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16206/2024-00068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司法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府复决字〔2024〕7号
[ 标  题 ]
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巫山府复决字〔2024〕7号)
[ 成文日期 ]
2024-04-02
[ 发布日期 ]
2024-04-02
[ 有 效 性 ]

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巫山府复决字〔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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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巫山府复决字〔2024〕7号

申请人:冯XX。

委托代理人:陈X,系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巫山县林业局,住所地巫山县广东中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谭科军,局长。

申请人对巫山县林业局所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林罚决字〔2023〕第XX号)不服,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25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林罚决字〔2023〕第XX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认定的申请人占用林地面积3970平方米,其中有一部分为承包土地,并非林地。且其中冯X甲和冯X乙各取得了180平方米,冯X丙取得了0.0090公顷,申请人不是该部分土地适格的行政处罚相对人。修建公路的土地并非申请人占用,2019年冯X甲为了加工碎石方便而修建了公路,申请人仅是对路面进行了整修。靠近黄XX、刘XX土地的右边部分土地系龚XX购买并使用,非申请人占用。占用土地的涉案时间为2019年9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申请人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已过2年追诉时效。

被申请人称:根据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022年第XXX号)显示,巫峡镇XX村建房修路占用损毁地块创面共0.6172公顷(6082平方米,9.12亩),均属严重毁坏的林地。冯XX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2年12月13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2022年12月19日移送县检察院起诉。2023年9月,县检察院作出《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山检刑不诉〔2023〕XX号)与《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山检意〔2023〕XX号),经县检察院审查查明,根据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冯XX非法占用林地面积0.397公顷(3970平方米,5.955亩)。申请人所述冯X甲取得的1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及冯X乙取得的1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仅有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没有县林业局批准使用林地的文件。冯X丙取得的90平方米林地使用权在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022年第XXX号)中已被剔除。申请人就“冯X甲修路占用1921.30平方米,龚XX购买使用的373.87平方米”陈述事实无相关证据证实。冯XX占用损毁林地的行为处于连续状态,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不应从申请人所述的建房时间2019年9月起算。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4日,群众举报冯X甲在巫峡镇XX村修建房屋开挖场坪及修进场公路,破坏林地且没有办理林业相关审批手续,被申请人进行立案登记。同日,被申请人对冯X甲进行询问,冯X甲在其询问笔录中陈述场坪和修建的公路都是他找挖掘机挖的,修建房屋是他与冯X丙、冯X乙、冯XX等合伙修建,签订了合伙协议,没有办理相关林业审批手续。2022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对冯X乙进行调查询问,冯X乙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其与冯X甲在冯家院子一起出钱建房。2022年6月24日,被申请人对冯XX进行调查询问,冯XX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其与冯X丙、冯X甲、冯X乙共同合伙建房,其余三人出土地和办理建房手续,冯XX出钱建房,建好后办农家乐四人一起出资,其余三人出资占比50%,冯XX出资占比50%,修建公路和建房的场坪由冯X甲负责现场组织实施。2022年7月26日,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巫山县巫峡镇XX村村民冯X甲、冯X丙、冯X乙在巫山县巫峡镇XX村建房、修建公路占用毁坏林地类型、森林类别、林地面积等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占用地块总面积0.8373公顷,其中非林地0.2201公顷,林地面积0.6172公顷,林地地类为疏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森林类别为公益林;已审批林地0.0090公顷,未审批林地0.6082公顷;林地毁坏程度均属严重毁坏。2022年8月2日,被申请人向巫山县公安局移送关于冯X甲建房及修建公路毁坏林地涉嫌犯罪的线索。2023年9月,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山检刑不诉〔2023〕XX号)与《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山检意〔2023〕XX号),认定冯XX非法占用林地面积0.397公顷,决定不起诉并建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给予行政处罚。2023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巫峡镇XX村修路建房未经审批占用毁坏林地进行立案登记调查。次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冯XX占用毁坏林地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2023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制发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内容及依据等,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3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制发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可以收到该通知之日起5日内日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决定给予申请人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1倍的200088.00的罚款,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林业局或者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事实,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林罚决字〔2023〕第XX号),《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山检意〔2023〕XX号),《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山检刑不诉〔2023〕XX号),《巫山县林业局关于移送冯X甲建房及修建公路毁坏林地涉嫌犯罪线索的函》(巫山林函〔2022〕XX号),《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22年第XXX号),《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巫山林罚立字〔2023〕第XX号),《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巫山林罚意字〔2023〕第XX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巫山林罚权告字〔2023〕第XX号),《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巫山林罚听权告字〔2023〕第XX号),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修路建房毁坏占用林地一案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在行政复议答复期间,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主要证据资料有:冯XX、冯X甲、冯X乙三人的询问笔录,被申请人向巫山县公安局移送冯X甲毁坏林地涉嫌犯罪的函,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以及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三份询问笔录均陈述的是合伙修路建房,司法鉴定意见鉴定事项是针对冯X甲、冯X乙、冯X丙在巫山县巫峡镇XX村建房、修建公路占用毁坏林地的情况,被申请人向巫山县公安局移送毁坏林地涉嫌犯罪的移送对象是冯X甲,直接证明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人是申请人冯XX的仅有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不能排除合伙建房、共同毁坏林地的合理怀疑,导致该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结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之规定,因被申请人没有提交延期办理的审批文书,故被申请人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成,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7日进行立案登记,于2023年12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过法定办理期限。行政处罚基本程序应当是先立案调查取证后作出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在2023年10月17日对申请人存在涉嫌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立案后并没有重新调查收集新的证据资料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在巫山林罚决字〔2023〕第XX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的复议机关存在错误,虽然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时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尚未生效,但根据《重庆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规定,以巫山县林业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为巫山县人民政府,本府对此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所作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林罚决字〔2023〕第XX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调查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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