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554083477E/2024-00007
[ 主题分类 ]
对外经贸合作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商务委员会
[ 发字文号 ]
巫山商务委发〔2023〕4号
[ 标  题 ]
巫山县商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3-03-01
[ 有 效 性 ]

巫山县商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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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商务委发〔2023〕4

巫山县商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

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科室、支队(中心)、相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及时有效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就建立全县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投诉工作机构

投诉工作机构为巫山县外商投诉办公室。

二、投诉受理范围

(一)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行 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在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三)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三、投诉材料

(一)投诉人投诉应遵循诚实、自愿、合法的原则,应当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并对投诉工作机构进行调查工作提供积极协助。

(二)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向投诉工作机构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或通过重庆市外资企业智慧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s://gzfw.cqcidc.cn/escms/html/web/wzqysq/index.html)线上提交。投诉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1.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2.明确的投诉事项,属于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的,还应提交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3.明确的投诉请求,属于反映在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的投诉的,还应提交具体的政策措施建议;

4.有关事实依据和证据;

5.有关法律依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

四、投诉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二)符合投诉主体资格;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四)以下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1.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的;

2.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或者其他不属于本工作机制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3.已经进入或者完成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4.已由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受理的;

5.已经或正在由投诉工作机构受理的;

6.匿名投诉;

7.其他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

五、投诉处理程序

(一)审查投诉材料。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 料,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工作机构应于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回投诉材料;对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投诉材料的,投诉工作机构应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完善。

(二)投诉受理登记。投诉工作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 理受理登记,建立卷宗,并标明受理日期。

(三)通知被投诉人。

(四)处理投诉。投诉工作机构应在6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受理的投诉事项,因争议或纠纷事实复杂、当事人不配合投诉工作机构工作或其他原因,导致投诉事项处理工作无法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应及时通知投诉人。

(五)投诉处理完结后,投诉工作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六)进行结案登记。

六、投诉处理方式

(一)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二)协调被投诉人撤销、变更原有行政行为,或者另行做出行政行为。

(三)移交市直有关部门或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投诉工作机 构处理。

(四)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的事项和结果。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1.按照规定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2.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3.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4.当事人就投诉事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

5.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

七、有关要求

1.投诉工作机构应保守投诉人的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投诉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协调处理投诉事项。

3.外商投诉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委外贸服务科。

4.本工作机制为暂行,后续按市、县相关要求调整完善。

县商务委投诉电话:023-57592011,传真:023-57691987。

受理邮箱:xia2515112785@163.com。

巫山县商务委员会

20233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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