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第1号)
为切实保护全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等,决定在全县划定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巫山县行政区域所辖全域范围划定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禁猎区内全年长期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重庆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小口径步枪、气枪、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和装置等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鹰抓、犬捕、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设陷等方法进行猎捕。
五、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使用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猎捕禁猎对象,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等生息繁衍场所,禁止引入与放生外来活体物种、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妨碍、威胁、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他有关法律已明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七、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流入养殖场、集贸市场、餐饮等经营场所。各学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宣传,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病弱、受伤、饥饿、受困、迷途的陆生野生动物,应向县林业局报告。发现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侵占或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等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检举和控告电话:110、023-57682139。
九、因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特殊情形需要,应依法申请办理猎捕手续。
十、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相关规定的,由县林业局或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执行时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2019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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