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双公示登记表 | |||||||||
序 号 | 违法使用林地项目名称 | 企业名称 | 问题来源 | 行政处罚文号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情况 | 处罚事实依据 | 处罚机关 | 立案及结案时间 |
1 | 改变林地用途 | 巫山县尚朋生猪养殖场 | 检查发现 | 巫山林罚决字[2024]第34号 | 9500 |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板栗树8株; 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95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巫山县林业局 | 2024.04.22 2024.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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