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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16986/2024-00223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财政预算、决算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财政局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巫山县林业局(本级)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 成文日期 ]
2024-02-26
[ 发布日期 ]
2024-02-26
[ 有 效 性 ]

巫山县林业局(本级)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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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林业局(本级)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巫山县林业局(以下简称县林业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县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林业、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林业、草原工作的安排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草原等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林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等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负责林业、草原、湿地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林业、草原、湿地等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3.负责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石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公益林划定、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监督管理草原、湿地的开发利用。

4.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石漠化调查,拟订石漠化防治、石漠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5.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6.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开展世界自然遗产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监督指导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遗产等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开展生态保护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7.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8.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实施相关林业产业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指导天然林保护工作。

9.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子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子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10.新增巫山县林业行政执法支队其职能以县林业局的名义统一行使林业系统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责。承担森林、林地、湿地、草原、林木、野生植物、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执法职责;承担木材及野生植物、陆生野生动物流通环节的执法职责;承担林木种子、种苗等方面的执法职责;承担森林植物检疫的执法职责;承担森林火情(灾)等方面的执法职责。

11.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承担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相应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管理指挥机构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12.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及其生态保护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实施林业、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生态补偿工作。

13.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14.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15.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6.职能转变。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制度、最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行动,持续提高全县森林覆盖率,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全力推进林业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把巫山建成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17.与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及权属纠纷调处职责分工。不动产登记职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会同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等部门制定不动产权属纠纷的调处办法,牵头调处不动产登记后的权属纠纷;县林业局负责本部门涉及的承包经营、流转管理等,调处有关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有关权属纠纷。

18.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巫山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能: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维护生态环境,承担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巫山境内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承担风景名胜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承担风景名胜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有关污染防治措施,承担风景名胜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二)单位构成。

林业局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科、生态修复科、森林资源管理保护科4个职能科室。县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名(其中:办公室主任1名,计划财务科、生态修复科、森林资源管理保护科各设科长1名)。

巫山县林木种苗站、巫山县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巫山县退耕还林管理中心(巫山县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巫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巫山管理中心为县林业局所属参公事业单位,未独立预算,纳入林业局本级预算管理。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5091.4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091.4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去年减少5013.76万元,主要是减少中央及市级林业专项资金预算5013.76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5091.4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万元,教育支出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23.7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62.4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7.55万元,农林水支出3673.63万元,节能环保支出1074万元。支出较去年减少5013.76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减少16.76万元,项目支出减少4997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091.42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091.42万元,比2023年减少5013.7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40.42万元,比2023年减少16.76万元,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减少,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4151万元,比2023年减少4997万元,主要原因是中央及市级林业专项资金预算减少,主要是两岸青山·千里林带等重点工作。

巫山县林业局2024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43万元,比2023年减少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23年持平;公务接待费11万元,比2023年减少7万元,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2万元,比2023年减少1万元,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强化公务用车管理;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 119.38万元,比上年减少6.89万元,主要原因为压缩日常开支,差旅费减少。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4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4151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23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21辆(在用车辆4辆,待处置车辆1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21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 李艳、张媛  联系方式:电话:023-57688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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