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巫山府复决字〔2024〕115号
申请人:侯XX。
被申请人:巫山县公安局,住所地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一路500号。
负责人:黄文武,局长。
申请人侯XX对被申请人巫山县公安局于2024年7月19日作出的巫山公(巫峡)不罚决字〔2024〕XX号《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9日作出的巫山公(巫峡)不罚决字〔2024〕XX号《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5月20日,申请人到巫山县巫峡镇人民政府咨询廉租房续租事宜,被申请人认为其行为扰乱单位秩序,于2024年7月19日作出巫山公(巫峡)不罚决字〔2024〕XX号《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但因情节特别轻微,决定不予处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4年5月20日,申请人到巫山县巫峡镇人民政府办公大楼欲找工作人员反映问题。申请人在会议室门口驻听开会,后会议室门被正在开会的工作人员随即关闭,申请人因此生气将门打开并斥责该名工作人员。申请人在喧哗的过程中,巫山县巫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报警。被申请人到场后,申请人情绪激动,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带离现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办公区域喧哗的行为虽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但情节特别轻微,对申请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2024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巫山公(巫峡)不罚决字〔2024〕XX号《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已超过60日的法定申请期限,应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20日,申请人到巫山县巫峡镇人民政府办公楼询问因搬迁涉及的廉租房续租事宜。政府工作人员田XX走出会议室后,申请人在与其交流过程中发生拉扯,后在场人员将其拉开,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带至巫山县公安局巫峡派出所办案区询问室一进行询问。2024年5月29日,被申请人认为属于其管辖的治安案件,予以立案调查处理,并对唐XX、田XX、陈XX进行询问。2024年6月26日,经被申请人负责人同意,对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2024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4年7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巫山公(巫峡)不罚决字〔2024〕XX号《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但因情节特别轻微,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在该决定书上载明民警现场已向申请人宣读并送达,申请人拒签,民警为曾X、曹X,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
以上事实有巫山公(巫峡)立案字〔2024〕XX号《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巫山公(巫峡)审字〔2024〕XXX号《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巫山公(巫峡)不罚决字〔2024〕XX号《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视频,监控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和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之规定,申请人于2024年7月19日收到巫山公(巫峡)不罚决字〔2024〕XX号《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1月5日提起行政复议,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耽误法定申请期限具有正当理由,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侯XX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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