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月正式成立,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管理正科级行政执法机构1个(巫山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益一类事业单位1个(重庆市巫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一)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职能职责。县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政策、规划和地方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政策措施。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实施食品药品问题产品召回制度,承担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3)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收集上报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及餐饮行政许可管理。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4)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零售使用和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备案)、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监督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处罚。负责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的管理工作。负责疫苗配送、存储质量管理。
(5)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参与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6)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7)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本局管辖或市局授权、委托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检验检测等监督管理,负责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开工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核实、报告和按规定权限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重大活动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
(8)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依法或根据总局、市局授权,开展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
(9)负责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承担本辖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建立违法失信企业名录库,推进建立对失信市场主体的联合惩戒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
(10)负责规范和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11)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消费环境建设,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指导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12)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工作。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检查,监督计量技术机构,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负责能源计量工作和产品能效标识、水效标识的监督管理。
(13)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负责推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检查。负责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负责商品条码工作,标准化信息管理工作。
(14)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工作。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
(15)负责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全市知识产权强国、强市建设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16)负责开展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工作,具体执法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17)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18)协助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19)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0)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统筹微型企业培育发展,承担中小企业维权投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和日常监管。
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与县农业农村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负责贯彻执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依法承担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并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会同县卫生健康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2.单位构成。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16个内设机构和27个派出机构。全局公务员编制99人,机关工勤编制5人。
(1)内设机构(16个):办公室、组织人事科、法规科、财务科、综合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一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二科、药品监督管理科(不良反应监测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发展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注册和许可科、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标准化管理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信用监督管理科、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知识产权管理科。
(2)派出机构(27个):巫山县高唐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巫山县龙门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巫山县巫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巫山县大昌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巫山县官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巫山县庙宇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巫山县福田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巫山县双龙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巫山县抱龙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巫山县骡坪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巫山县官阳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巫山县铜鼓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巫山县龙溪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巫山县三溪乡市场监督管理所、巫山县两坪乡市场监督管理所、巫山县笃坪乡市场监督管理所、巫山县曲尺乡市场监督管理所、巫山县平河乡市场监督管理所、巫山县建平乡市场监督管理所、巫山县大溪乡市场监督管理所、巫山县培石乡市场监督管理所、巫山县红椿土家族乡市场监督管理所、巫山县当阳乡市场监督管理所、巫山县竹贤乡市场监督管理所、巫山县金坪乡市场监督管理所、巫山县邓家土家族乡市场监督管理所、巫山县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巫山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职能职责。巫山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统一行使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1)贯彻落实有关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执行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制度、业务规范。
(2)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职能。
(3)承担药品零售使用和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违法行为的执法职能。
(4)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职能。依照行政法规授权,承担棉花、茧丝、毛绒纤维、麻类纤维、絮用纤维及制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职能。
(5)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相关违法行为的执法职能。
(6)承担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方面违法行为的执法职能。
(7)承担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广告违法、垄断等违法行为的执法职能。
(8)承担网络交易违法、合同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执法职能。承担无照生产经营、相关无证生产经营和登记注册违法行为的执法职能。
(9)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2.单位构成。巫山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设置7个内设机构,执法专项编制23人。7个内设机构分别是:综合科(法制科)、市场监管执法一大队、市场监管执法二大队、市场监管执法三大队、市场监管执法四大队、市场监管执法五大队、市场监管执法六大队。
(三)重庆市巫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1.职能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2)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6)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8)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2.单位构成。依照《中共巫山县委办公室、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巫山委办发〔2019〕59号)规定,保留重庆市巫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为县市场监管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巫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现有事业编制5名。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2745.8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745.89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去年增加178.87万元,主要是人员增加,且加强了社会保险保障。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2745.8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819.26万元,教育支出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93.49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72.9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60.16万元。支出较去年增加178.87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271.39万元,项目支出减少92.52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745.89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745.89万元,比2023年增加178.8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644.39万元,比2023年增加271.39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且加强了社会保障,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101.5万元,比2023年减少92.52万元,主要原因是减少了市场监管相关项目经费等,主要用于市场监管等重点工作。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101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接待费13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8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349.23万元,比上年增加31.8万元,主要原因为人员增加,运行经费随之增加。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0.5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0.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10.5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4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01.5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23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2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执勤执法用车19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饶思嘉 电话: 023-57687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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