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协调领导工作机制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校园及周边环境,切实维护良好教育教学秩序,按照中共巫山县委办公室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进一步强化校园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及服务学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巫山委办〔2018〕11号)和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巫山府办发〔2019〕5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巫山县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工作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原则,以更好服务于教育事业发展为主线,以“平安校园”建设为载体,以不断改善校园及周边环境为目标,主动适应当前新形势、新要求,健全完善工作体系,推动各有关单位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共同抓好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着力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校园及周边环境。
二、组织领导
第三条 成立巫山县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县委政法委为组长单位,由其常务副职领导担任组长;县教委、县公安局为副组长单位,由县教委主要领导、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管局、县交通局、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大队、县交巡警大队为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分管领导和其他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担任成员。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教委,由县教委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领导小组设立联络员,由领导小组各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
三、职责任务
第六条 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县委政法委负责统筹、指导全县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牵头协调有关重大事项;将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全县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强化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推进工作落实。
县教委负责履行主体责任,及时摸排发现报告相关问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及周边秩序整治工作;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督导和检查,督促各校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加强校园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规范校园保安人员招录、聘用、管理,提升校园反恐防暴能力。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校园及周边地区针对师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涉校涉生案件组织专门力量,快侦快破;加大学校及周边治安巡逻防控力度,在学生上、放学重点时段最大限度落实“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加大对校园周边“黄、赌、毒”等治安乱点的整治力度,加强对学校及周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登记管理,落实对治安重点人员、高危人员尤其是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控;指导学校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会同教育部门开展校园保安审查和培训。
县委宣传部负责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相关政策、工作开展情况的宣传,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对涉及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道、曝光;加强互联网管理,净化互联网环境,会同有关部门对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专项整治。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加强在建校舍以及校园周边在建工程的安全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做好防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拆除影响学校安全的违章建筑和设施等,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县城管局负责加强城区校园周边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私搭乱建建筑设施的清理整治,杜绝在校门口摆摊设点现象,消除人行通道拥堵和安全隐患;加强学校周边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管理,清理违规张贴品,确保环境整洁美观;加强学校及周边规划管理,合理安排相关市政基础设施。
县交通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校园周边机动车非法营运装载学生行为;按有关行业规范完善由交通部门管理的公路减速带、交通标识等设施,促进涉校交通安全工作;加强学生离返校时段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严防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县文化旅游委负责加强学校及周边地区文化、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依法取缔校园周边销售盗版及非法出版物或无证照经营的网点,依法取缔擅自到学校兜售教辅读物的零售出租摊点;健全完善网吧管理长效机制,依法取缔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开设的网吧、电子游戏厅等;加强对网吧、游戏厅的执法检查,以禁止接纳未成年人为工作重点,落实各项规定,实行量化管理和严管重罚。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监督、检查学校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控工作;及时监测和防范各种传染病疫情,指导学校建立完善传染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和报告制度;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保障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指导学校开展各类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督促、指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督查检查;依法禁止在学校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设施。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学校及周边经营场所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大对假冒伪劣和“三无”商品的打击力度,查处校园周边“黑网吧”,维护校园周边秩序;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固定门面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定期对校园及周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定期开展校园特种设备使用培训和安全检查。
县消防大队牵头对学校消防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出租房、各种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
县交巡警大队负责整治校园周边交通秩序,依法查处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按相关行业标准,牵头完善学校附近道路的交通警示标志、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线和减速带等设备设施。
四、工作制度
第七条 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会议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督导检查制度。
工作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参加。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中央、市、县关于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决策决定和安排部署,统一思想认识,落实职责任务,推动工作落实。
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临时召集,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各有关单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参加。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有关单位专题汇报,分析研判全县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形势和突出问题,安排部署下阶段相关工作。
联络员会议制度: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联络员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专项问题,交流工作情况和信息,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信息报送制度:领导小组各单位于每年5月下旬、11月下旬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单位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半年总结及下步工作打算。其他重要情况及时报送。
督导检查制度: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县级层面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单位召集,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主要任务是调查研究校园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师生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或进行明察暗访,了解掌握工作实际情况,优化工作措施,提升工作实效。除县级层面的督导检查外,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对本系统本领域涉及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的方面开展专项检查,进一步强化工作合力,推动工作落实。
五、附则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按照本机制有关规定,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统筹推进辖区内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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