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不准”》等文件要求,结合巫山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
第三条 教师是党员干部的,按党纪党规和干部管理权限移送县纪委监委给予处理。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工资、调配交流、岗位调整等处理;以及取消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竞聘、工资晋级等方面的资格,且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五条 有从重情形的,应当从重处理;有从轻、减轻情形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三章 违反师德规范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其他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无教案上课等敷衍教学,上课迟到、早退1年累计5次及以上,以粗鲁言行训斥、刁难家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布置低效率惩罚性作业,让家长代改作业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成绩名次安排座位,或者幼儿园教师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各类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工作期间饮酒、酗酒滋事,或者上班期间玩游戏、炒股等做与工作无关事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工作期间不假外出,擅自离岗,或者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在工作中违反“双减”相关文件精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七)接受家长或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八)在考试及绩效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评奖、资格审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出具虚假学历证明。
(九)对校园欺凌疏于预防、处置,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学生伤害加重,或者幼儿园教师无视、纵容幼儿攻击性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十)对他人进行诽谤诬陷,或者打架斗殴、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违规上访、缠访、非法集会等严重影响教师形象的行为。
(十一)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十二)通过课堂、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错误言论,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十三)不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参与黄、赌、毒、邪等活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社会恶劣影响。
(十四)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保教)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十五)教师违规操办或参加“无事酒”。
(十六)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幼儿),对学生(幼儿)实施体罚。
(十七)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或为培训机构介绍生源,或者幼儿园教师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十八)以各种形式乱收费,以获取私利为目的向学生(幼儿)推销书报、教辅资料(玩具)、商品(保险)等。
(十九)索要、接受家长或管理服务对象赠送的礼金礼品、购物卡等财物。
(二十)在招生工作中,收受推荐费、好处费等。
(二十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
(二十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见诸言行,造成严重影响。
(二十三)对学生(幼儿)猥亵、实施性骚扰等师德失范行为。
(二十四)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二十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七条 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追责,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他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管理、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发现问题不主动向上级部门报告,倾向性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渎职情形。
第四章 处理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巫山县教育委员会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巫山县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巫山县教育委员会决定并报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巫山县教育委员会决定并报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巫山县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给予其他处理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巫山县教育委员会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九条 处理决定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教师不服组织处理措施和处分决定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之内进行复核。若对处分决定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主管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申请、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意见和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处理结果运用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到党内警告以上处分,或者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其受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教师受到其他处理的,应扣减个人考核分值,同时应扣减单位考核分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巫山县教育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巫山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巫山县学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惩戒处理办法〉的通知》(巫山教委发〔2014〕7号)及《中共巫山县委教育工委 巫山县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整治教育不正之风的通知》(巫山教工委〔2016〕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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