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商务委发〔2023〕4号
巫山县商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
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科室、支队(中心)、相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及时有效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就建立全县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投诉工作机构
投诉工作机构为巫山县外商投诉办公室。
二、投诉受理范围
(一)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行 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在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三)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三、投诉材料
(一)投诉人投诉应遵循诚实、自愿、合法的原则,应当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并对投诉工作机构进行调查工作提供积极协助。
(二)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向投诉工作机构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或通过重庆市外资企业智慧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s://gzfw.cqcidc.cn/escms/html/web/wzqysq/index.html)线上提交。投诉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1.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2.明确的投诉事项,属于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的,还应提交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3.明确的投诉请求,属于反映在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的投诉的,还应提交具体的政策措施建议;
4.有关事实依据和证据;
5.有关法律依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
四、投诉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二)符合投诉主体资格;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四)以下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1.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的;
2.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或者其他不属于本工作机制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3.已经进入或者完成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4.已由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受理的;
5.已经或正在由投诉工作机构受理的;
6.匿名投诉;
7.其他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
五、投诉处理程序
(一)审查投诉材料。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 料,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工作机构应于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回投诉材料;对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投诉材料的,投诉工作机构应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完善。
(二)投诉受理登记。投诉工作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 理受理登记,建立卷宗,并标明受理日期。
(三)通知被投诉人。
(四)处理投诉。投诉工作机构应在6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受理的投诉事项,因争议或纠纷事实复杂、当事人不配合投诉工作机构工作或其他原因,导致投诉事项处理工作无法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应及时通知投诉人。
(五)投诉处理完结后,投诉工作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六)进行结案登记。
六、投诉处理方式
(一)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二)协调被投诉人撤销、变更原有行政行为,或者另行做出行政行为。
(三)移交市直有关部门或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投诉工作机 构处理。
(四)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的事项和结果。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1.按照规定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2.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3.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4.当事人就投诉事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
5.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
七、有关要求
1.投诉工作机构应保守投诉人的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投诉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协调处理投诉事项。
3.外商投诉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委外贸服务科。
4.本工作机制为暂行,后续按市、县相关要求调整完善。
县商务委投诉电话:023-57592011,传真:023-57691987。
受理邮箱:xia2515112785@163.com。
巫山县商务委员会
2023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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