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医疗保障局(本级)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长期护理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障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拟订地方性相关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国家和重庆市制定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3.贯彻执行重庆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对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筹资资助标准并组织实施。
4.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5.贯彻执行重庆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6.监督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
7.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药服务行为和医药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8.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9.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构成
巫山县医疗保障局内设3个科室,分别是办公室、业务管理科、基金监管科。核定编制9名,现有在编在岗人员9名。直属参公事业单位巫山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内设5个科室,分别是综合管理科、参保服务科、待遇保障科、稽核监管科、基金财务科,核定编制17名,现有在编在岗人员16名。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826.0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826.0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去年减少364.88万元,主要原因一是新招录人员2名,工资福利等基本支出增加55.12万元;二是县财政下达2024年度转移支付医疗保障与服务能力提升中央补助资金较上年减少340万元、离休伤残干部医疗费减少75万元,网络运行经费减少5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826.05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2.61万元,卫生健康支出707.1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6.33万元。支出较去年减少364.88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55.12万元,项目支出减少420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826.05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26.05万元,比2023年减少364.8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36.05万元,比2023年增加55.12万元,主要原因是我单位新招录人员2名,工资、社保和公积金缴费增加。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290万元,比2023年减少420万元,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县财政下达2024年度转移支付医疗保障与服务能力提升中央补助资金减少340万元,离休干部、伤残军人医疗费减少75万元,网络运行经费减少5万元,主要用于医保服务能力提升和保障离休干部、伤残军人等群体医疗费补助。
巫山县医保局2024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6.1万元,与2023年持平。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23年持平;公务接待费3万元,与2023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1万元,与2023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23年持平。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78.59万元,比上年增加5.69万元,主要原因为2023年我单位新招录人员2名。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2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22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4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290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23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专业性名词解释
以下为常见专业名词解释,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增减。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李韬,联系方式:023-57537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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