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教委计〔2022〕40号
巫山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巫山县教育系统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具体措施的通知
各教育督导中心,民办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根据《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巫山府办发〔2022〕58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系统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教建发20227号)文件精神,我委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了《巫山县教育系统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巫山县教育委员会
2022年7月28日
巫山县教育系统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具体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全面消除我县教育系统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巫山府办发〔2022〕58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系统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教建发〔2022〕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具体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师生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加快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建立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各教育督导中心对本辖区内各类校院内涉及经营性的自建房屋的排查,主要是针对经营性质类的自建房屋的排查,目前重点包括民办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各教育督导中心对本辖区内民办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
2.排查内容。各教育督导中心要彻底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信息、审批手续、历史改造情况、改变用途情况、违法建设情况、结构安全状况等信息,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逐栋建立台账。
3.排查方式。各教育督导中心要组织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自查,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技术力量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各片区内建立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归集排查信息。
力争2023年1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工作。
(二)开展“百日行动”。
各教育督导中心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重点聚焦民办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性自建房,重点排查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各中心要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或设计、施工、监理、勘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风险等级实施分类整治。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各教育督导中心要督促负责人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百日行动)要在2022年8月20前完成。
(三)彻底整治隐患。
各教育督导中心要坚持“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分类处置”原则,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必须立即采取针对性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监测,确保自建房整治过渡期间的安全。
1.建立整治台账。各教育督导中心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制定整治方案。各教育督导中心要落实属地属事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综合制定“一栋一策”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和措施,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3.实施分类整治。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整治的原则,对不具备合法手续、存在违规加层背包、擅自拆改主体结构等违规改扩建行为的经营性自建房,应责令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通过安全鉴定确认安全状况,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应采取拆除或者加固处理等措施以消除隐患。对年代久远的房屋,要通过安全鉴定确认安全状况,如不满足安全要求,应立即停止使用。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应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应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4.落实产权人或使用人主体责任。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产权人或使用人未按要求落实整治措施的,应依法强制执行。对以暴力、威胁、恐吓手段干扰排查整治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民办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使用的房屋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在申办《民办学校许可证》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教育督导中心等属地责任,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民办学校或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依托教委规划建设科,明确自建房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指导民办学校或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教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全县教育系统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规划建设科,由规划建设科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教育督导中心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教育督导中心专项整治负责人名单报县教委民办教育科备案,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教育督导中心要加快制定本片区专项整治实施具体做法,建立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整治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过程督导。规划建设科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民办教育科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各教育督导中心加强对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自建房的督促指导,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查督办,适时对教育督导中心“百日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评估,对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的进行通报。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教育督导中心要利用班级微信群、QQ群,校园广播、校务公开栏等进行广泛宣传,使全体师生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和房屋安全隐患整治的必要性、紧迫性。要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房屋安全意识。要及时了解师生及家长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营造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1:巫山县教育系统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2: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表
附件3:经营性自建房隐患排查处置整治管理台账
附件4: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报送联络人员名单
附件5:督导中心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度统计表(月报)
附件1
巫山县教育系统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经研究,成立巫山县教育系统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成人员
组长:刘昌坤县委教育工委书记、县教委主任
副组长:龚久权县委教育工委委员、县教委副主任
赵兴东县委教育工委委员、县教委副主任
成员:罗雪办公室主任
余启和工委办主任
杨元兴安稳科科长
袁大毅教育科科长
王洪俊计财科(规划建设)副科长
李正文民办教育科负责人
二、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推进全县教育系统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各科室、各教育督导中心落实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规范自建房规划、建设、使用等方面安全管理,坚决防范我县房屋主体使用安全事故发生。
三、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规划建设科,由王洪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委办、安稳科、规划建设科、民办教育科负责人为成员。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动撤销。
各教育督导中心成立相应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片区内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附件2
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表
房屋基本信息 | |||||
地 址 |
乡镇(街道)村(社区)路街巷(组)号栋 | ||||
产权人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
房屋层数 |
层 |
建筑面积 |
m2 | ||
结构类型 |
□砌体结构 ( □预制板 □现浇板 □木或轻钢楼屋盖 □石板或石条) □底部框架-上部砌体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 □钢结构 □木(竹)结构 □土木/石木结构 □混杂结构 □其他 | ||||
结构安全性 | |||||
设计情况 |
□有资质单位设计 □无资质单位设计 | ||||
建造情况 |
□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造 □无资质的施工队伍建造 | ||||
有无加层 |
□是 □否 |
有无改变主体结构 |
□是 □否 | ||
有无背包 |
□是 □否 |
有无改变使用功能增加使用荷载 |
□是 □否 | ||
地基沉降 |
□有 □无 |
墙柱倾斜变形 |
□有 □无 | ||
墙柱开裂 |
□有 □无 |
梁板下挠变形 |
□有 □无 | ||
梁板开裂 |
□有 □无 |
梁板柱混凝土脱落,钢筋裸露锈蚀 |
□有 □无 | ||
是否开展房屋安全鉴定 |
□是,鉴定结论 □否 | ||||
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 | |||||
房屋产权登记 |
□有 □无 | ||||
经营安全性 | |||||
经营许可手续 |
□有 □无 | ||||
经营场所安全要求落实情况 |
| ||||
自查结论 | |||||
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
□是 □否 |
备注:一栋房屋多个产权人/使用人共同签字确认,房屋有产权人的仅需产权人签字。
产权人/使用人(签字): 自查日期:
附件3
经营性自建房(督导中心)隐患排查处置整治管理台账
督导中心: 填表人:
序号 |
自建房安全排查房屋编号 |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 |
联系电话 |
初步排查结论 |
核查结论 |
安全性 鉴定结论 |
鉴定报告字第号 |
处置措施 |
处置措施落实情况 |
整治方案 |
整治方案落实情况 |
违法建设查处落实情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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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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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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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初步排查结论和核查结论包括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
2.安全性鉴定结论包括Asu、Bsu、Csu、Dsu;
3.处置措施包括停止使用、停止经营、封控警示、人员撤离、其他;
4.整治方案包括拆除重建、维修加固、其他;
5.违法建设查处落实情况包括全部拆除、部分拆除、补办手续、罚款、没收、其他。
附件4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报送联络人员名单
督导中心:
序号 |
人员类别 |
姓 名 |
职务 |
手机 |
1 |
主要负责人 |
|
|
|
2 |
联络人 |
|
|
|
备注:1.此表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联络人员;
2.教委将于2022年7月下旬建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群。
附件5
督导中心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度统计表(月报)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房屋分类 |
产权人/使用人自查累计数量 |
督导中心累计排查数量 |
累计初步确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数量 |
累计完成安全性鉴定的数量 |
累计鉴定等级为Csu、Dsu级的数量 |
累计完成处置数量 |
累计完成整治数量 | |||||||||||||||||||
自建房 |
经营性自建房 |
自建房 |
经营性 自建房 |
自建房 |
经营性 自建房 |
自建房 |
经营性 自建房 |
自建房 |
经营性 自建房 |
自建房 |
经营性 自建房 |
自建房 |
经营性 自建房 | |||||||||||||
指标 |
栋数 |
栋数 |
栋数 |
面积(m2) |
栋数 |
面积 (m2) |
栋数 |
面积(m2) |
栋数 |
面积(m2) |
栋数 |
面积(m2) |
栋数 |
面积(m2) |
栋数 |
面积(m2) |
栋数 |
面积(m2) |
栋数 |
面积(m2) |
栋数 |
面积(m2) |
栋数 |
面积(m2) |
栋数 |
面积(m2)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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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填表说明:1.初步确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是指:由乡镇(街道)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在全面自查基础上,逐栋开展技术排查后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数量(即"国家平台"上排查情况栏初步判定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数量); 2.累计核查数量是指:县住房城乡建委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初步排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出具排查报告的房屋数量; 3.核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数量是指:县住房城乡建委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初步排查结果进行核查、抽查后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数量; 4.完成处置数量是指:隐患处置阶段,除一般性隐患(非结构安全隐患,可通过简易措施立即消除的隐患)外,百日行动计划明确的其余5种情形处置均应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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