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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16206/2021-00094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司法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司发〔2021〕19号
[ 标  题 ]
巫山县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制度》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 有 效 性 ]

巫山县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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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司法局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制度》的通知

巫山司发〔2021〕19号


各基层司法所、机关各科室、县法律援助中心、社区矫正帮教服务中心:

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有关工作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巫山县司法局     

2021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制度


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有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专项清理工作,建立全县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库。确保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合法、持证上岗。严把准入关,禁止不在编、不在岗、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及公益岗、劳务派遣等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审查符合条件,领取重庆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定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

采取远程教育培训模式与线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全县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每年培训不少于40学时。全县所有持“重庆市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和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学习培训并参加考试,对不参加或参加考试不合格的人员按照《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全县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办结的行政处罚案卷采取自查自评、随机抽查和集中评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按照《重庆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2017年版)》(渝府法制发〔2017〕13号)进行评查。重点抽取《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指导意见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的分工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18〕206号)涉及的执法领域案卷,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执法业务骨干、法学专家和政府法律顾问等开展集中评查。对案卷评查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反馈、通报,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照反馈情况,仔细查找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整改。

四、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督促指导各行政执法单位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 号)和《巫山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巫山府办发〔2019〕132号),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

督促指导各行政执法单位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提高执法透明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公开。

督促指导各行政执法单位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阳光执法。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督促指导各行政执法单位严格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保证执法公正。指导各行政执法机关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五、规范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

承办科室在收到行政执法单位提请协调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因行政执法职责发生争议的,因行政执法依据、程序、标准等事项发生争议的,因联合执法发生争议的,因行政执法协助发生争议的,因移送行政执法案件发生争议的,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争议事项,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对不属于规定事项范围的,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提请协调的行政执法单位。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承办科室应当调查了解协调事项的有关情况,充分听取有关行政执法单位的意见,并可以召集有关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参加协调会议。 经协调,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就有关事项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载明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的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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