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巫山府复决字〔2024〕114号
申请人:胡XX。
申请人:许XX。
被申请人: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巫山县高唐街道祥云路254号。
负责人:周阳春,主任。
申请人胡XX、许XX对被申请人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关于许XX反映相关事项的回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8日收到,于2024年11月4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的《关于许XX反映相关事项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向申请人给付赔偿金。
申请人称:许X甲因工受伤于2018年10月25日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转入巫山县XX医院治疗,2019年4月12日,巫山县XX医院对许X甲拒医、停药,致其病情加重,导致许X甲于2021年11月3日屙血尿命危,诊断为尿毒症。2022年4月21日,许X甲被强制赶出医院。后许X甲被送往奉节县XX医院重症监护室,于2024年7月18日医治无效死亡。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渝卫行复(2019)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许X甲〈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受理通知书》程序违法。巫山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巫山府复决字〔2024〕XX号),责令被申请人对许X甲提出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导致许X甲死亡,故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的《关于许XX反映相关事项的回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内容不当,应予以撤销后责令重新作出,并依法给付死者许X甲家属赔偿金。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向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履行行政复议监督职责的申请书》,请求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令被申请人对许X甲生前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处理,该申请书的收件处理单位为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访办,其性质为信访文件。2024年10月9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依法核查市民许XX投诉的通知》,要求被申请人针对许XX反映其父亲许X甲在巫山县XX医院就医过程中,医院是否存在“病例记录不完整、内容虚假、对其拒医、停药、强制赶出医院”等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当事人答复。被申请人收到该通知后于2024年10月10日前往巫山县XX医院调查核实。2024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许XX反映相关事项的回复》并送达申请人,该回复系针对申请人信访事项的答复,且并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若申请人对答复不服,应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申请复查,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2019年6月5日,被申请人组织巫山县XX医院、许X甲及家属进行行政调解,调解失败后当场告知相关权利救济途径。但申请人一直拒不配合被申请人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不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而是不断通过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要求被申请人直接对巫山县XX医院作出行政处理,其行为属于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2024年8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行政赔偿,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该决定书被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综上,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胡XX系许X甲之妻,申请人许XX系许X甲之子。2024年8月1日,申请人向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履行行政复议监督职责的申请书》,请求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令被申请人对许X甲生前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处理。2024年10月9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依法核查市民许XX投诉的通知》,要求被申请人针对许XX反映其父亲许X甲在巫山县XX医院就医过程中,医院存在“病例记录不完整、内容虚假、对其拒医、停药、强制赶出医院”等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当事人答复。2024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出的事项对巫山县XX医院工作人员邹林俊、聂碧祥一同进行询问。2024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许XX反映相关事项的回复》,载明许X甲的住院病历不存在记录不完整、隐匿、修改、伪造等情况,许X甲在巫山县XX医院住院期间病情出现变化时,院方及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会诊,不存在拒医、停药的情况。许X甲住院长达3年5个月,住院期间病情趋于稳定,院方多次与患者及家属沟通,脊髓损伤属于稳定性残疾,目前已无康复治疗价值,建议其回家疗养或到上级医院就诊,但许X甲及家属均拒绝。2022年4月21日,巫山县XX医院经请示后,由县公安局、庙宇镇政府、村委会、本院工作人员将许X甲护送回居住地家中进行休养,不存在强制出院的情况。
另查明,许X甲及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被申请人依法认定巫山县XX医院对许X甲的诊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或处理后许X甲及申请人对其结果不服,多次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24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驳回许X甲请求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的申请事项。申请人不复再次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巫山府复决字〔2024〕XX号),认为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应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处理依据,因许X甲及申请人拒绝配合,导致无法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能判定巫山县XX医院对许X甲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故,被申请人作出驳回许X甲申请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内容适当。
2024年8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给付申请人行政赔偿金。2024年9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巫山府复决字〔2024〕XX号),认为申请人主张的损害后果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内容适当,决定予以维持。
以上事实有《履行行政复议监督职责的申请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巫山府复决字〔2024〕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巫山府复决字〔2024〕XX号),《关于依法核查市民许XX投诉的通知》,询问笔录,《关于许XX反映相关事项的回复》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移交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具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许XX反映相关事项的回复》显示,许X甲住院病历不存在记录不完整、隐匿、修改、伪造等相关情况。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作出的书面回复合法,提交的主要证据为询问笔录,但该笔录是向巫山县XX医院工作人员调取,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且调取证据的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询问证人时对两人同时进行,被申请人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不能达到被申请人的证明目的。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许XX反映相关事项的回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给付死者许X甲家属赔偿金的请求,其主张超出了申请人在《履行行政复议监督职责的申请书》中提出的请求事项范围,且该请求已经被《行政复议决定书》(巫山府复决字〔2024〕XX号)认定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故对该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的《关于许XX反映相关事项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复议决定书生效后60天内重新进行调查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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