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1612B/2021-00068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公安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政法通﹝2021﹞1号
[ 标  题 ]
中共巫山县委政法委员会巫山县人民法院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巫山县公安局 巫山县司法局关于依法处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规违法行为的通告
[ 成文日期 ]
2021-08-07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 有 效 性 ]

中共巫山县委政法委员会巫山县人民法院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巫山县公安局 巫山县司法局关于依法处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规违法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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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巫山县委政法委员会

巫山县人民法院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巫山县公安局 巫山县司法局

关于依法处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规违法行为的通告

巫山政法通﹝2021﹞1号

为持续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各项措施,坚决防止新冠肺炎疫情扩散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巫山县疫情防控实际,现就依法处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通告如下:

一、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故意隐瞒接触史,拒不配合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拒不执行相关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

二、从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其他重点地区来巫返巫人员,故意隐瞒旅居史、接触史,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或在工作人员调查时不如实报告的。

三、在集中隔离、居家医学观察、社区登记管理期间,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

四、不按规定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配合执行扫码、测温等防疫措施且劝阻无效的。

五、商超、市场、酒店、旅馆、民宿、餐饮、车站、码头、景区、养老院、棋牌室、零售药店、个体诊所、室内线下培训机构等重点场所不履行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

六、冷链食品、寄递物流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

七、违规举办节庆、演出、聚会、宴会等人员聚集活动,影响疫情防控的。

八、编造、传播涉疫情虚假信息,谎报疫情、警情,干扰疫情防控、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或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其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有关命令、决定、规定,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县委政法委023-57682921,县公安局023-57650477。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巫山县委政法委员会         巫山县人民法院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巫山县公安局

巫山县司法局

2021年8月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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