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天保发〔2021〕3号
巫山县天然林保护工程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巫山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集中管护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12 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巫山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集中管护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巫山县天然林保护工程领导小组
2021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山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
集中管护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护林队伍,强化工作职责,落实管护责任,切实保护好全县天然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集中管护员的聘用
1.聘用条件:年龄在18—60岁之间,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责任心强,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常期外出(连续外出1个月以上)务工人员不得聘用为公益林集中管护员(以下简称管护员)。
2.管护员数量配置:公益林管护面积在4万亩以下的乡镇(街道)确定1名管护员,管护面积在4万亩以上的可确定2—3名管护员。
3.聘用程序:各乡镇(街道)负责聘用管护员,划定管护责任区,签订《公益林集中管护合同》。
(1)公告。乡镇(街道)发布选聘公告,明确选聘资格条件、名额、方式以及聘用后的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和报酬、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2)申报。辖区居民向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进行申报。
(3)审核。乡镇(街道)组织党政办、农业服务中心、社保所、财政办对申报材料、个人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核,择优录取。
(4)公示。乡镇(街道)将拟聘的管护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5)聘用。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
二、集中管护员的管理
(一)各乡镇(街道)采取聘用方式配备公益林集中管护员,实行一年一聘。各乡镇(街道)对集中管护人员进行管理;乡镇(街道)组织农业服务中心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组织经济发展办、财政办、农业服务中心、平安建设办、综合执法大队分季度进行考核。
(二)集中管护员职责
1.对管护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掌握辖区林地、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古树名目实行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要依法制止并及时上报。
3.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要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4.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要及时上报。
5.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6.加强对生态护林员的指导,检查并督促其开展管护工作。
7.做好管护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
三、集中管护员考核
(一)考核内容
1.《公益林集中管护合同》约定的管护责任。
2.集中管护员管护职责。
(二)考核程序与方法
1.考核程序。一是各乡镇(街道)对管护员进行考核。二是由县天然林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街道)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2.考核方法。按照《巫山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集中管护员考核评分办法》,每季度由乡镇(街道)组织经济发展办、财政办、农业服务中心、平安建设办、综合执法大队组成考核组,对管护员进行考核;每季度向县天然林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辖区管护情况和集中管护员履职情况。年底,由县天然林保护工程领导小组根据各乡镇(街道)报送的管护情况和集中管护员履职情况进行抽查。对管护员的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其中各乡镇(街道)四个季度的平均考核分数占综合考核的70%,县天然林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年终考核分数占综合考核的30%。
综合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综合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30%。总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奖励与处罚
1.综合考核在优秀档次的,每年将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考核在合格档次的,不予奖励;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再续聘。奖励经费从县上分配到各乡镇(街道)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集中管护费中列支。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各乡镇(街道)对集中管护员予以解聘。如各乡镇(街道)不及时解聘的,县天然林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停拨相应的管护补助经费。
(1)全年考核为不合格的;
(2)管护责任区发生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垦或乱占林地以及非法采石、采脂、采种、乱捕滥猎、乱收滥购野生动物和乱挖滥采珍稀野生植物等刑事案件2起及以上,未发现、未制止、未报告的;
(3)因履职不到位,管护责任区内发生较大行政案件,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4)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森林火灾不及时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
(5)与违法人员勾结,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
(6)全年有2个月及以上巡山记录低于25天或者记录不详实的。
四、本管理办法由县天然林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巫山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集中管护员考核评分办法
附件
巫山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
集中管护员考核评分办法
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一、出勤考核(30分)
每月宣传、巡山护林25天以上,认真落实管护区相关制度并做好巡山记录,且能得到村社干部的证实(签字或盖章),按时上交管护日志的得30分。低于25天每少一天扣2分,弄虚作假的不得分。
二、标语、标牌(10分)
每年每村书写标语20条以上,书写的标语醒目、规范;自觉维护标语、标牌,宣传效果好得10分;标语不足20条/村的扣2分。
三、森林防火(20分)
未发生森林火灾的得20分。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每起扣2分;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及以上每起扣4分;发生一般森林火灾不及时报告和不参加扑救的扣10分;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及以上不及时报告和不参加扑救的扣20分。
四、林木管理(10分)
无盗伐、滥伐林木的得10分;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的林业行政案件的不扣分;发生刑事案件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的每起扣2分,不及时上报的每起扣5分,隐瞒不报的扣10分。
五、林地管理(10分)
无非法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建房、修墓、毁林开垦等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的得10分;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的不扣分;隐瞒不报的每起扣5分。
六、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5分)
无乱捕滥猎、乱收滥购野生动物和乱挖滥采珍稀野生植物的得5分;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的不扣分;隐瞒不报的每起扣2分。
七、森林病虫害防治(5分)
发现森林病虫害情况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防治的得5分;隐瞒不报的扣5分。
八、按时上报管护日志和其他报表,负责搞好责任区管护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5分)
九、其他(5分)
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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