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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学校教职工职业道德评价办法

日期: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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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学校教职工职业道德评价办法

为切实加强全县中小学教职工职业道德(简称师德,下同)建设,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师德考核长效机制,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不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全县中小学(含中职、特校、幼儿园教职工。

二、评价原则

师德评价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过程的原则。

三、评价方式

以学年度为评价年度。评价实行扣分制,基础分100分。

四、评价等次

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90-100分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团结协作、严谨治学、尊重家长、规范执教、廉洁从教、为人师表等方面。

(一)政治思想

1.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出现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根据情节轻重,每次扣20—30分。

2.信谣传谣、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视其情节轻重,每次扣20—30分。

3.参与或者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或封建迷信活动,视其情节轻重,每次扣5—30分。

(二)遵纪守法

4.在编不在岗或者私自变动工作岗位,每次扣20分。

5.酒后驾驶,视其情节轻重,每次扣20—30

6.组织或参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视其情节轻重,每次扣10—20分。

7.违反有关规定,出入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洗浴桑拿中心等娱乐场所,每次扣10分。

8.违反有关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借机敛财,视其情节轻重,每次扣10—20分。

9.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每次扣5分。

10.组织、参与越级上访或违规上访,视其情节轻重,每次扣5—20分。

11.打架、斗殴或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视其情节轻重,每次扣5—10分。

12.不执行上级(含学校)文件精神,不服从工作安排,无理取闹,视其情节轻重,每次扣5-15分。

13.上班期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坐茶馆、无故串岗

等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或无故离岗的,视其情节轻重,每次扣1—5分。

14.对学生及家长的举报、信访等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变相泄愤到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每次扣1—5分。

15.违反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或用虚假理由、手续请假离岗的,视其情节轻重,每次扣1—5分。

(三)爱岗敬业

16.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视其情节轻重,每次扣5—10分。

17.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教滑水书,误人子弟,视其情

节轻重,每次扣1—5分。

18.违反学校统一安排,私自停课、调课、缺课或找人顶课,每次扣10分。

19.无教案上课,不批改作业等不按规定落实教学六认真,每次扣5分。

(四)关爱学生

20.体罚或者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每次扣5—10分。

2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每次扣10分。

22.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正对待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每次扣1—5分。

23.讽刺、谩骂或赶撵后进生,每次扣5分。

(五)团结协作

24.工作不协作,相互拆台、推诿,视其情节轻重,每次扣1—5分。

25.故意损害集体声誉,视其情节轻重,每次扣1—5分。

26.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视其情节轻重,每次扣5—10分。

27.拨弄是非,打击报复,视其情节轻重,每次扣1—5分。

(六)严谨治学

28.无故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或各级各类培训(含校级),每次扣2分。

29.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称评审、职务晋升、教研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视其情节轻重,每次扣10—30分。

30.在考试、招生工作中,出现泄露试题、考场舞弊、违规招(送)生等情况,每次扣20—30分。

(七)尊重家长

31.训斥、指责、刁难家长,每次扣3分。

(八)规范执教、廉洁从教

32.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亲朋好友等谋取利益,视其情节轻重,每次扣1—5分。

33.举办、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对学生有偿补课,每次扣2030分。

34.动员、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视其情节轻重,每次扣5—10分。

35.课上不讲课下讲、课上泛讲课下精讲并收取补课费或动员、诱导、强迫学生参加有偿家教,视其情节轻重,每次扣5—10分。

36.利用给学生辅导作业的名义,向学生收取辅导费或作业批改费等,每次扣10分。

37.向学生及家长推销商品、保险,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各类有偿活动,视其情节轻重,每次扣5—10分。

38.违背学生和家长意愿,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学习用具、教辅资料或服装等,视其情节轻重,每次扣5—10分。

39.使用违规教辅资料统一布置作业的,每次扣5分。

40.违反规定随意向学生及家长摊派、收取费用的,每次扣5分。

41.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等,视其情节轻重,每次扣1—5分。

42.违反有关规定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接受用公款购买礼品的,每次扣20分。

43.以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每次扣20分。

44.在教育扶贫、学生资助等方面违背政策优亲厚友或显失公平的,视其情节轻重,每次扣5—10分。

(九)为人师表

45. 骚扰、侵害学生或者生活作风不检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每次扣2030分。

46.穿拖鞋、短裤、背心、奇装异服或浓妆艳抹进教室、出入学校公共场所,每次扣1—3分;

47.在校园或公共场所语言粗俗,或参加有损教师形象的活动,每次扣2分。

48.利用网络、QQ、微信等传播低俗文化,发表不正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每次扣5分。

49.酒后上课,校园内当着学生吸烟,学校公共场所耳朵上压烟,课堂上接打电话(重大紧急情况除外),每次扣3分。

(十)其他

50.出现其他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每次扣1—30分。

六、一票否决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师德评价一票否决,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上述评价内容之一,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2.侮辱学生人格,造成严重后果的;

3.教唆学生违法犯罪的;

4.侮辱猥亵学生的;

5.讽刺、挖苦、谩骂、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情节十分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十分恶劣的;

6.触犯法律,受到相应法律惩罚的。

七、结果使用

(一)评价结果实行年报制,学校每年8月将师德评价结果统计表(见附件)上报教委人事科。

(二)师德评价结果是教职工年度考核、晋职、晋级、评先、受聘、续聘的重要依据。师德评价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不称职,不予聘任到教师岗位。

八、工作要求

(一)县教委人事科、人事科(行建)负责对学校师德年度评价的管理与监督,不定期深入学校检查过程考核、记载情况。县教委设立师德评价举报电话:5768572357685052

(二)学校设立由党、政、工、团、队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的师德评价领导小组,在学校校长(书记)的领导下,分工合作,确保师德评价工作落到实处。

(三)学校有过程评价的专项记录,确定专人负责记载,至少每月向教职工公布一次记录情况。过程评价记录应设有时间、地点、扣分原由、当事人签字、领导审核等栏目。

(四)学校每年度建立师德评价专档,在30%奖励性绩效考核中,设立师德评价专项奖励。

(五)评价中任人唯亲、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或评价走过场的,一经举报查实,视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六)学校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县教委人事科、人事科(行建)备案。

(七)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巫山县学校教职工职业道德评价结果统计表

附件

巫山县学校教职工职业道德评价结果统计表

    年度)

单位(盖章):        校长(签字):              

教职工总数


参加评价人数


优秀人数


合格人数


不合格人数


优秀人员花名册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职务职称

工作岗位

备注















不合格人员花名册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职务职称

工作岗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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