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司法局关于印发《巫山县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支付办法》的通知
巫山司发〔2020〕13号
各基层司法所,机关各科室,法律援助中心、社区矫正帮教服务中心,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公证处: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20〕38号),经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现将《巫山县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支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巫山县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支付办法
巫山县司法局
2020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山县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保障,规范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使用与管理,提高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使用效能,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6〕10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20〕3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补贴,是指县法律援助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的费用。
法律援助事项,是指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展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代写法律文书等活动。
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安排,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专业服务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
第三条 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值班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等,应当向其支付必要的邮电通信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等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
第四条 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根据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工作量和实际开支等情况,按照以下方式向其支付补贴或者报销费用:
(一)对非公职身份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实行定额包干补贴。
(二)对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公职人员,不支付补贴和基本劳务费,依照现行有关规定报销直接费用。对不能取得规范票据的调查取证费等实际支出,由县司法局商县财政部门确定核销办法。
第五条 承办本县范围内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每件补贴9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3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1800元,但不开庭审理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审查起诉阶段的补贴标准执行。
(二)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每件补贴1800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仲裁案件,每件补贴1600元;民事执行案件、其他非诉讼民事和行政案件,每件补贴1300元。
第六条 承办市内跨区县(自治县)的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因案情需要,会见或者约见受援人、调整取证、查阅案卷、达成和解或者参加调解、参加劳动仲裁或者法庭审理等主要办案环节的全部或者部分在市内其他区县的,按照第五条相应补贴标准增加20% -50%支付补贴。
(二)死刑二审案件,每件补贴5000元。
第七条 承办本市外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因案件需要,会见或者约见受援人、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达成和解或者参加调解、参加仲裁庭或者法庭审理等主要办案环节的全部或者部分在本市外的,一般应先由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办理;确需法律援助人员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案的,须经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批准。
(二)法律援助人员经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批准赴本市外办案的,按照第五条相应补贴标准增加50%-200%支付补贴。
(三)前往虽属本市外但与本区县直接接壤的县、市、区办案的,按照第六条第(一)项支付补贴。
第八条 承办同一受援人有多个诉求,且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分别立案的案件,如按规定计算为多个案件的,第一个案件按照标准的100%支付补贴,从第二个案件起按照标准的30% 支付补贴,但该项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相同情形下个人补贴标准的3倍。受援人虽有多个诉求,但未经仲裁或诉讼,仅以调解或和解的方式办结的,只计算为一个案件并支付补贴。
第九条 承办同一受援人同一事项多个阶段、多个审级的案件,第一个案件按照标准的100%支付补贴,从第二个案件起按照标准的80%- 100%支付补贴。
第十条 承办两人(含)以上针对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提出,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且经调解、和解结案或仲裁机构合并仲裁、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案件,如按规定计算为多个案件的,第一个案件按照标准的100%支付补贴,从第二个案件起按照标准的30%支付补贴,但该项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相同情形下的个案补贴标准的30倍,实行案件数量与补贴最高限额分档次按比例挂钩。
第十一条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遇下列情形之一,尚未开展任何工作的,不计算案件,不支付办案补贴;仅代写申请书、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的,不计算案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标准支付补贴;已开展如会见或者约见受援人、查阅案卷、调查取证、参加调解或者听证、参加仲裁庭或者法庭审理等实质性代理或者辩护工作的,可计算案件数量,并根据案件类型和所处的阶段,考虑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量,按照本办法相应补贴标准的20%-100%酌情支付补贴:
(一)因出现《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援助的;
(二)起诉、申诉或者申请被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再审、超期未审结;
(三)受援人撤回申请或者撤回起诉、上诉。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者安排,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协助申请法律援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程序选择建议、见证签署具结书、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每件补贴100元,但每人每半天补贴不低于200元。
第十三条 承办其他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标准:
(一)接待来访人员、值守“12348”等咨询电话、开展现场法律咨询服务,每人每半天补贴200元;
(二)利用网络提供线上咨询服务,每件补贴20元;
(三)代写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每件补贴200元; 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对方当事人相同的两个以上受援人代写法律文书或出具法律意见书,每增加一份文书增发补贴50元,但该项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单个代书补贴标准的10倍。
第十四条 承办涉及聋哑人、少数民族、外国人的法律援助案件,确实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经县司法局同意后,可据实报销翻译费用或者增发相应数额补贴。
第十五条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确需公证、司法鉴定援助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受援人的公证费、鉴定费。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应由其本人承担的公证费、鉴定费,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每个援助案件不超过1800元的标准据实支付给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六条 如遇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办案支出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或者遇本办法涉及办案补贴方面未尽事宜,由法律援助机构报主管司法行政部分批准后酌情处理。
第十七条 县法律援助中心依照《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司办〔2020〕17号)、《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质量评估办法>的通知》(渝司发〔2020〕28号)的文件规定,认真负责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评查工作,对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案件在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发10%的补贴,不合格等次的案件不发放补贴。
第十八条 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制度,严格审查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质量,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支付补贴、报销费用,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严禁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质量标准的案件支付补贴或者报销费用,严禁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办案经费。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办结法律援助案件后30日内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有关材料或者案件卷宗,并将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信息录入法律援助管理系统;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收到结案材料或者案件卷宗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审查后,30日内组织评定案件等次、完善手续后支付补贴或者报销费用,建立与案件登记表相统一的补贴发放和费用报销台账。
第二十条 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严格案件的受理、审批、结案、归档程序,依据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有关材料或者案件卷宗,审慎认定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核发补贴或者报销费用。
(一)刑事案件,区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等阶段,按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和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的人数,分别计算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虽为多人,但其主张因同一犯罪行为侵犯的同一权益的,每个阶段仅认定为一个案件。
(二)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以法院、仲裁机关立案数认定案件数;民事案件以非诉讼、非仲裁方式办理的,根据所涉法律关系,参照同类案件诉讼、仲裁的立案标准 认定案件数。民事案件的受援人为多人(二人或二人以上),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特征的,认定为一个案件; 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特征的,按受援人数认定为多个案件。
(三)行政案件,以法院、行政复议机关立案数认定案件数。
(四)因诉讼或仲裁需要的工伤认定、非法定前置或必要程序的仲裁或行政复议,一般不作为独立案件进行认定。
(五)执行案件被裁定不予执行、执行中止,或受援人撤销申请等被裁定执行终结,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财产等实体义务的,一般不作为独立案件进行认定。
(六)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以诉讼阶段、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人数分别计算。
(七)遇有其他特殊情形不能确定如何认定案件数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请示主管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凡已列入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案件,不得在法律援助经费中支付办案补贴或者报销办案费用。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补贴或者保险费用;已经发放补贴或者报销费用的,予以收回;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县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审查、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被投诉经查证属实;
(四)编造虚假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将收费法律服务案件、人民调解案件转为法律援助案件获取办案补贴;
(五)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其他法律援助事项不符合有关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法律援助补贴发放和监督负有责任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二)指派或安排不具有办案主体资格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三)克扣、拖延发放法律援助补贴;
(四)超范围、超标准发放法律援助补贴;
(五)法律援助补贴发放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巫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巫山县司法局关于印发<巫山县法律援助案件办案经费支付办法>的通知》(巫山司发〔2019〕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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