)审批结果名称
竣工验收。
(十一)结果送达
15个工作日后现场领取。
(十二)咨询方式
电话查询:023-57689237
网上查询: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
二、设定依据
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港口设施的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2.【法规】《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 2018.3.1)
第三十八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本规定所称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工程交工验收、执行强制性标准、投资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十四条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属于企业投资的,由项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3.【法规】《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 2007.5.1)
第二十九条 航道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航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航道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4.【法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3号《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八条 航道工程应当在工程试运行期满后一年内申请竣工验收。对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竣工验收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5.【法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2017.12.1)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三、办理条件
(一) 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2.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3.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4.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工程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5.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6.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7.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二)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竣工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2.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3.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4.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5.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
6.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7.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运行情况正常;
8.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9.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并取得国家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10.工程运行管理部门已落实;
11.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
12.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四、申请材料
(一)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1)材料要求:原件1份。
(2)材料来源:申办人。
(3)法定依据及描述:《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1份;(二)竣工验收报告1份。
2.竣工报告
(1)材料要求:复印件1份。
(2)材料来源:申办人。
(3)法定依据及描述:《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1份;(二)竣工验收报告1份。第四十九条 申请或者组织竣工验收前,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工作报告;(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三)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四)试运行报告;(五)竣工决算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应当包括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六)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文件;(七)有关批准文件”。
(二)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1)材料要求:原件1份。
(2)材料来源:申办人。
(3)法定依据及描述:根据关于实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通部 交水发[2008]66号)“三、关于竣工验收、(四)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包括竣工验收工作报告、专项验收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有关行政审批文件等,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的,应提交延期申请文件,文件应重点说明延期验收的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延长期限和计划验收时间安排等”。
2.竣工验收工作报告
(1)材料要求:复印件1份。
(2)材料来源: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
(3)法定依据及描述:根据关于实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通部 交水发[2008]66号)“三、关于竣工验收、(四)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包括竣工验收工作报告、专项验收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有关行政审批文件等,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的,应提交延期申请文件,文件应重点说明延期验收的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延长期限和计划验收时间安排等”。
3.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意见
(1)材料要求:复印件1份。
(2)材料来源:专项验收单位
(3)法定依据及描述:根据关于实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通部 交水发[2008]66号)“三、关于竣工验收、(四)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包括竣工验收工作报告、专项验收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有关行政审批文件等,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的,应提交延期申请文件,文件应重点说明延期验收的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延长期限和计划验收时间安排等”。
4.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1)材料要求:复印件1份。
(2)材料来源:审计单位。
(3)法定依据及描述:根据关于实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通部 交水发[2008]66号)“三、关于竣工验收、(四)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包括竣工验收工作报告、专项验收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有关行政审批文件等,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的,应提交延期申请文件,文件应重点说明延期验收的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延长期限和计划验收时间安排等”。
5.工程试运行报告
(1)材料要求:复印件1份。
(2)材料来源:第三方机构。
五、办理基本流程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宁江路220号行政服务大厅2楼,D11交通综合窗口。
(二)乘车路线
乘坐102、103、106路公交车古城码头站台下车,即到;
冬季作息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夏季作息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监督投诉渠道
现场投诉:巫山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受理台
投诉电话:023-57686827
网上投诉: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
八、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23-57689237(窗口电话)
网上查询: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
九、服务指南完整版查询和获取方式
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巫山县)网址: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
附录
附录1 流程图
附录2 申请材料相关文本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附录1
附录2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 请 内 容 |
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名称 |
××××××公司 |
申请人住址及邮政编码 |
重庆市×××区×××街道×××路×××号 | ||
申请人联系方式 |
××××××(单位电话及联系人手机号) | |||||
委托代理人姓名 及联系方式 |
王×××(×××手机号) | |||||
申请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及具体内容 |
XXX项目竣工验收 | |||||
申请材料目录 |
□县级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港口) 1.竣工验收报告1份,内容包括(一)项目单位工作报告;(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三)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四)试运行报告;(五)竣工决算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应当包括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六)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文件;(七)有关批准文件。 □县级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航道) 1.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2.专项验收意见 3.竣工验收报告 4.工程试运行报告 | |||||
送达方式 |
申请人同意到行政服务窗自取口、邮寄(申请人支付邮寄费)□方式,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文书(证照)。 | |||||
申请日期 |
年月日 |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
|
注:1.本申请书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免费提供,由申请人如实填写;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1、提交竣工验收工作报告、交工验收证书、阶段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鉴定书等纸张规格不一,正确应纸张规格统一为A4.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1、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一般由下述内容组成: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竣工报告;
2.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竣工验收工作报告;
(3)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意见;
(4)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二)申请竣工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2.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3.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4.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工程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5.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6.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7.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二)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竣工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2.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3.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4.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5.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
6.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7.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运行情况正常;
8.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9.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并取得国家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10.工程运行管理部门已落实;
11.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
12.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说明:在编写事项信息时应将本模板中写“×××”的部分改为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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