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财务行为,根据《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要求,结合全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总则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教育,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政府和学校以及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二)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三)明确财务管理各方权力和职责
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支付、集中核算、代理记账”的管理模式,学校设置报账员具体经办财务活动。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管理责任,责任科(处)室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经办人负具体责任。学校党组织、教代会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要求履行财务监管职责。
二、预算管理
学校成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教代会和纪监、督导、工会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预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预算编制、调整和执行。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每季度开展一次学校经费收支情况研判,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报县教委处理,确保预算执行。
(一)预算编制
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学校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预算编制要精细,资金细化到项目、进度细化到月份。学校预算要经教代会、校务会审议通过后,报县教委审批。
(二)预算执行
根据县教委批复的预算严格按月或按项目进度执行用款计划,不得超控制数、超进度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进行预算调整的,必须向县教委申请,经批复后方可调整。规范收支事项办理,严禁虚列虚支、虚假冒领、挤占挪用、举借债务或提供债务担保。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干部考评和学校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预算监督
学校工会、教代会每年组织一次经费内审,并向学校党组织、全体教职工通报内审情况;各教育督导中心对辖区内学校教育经费收支使用情况,每学期组织一次专项督导,并形成督导报告报县教委;强化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县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县审计局相关规定要求开展,非县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每5年一次,5年内实现全覆盖;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离任交接时,要报告所有未报销的支出、往来等经济事项,严禁交接完成后出现未移交的支出单据、往来,离任前必须完成离任审计报告中的全部问题整改。
三、收支管理
(一)收入管理
1.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各项收入均纳入预算管理。向学生收取伙食费、课后服务费、预约资料费等代管款项,纳入教育特设专户集中管理,定期和与收取对象结算。
2.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严格执行相关部门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在学校公示栏公示,并使用符合规定的财政票据。
3.学校银行账户的开设和变更均应报县教委和县财政局批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照规定需上缴国库、财政专户及教育特设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二)支出管理
1.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均作为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开支范围、标准和支出计划,严格落实申报制度、“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资金额度分级审批,做到专款专用。
2.支出票据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要素齐全,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三)经费报销管理
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报销管理制度。报账单据要规范,坚持“一单多签”制度,支出单据须由相关责任人审签、经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送教育集中支付中心会计审核通过后予以支付、报销。原则上不超月、不跨年报销。按照《巫山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山财库〔2012〕61号)规定,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1.办公费。反映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办公用品坚持采购与保管相分离、采购事前审批和领用实时登记等管理制度。报销凭证包括《办公用品采购申报审批单》、发票、商家提供的采购清单等相关附件。
2.印刷费。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报销凭证包括发票、明细清单等相关附件。
3.邮电费。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报销凭证包括发票、明细清单、合同等相关附件。
4.水电费。反映单位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报销凭证包括供水供电部门提供的发票及相关附件等。
5.物业管理费。反映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以及未实行职工住宅物业服务改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报销凭证包括合同、发票及相关附件等。
6.维修(护)费。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报销凭证包括项目维修(护)报批单、发票、合同等相关附件。符合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校舍维修项目参照本制度中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执行。
7.差旅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国(境)内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严格按照《中共巫山县委办公室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机关会议费管理等办法的通知》(巫山委办〔2014〕76号)和县财政局转发的《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相关规定执行。报销凭证包括相关会议或培训通知文件或出差派遣单、差旅费报销单和相关票据等。
8.培训费。反映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在培训期间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各类培训费用。培训费严格按照《中共巫山县委办公室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机关会议费管理等办法的通知》(巫山委办〔2014〕76号)相关规定执行。报销凭证包括相关发票或财政票据、培训方案或通知等附件。
9.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公务接待严格执行《中共巫山县委办公室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的通知》(巫山委办〔2014〕3号)要求。报销凭证包括发票(附菜单)、接待公函、接待方案、接待清单等附件。
1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报销凭证包括公务用车派遣单或车辆维修报备单、发票及相关附件等。
11.其他交通费用。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学校主要是租车费用,学校确因工作需要租用车辆的,应严格按照巫山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务车辆租赁管理相关要求执行。报销凭证包括车辆租用审批单、相关发票及附件等。
12.会议费。反映单位在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费管理按照《中共巫山县委办公室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机关会议费管理等办法的通知》(巫山委办〔2014〕76号)相关要求执行,不得报销未经批准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学校召开班子会和教职工会,一律不得报销会议费。报销凭证包括会议方案、参会签到册、支出明细清单和发票等相关附件。
13.劳务费。反映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报销凭证包括劳务发票、合同及相关依据等附件,严禁需用劳务发票列支的而用工资表册代替。
14.工会、福利费。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或安排的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工会、福利费要严格控制支出标准,严禁因工会、福利费支出影响学校正常公用支出。报销凭证包括相关发票或表册、支出依据等相关附件。
15.临时工工资。严格执行《巫山县教育系统临聘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巫山教委人〔2017〕13号),规范临时工聘用管理,未经审批聘用的临时人员支出,一律不予报销。临时工工资不低于重庆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月足额缴纳相关社会保险。报销凭证包括工资花名册。新聘用临时工第一次发放工资时必须提供县教委相关审批文件。
16.教育教学活动费。学校举办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制定详实的活动方案,并经过校务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学生外出参加竞赛、表演等活动产生的吃住行等相关费用在规定的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报销凭证包括发票、活动方案、会议纪要、支出明细清单等相关附件。
17.食堂资金。学校食堂财务严格按照《巫山县学校食堂管理办法(修订)》(巫山营改办〔2021〕1号)执行。学校食堂支出单据审签后,原件报教育集中支付中心统一支付、核算备查,复印件纳入学校食堂专账管理。
四、资产管理
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等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均纳入资产管理。
(一)分类管理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合理设置分管领导、总务主任、资产管理员、专用设备器材及专用教室管理员、班主任等负责相关资产的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落实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资产登记
按照《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登记固定资产,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根据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固定(无形)资产使用年限,并按月计提折旧和摊销。财务、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应当定期对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结算与盘点
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流动资产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四)资产处置
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收入管理的要求执行。
五、政府采购管理
(一)系统管理
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运行”的原则,制订政府采购规划、计划,杜绝政府采购的随意性。各类政府采购事项必须纳入预算管理,无资金来源不得启动采购程序。
(二)规范流程
严格按照《巫山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巫山财采〔2021〕1号)和县教委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审批拨付
由学校组织的零星采购项目由项目学校按照合同约定审批拨付。由县教委组织的采购项目,由供货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县教委提出拨款申请,按规定程序签字审批拨付。拨付凭证包括采购批复(或会议纪要)、合同、验收报告、发票、固定资产卡片等。
六、建设项目管理
(一)项目实施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确保有项目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学校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巫山县教育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巫山教委发〔2019〕3号)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二)审批及拨款
项目前期费用由学校按合同约定审批拨付。工程建设费用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进度向项目学校提出拨款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拨付。拨付凭证包括合同(第一次拨款)、发票、工程建设项目拨款审批表、验收报告、工程进度报表等,项目结算后拨款需要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报告。
(三)项目决算
工程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学校应当按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求,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按程序报批后,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应当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七、合同管理
(一)合同文本
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严禁口头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合同签订在后的情况。合同文本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准确表达双方的真实意思。有合同标准文本的使用标准文本,没有标准文本的要做到条款不漏项,文字表达要严谨,不使用模棱两可或含混不清的词语。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要准确。
(二)合同签署
合同签订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合同文本进行严格审核。审核重点为质量条款、技术要求、支付条款、违约责任、争议管辖权等实质性条款是否合法、完整、明确、具体,文字表述是否歧义。对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文本,应咨询法律顾问后,提交校务会审议。合同应当由法人代表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加盖印章,再加盖单位公章、骑缝章。合同成立后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或进行公证、见证的,必须按程序办理。
(三)合同履行
按照“谁签署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合同履行责任。合同签订后,承办科(处)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牵头协调合同的履行,相关科(处)室应予以配合,确保合同得到全面履行。参与合同履行的人员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四)合同结算
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承办科(处)室应及时准备相关资料,按照支付管理规定流程审批,提请财务科(处)室付款。财务科(处)室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对合同条款和经审批的结算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办理结算业务,按照合同规定付款。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承办科(处)室应当在付款前向学校分管领导及校务会报告。
八、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9号令)。
(一)档案整理
年底决算后,由教育集中支付中心代理记账会计按年度分单位将会计档案资料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二)档案保管
由教育集中支付中心代理记账会计编制移交清册,将会计档案移交学校档案管理机构按规定要求保管。
(三)档案借阅
会计档案借出或传阅,需经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严禁查阅或管理档案的人员,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九、其他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教育直属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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