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中小学骨干教师(含学科带头人,学科名师,以下相同)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完善县级名师队伍建设梯队,充分发挥骨干教师队伍的示范带动作用,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骨干教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重庆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是在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科研部门的教育教学岗位上起带头、示范、指导作用的一线教师和教研员,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成果显著,科研能力强,是推动我县基础教育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分市、县、校三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共同培养。市级骨干教师按《重庆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由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县级骨干教师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与所在学校共同管理,校级骨干教师由学校自行制订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培养和选拔
第四条 骨干教师采用先培养、后评选的方式进行选拔。各地各校要注重一线中青年教师的培养,推荐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中青年作为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骨干教师的选拔采取个人申报和学校推荐相结合的形式,按照自愿报名、逐级推荐、严格评审、择优选拔的程序梯次进行。同时要考虑学校类别和学科结构相协调,适当倾斜边远乡镇中小学。
第五条 骨干教师的选拔范围是全县教育系统在职一线教师及教研人员,其中学校党政领导参加骨干教师选拔的,每周兼课须达到同学科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评选名额不得超过评选人数的15%。
第六条 骨干教师的推荐、选拔、评审必须按照逐级递进的程序进行,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
第七条 县级骨干教师的选拔条件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市级骨干教师选拔条件制定,校级骨干教师认定条件由学校参考县级条件制定。
第八条 县级骨干教师的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关爱学生,自觉践行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师生认可度高。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至少一个优秀等次,师德考核等次为优秀等次。
2.教龄5年以上,年龄女45周岁、男50周岁以下。
3.小学教师(含幼教、特教学校)达到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含中职学校、教研部门)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需具备一级及以上职称。在教育教学或教育科研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职称和教龄可适当放宽。
4.参加骨干教师培训对象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5.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理念,扎实的学科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在课堂教学中形成自己的特色,生本高效课堂评价达到县级良好等次。
6.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辅导学生扎实到位。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班级组织管理能力和自学能力,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近五年来,承担过片区级及以上示范课、公开课、专题讲座等活动;在县级及以上教学大赛等专业竞赛中获奖;具有班主任工作经历。
7.积极开展学科教学研究。近五年来,主持或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实验与研究结题,科研成果和教学论文获得县级二等奖及以上或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文章。
8.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努力掌握相关学科的新知识、新经验、新技术和专业新规范,在学科的教育理论及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方面有一定造诣。每年继续教育达到25学分以上。
9.掌握并能够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够自制课件,熟练运用多媒体进行学科教学,信息技术能力或教育技术能力达到中级以上水平。
第九条 市级骨干由县教委推荐上报市教委评审认定,颁发证书;县级骨干教师由县教委认定,颁发证书;校级骨干教师由所在学校认定,颁发证书。校级骨干教师名册须报县教委备案。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十条 县级骨干教师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1.在师德建设方面发挥表率、示范作用,关爱学生,教书育人,热爱教育事业,立志终身从教,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投身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成为教育教学改革的促进者。
2.系统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能,熟悉本学科教学国内外发展动态,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保持较高的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发挥在本学科教学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3.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确定明确的教改和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主持、承担或参与教育科研课题的实施和实验;每年至少在县级及以上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1篇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
4.指导、培养所在学校或县内其他学校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3人以上;每学期在学校或县教研活动中评课不少于20课时。
5.积极参与教委或教研、师训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研讨、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辅导等任务,每年都要参加送教下乡下村活动。
第十一条 市级骨干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按《重庆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执行。校级骨干教师责任和义务由学校参照市、县级骨干教师的责任和义务予以确定。
第四章 权利和待遇
第十二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享有如下权利和待遇:
1.各级骨干教师是评选上一级骨干教师的必要条件。各级骨干教师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晋升教师职务,并在提拔使用、评优选先中优先考虑。
2.县教委和各学校要为各级骨干教师提供教研教改条件,组建名师工作室的,要为其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设备设施。
3.骨干教师应优先参加高层次研修、学习培训、学术研讨等活动。
4.骨干教师承担研究课题、教改实验和教学指导任务,应适当计算工作量。骨干教师在教育科研和指导本地、本校教学取得显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应根据骨干教师科研成果及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5.对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应采取多种形式予以推广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支持骨干教师著书立说,多出成果。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市级骨干教师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县级骨干教师由县教委管理,校级骨干教师由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考核制度。
1.市级骨干教师每五年为一个任期,县、校骨干教师每三年为一个任期。
2.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3.学校要做好各级骨干教师日常考核工作,建好骨干教师管理档案,并在每年的12月进行年度考核,骨干教师每年须向相应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对不参加年度考核者,取消其骨干教师资格。教委在学校考核的基础上对市、县级骨干教师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任期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者,可直接认定为下一届骨干教师。
4.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申请调到县外或县内教育系统外的其他部门,须从获得之日起,在现在学校工作满5年;申请县内学校交流调配,须从获得之日起,在现在学校工作满3年。
5.病假(哺乳假)在五个月以上者不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第十五条 骨干教师调离教育岗位,取消骨干教师资格;工作层级和所教学科发生变化,都应重新参加认定。
第十六条 建立骨干教师联系制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与骨干教师保持经常联系,听取他们对教育教学改革、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研究,采取措施认真处理。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统筹安排,为骨干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各级教科研、师资培训部门要充分利用骨干教师的各种优势资源开展教师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教育部门在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和加强薄弱学校建设进程中,要充分利用骨干教师资源,开展支教、送教和讲学等活动。
第十九条 各级骨干教师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调查核实后,上报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骨干教师资格,由证书核发部门负责收回骨干教师证书,取消其相关待遇。
1.师德表现不良,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
2.评选后不履行职责,任期内1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3.任期内离开基础教育系统者。
4.非组织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者。
5.经常无故不参加骨干教师活动者。
6.在评选骨干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者。
7.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者。
8.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消其骨干教师资格的。
第二十条 在骨干教师评选、考核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做不实证明材料,干扰评选及考核的人员,要追究责任,视其情节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根据社会发展对教育的新要求,县教委可增减相应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教委负责解释。各学校可根据此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巫山县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山教人〔2012〕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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