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巫山府复决字〔2024〕116号
申请人:段XX。
被申请人:巫山县曲尺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曲尺乡新安居委场镇。
法定代表人:谭兵,乡长。
申请人段XX认为被申请人巫山县曲尺乡人民政府未对其提出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进行处理违法,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4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2017年摩天岭XX建设将申请人房屋拆除,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由巫山县曲尺乡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补偿职责,住房安置为自建住房安置,巫山县曲尺乡人民政府至今未对申请人进行住房安置。2024年7月12日,申请人向巫山县曲尺乡人民政府邮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巫山县曲尺乡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16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处理也未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在答复期内未提交答复材料和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7月1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6日签收后未依法进行处理。
以上事实有《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邮寄回执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县(自治县)征地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接受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的规定,巫山县曲尺乡人民政府具有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因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复,未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视为被申请人没有证据、依据证明其已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巫山县曲尺乡人民政府在本复议决定生效后六十日内依法对段XX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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