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巫山府复决字〔2024〕41号
申请人:王X甲。
申请人:戴X甲。
申请人:吕X甲。
申请人:万XX。
申请人:王X乙。
申请人:柳XX。
申请人:王X丙。
申请人:周X甲。
申请人:刘XX。
申请人:谭X甲。
申请人:王X丁。
申请人:周X乙。
申请人:徐XX。
申请人:陈XX。
申请人:王X戊。
申请人:周X丙。
申请人:吕X乙。
申请人:周X丁。
申请人:谭X乙。
申请人:梁XX。
申请人:周X戊。
申请人:易X甲。
申请人:吕X丙。
申请人:宋X甲。
申请人:王X己。
申请人:向XX。
申请人:周X己。
申请人:王X庚。
申请人:周X庚。
申请人:戴X乙。
申请人:周X辛。
申请人:柴XX。
申请人:王X辛。
申请人:易X乙。
申请人:王X壬。
申请人:王X癸。
申请人:吕X丁。
申请人:王X子。
以上38个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XX,系特别授权。
以上38个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宋X乙,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巫山县抱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巫山县抱龙镇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7008661372G。
法定代表人:欧阳荣生,镇长。
参加行政复议听证行政机关负责人:何X。
委托代理人:赵XX,系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石XX,系一般授权。
第三人:重庆市巫山县抱龙镇X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昌学,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巫山县抱龙镇人民政府逾期未实质性履行监督职责,于2024年7月8日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9日予以受理,本机关于2024年8月6日依法组织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实质性履行责令第三人召集村民会议监督职责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实质性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申请人称:2011青石移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和2012年巫山县抱龙幼儿园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拨付给第三人,但第三人至今未对相关款项召集村民会议分配给申请人,也未对拨款情况进行公示。2023年8月10日,申请人通过EMS邮政快递向重庆市巫山县抱龙镇XX村村民委员会邮寄了《召开村民大会申请》,于2023年8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监督召开村民大会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8日向XX村村委会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4月23日申请人又向被申请人邮寄《监督召开村民大会申请书》,至今被申请人未作回复,亦未作出实质有效的监督措施,截至目前XX村村委会仍未召开村民会议。
被申请人称:2023年8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戴X甲等38人邮寄的《监督召开村民大会申请书》后,于2023年9月8日向XX村村民委员会发出了《责令XX村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的函》,责令XX村村民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对戴X甲等38人申请的事项依法召开村民会议。2023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向戴X甲等38人作出《巫山县抱龙镇人民政府关于对戴X甲等38人申请监督的回复》,并向戴X甲等38人附送了《巫山县抱龙镇人民政府责令XX村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的函》。
2023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再次向XX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并送达《巫山县抱龙镇人民政府关于责令召集村民会议并公布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10月26日,XX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关于抱龙镇人民政府通知的回复》,回复称“2014年新建XX村委会办公楼时,因上级下拨资金不足需使用本村集体资金,参照当时村集体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召开了相关会议并及时公示,公示期内并无村民提出异议。综上所述,XX村、支两委认为征地和使用集体资金修建村委会办公楼均合理合规合法,无需召开村民会议”。2024年5月6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戴X甲等38人邮寄的《监督召开村民大会申请书》。2024年6月24日,被申请人向XX村村民委员会发出《巫山县抱龙镇人民政府关于责令XX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妥善处理戴X甲等38人申请召开村民大会的函》,再次责令XX村村民委员会对戴X甲等38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若符合召开村民会议的法定条件,应当依法召集村民会议;若不符合召开村民会议的法定条件,应当对戴X甲等38人的申请事项进行答复。巫山县抱龙镇人民政府已经履行了法定监督职责。对于申请人戴X甲等38人申请履行监督事项,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第三人在答复期限内未提交答复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监督召开村民大会申请书》,申请被申请人监督第三人对征收补偿事宜召开村民大会进行款项分配。2023年9月8日,巫山县抱龙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XX村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的函》,责令XX村村民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依法召集村民会议。2023年9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巫山县抱龙镇人民政府关于对戴X甲等38人申请监督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已责令第三人对其申请事项依法召开村民会议。2023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巫山县抱龙镇人民政府关于责令召集村民会议并公布有关事项的通知》,再次责令第三人对申请人申请事项15日内及时组织召集村民会议进行讨论决定。2023年10月26日,第三人作出《XX村村民委员会关于抱龙镇人民政府通知的回复》,回复称2011年青石移民小区征地、2012年抱龙幼儿园征地均严格执行县相关征地政策并按照程序要求及时予以公示,当时被征地农户无异议并签字认可。动用集体补偿资金修建村委会办公楼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并及时公示,无需召开村民会议。2024年4月23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监督召开村民大会申请书》。2024年6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巫山县抱龙镇人民政府关于责令XX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妥善处理戴X甲等38人申请召开村民大会的函》告知村民委员会如符合召开村民大会的条件应当依法召集村民会议,如不符合召开条件,应对戴X甲等38人的申请事项进行答复。
以上事实,有《巫山县抱龙镇人民政府关于责令XX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妥善处理戴X甲等38人申请召开村民大会的函》,《XX村村民委员会关于抱龙镇人民政府通知的回复》,《监督召开村民大会申请书》,《责令XX村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的函》,邮寄回执单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监督第三人召开村民大会的申请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戴X甲等38人的申请书后进行了书面回复并向第三人发出责令改正函,但第三人至今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通过制发责令XX村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的文件算不算实质性履行了监督职责。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应如何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从形式上来看,被申请人作出责令第三人召开村民会议的函并送达给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监督职责。但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能简单地以行政机关是否作出文件来判断,应当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实质性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责。本案应综合考量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现实可能性和实现程度来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实质性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第三人未按照被申请人责令要求召开村民会议或是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处理回复,被申请人也未采取其他监督措施督促第三人落实责令要求,致使监督流于形式,未能使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得到实质性回应,属于未实质性履行监督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确认巫山县抱龙镇人民政府未实质性履行监督职责不作为违法。
二、责令抱龙镇人民政府于本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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