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巫山府复决字〔2024〕117号
申请人:匡XX。
被申请人:巫山县红椿土家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巫山县红椿土家族乡场镇。
负责人:司小龙,乡长。
申请人匡XX对被申请人巫山县红椿土家族乡人民政府未履行监督职责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24年11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巫山县红椿土家族乡人民政府未履行监督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并将督促履行的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19日通过邮政EMS的方式向巫山县红椿土家族乡红椿村村民委员会提交《村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申请人享有使用权的林地、耕地和宅基地被确认到胡XX名下,为了解事实,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林地使用权承包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四至和面积),村委会将林地承包给胡XX的承包合同;2.宅基地分配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权人、四至和面积);3.土地承包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四至和面积)。”巫山县红椿土家族乡红椿村村民委员会于2024年6月20日签收,但一直未作出答复,也未依法公开相关村务信息。2024年8月5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督促履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督促巫山县红椿土家族乡红椿村村民委员进行村务公开,并将督促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7日签收,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主张的房屋属于2012年复垦项目,于2013年拆除,时任相关工作人员已调至其他行政机关。通过询问村委会和复垦农户,得知该项目工作模式为:由各村委会分社召开村民大会确定复垦农户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被申请人,再由被申请人上报县国土局(现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复垦工作,并未签订申请书、承诺书、复垦协议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6月19日通过邮政EMS的方式向巫山县红椿土家族乡红椿村村民委员会提交《村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申请人享有使用权的林地、耕地和宅基地被确认到胡XX名下,为了解事实,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林地使用权承包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四至和面积),村委会将林地承包给胡XX的承包合同;2.宅基地分配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权人、四至和面积);3.土地承包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四至和面积)。”巫山县红椿土家族乡红椿村村民委员会于2024年6月20日签收,签收后未作出答复。2024年8月5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督促履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督促巫山县红椿土家族乡红椿村村民委员会进行村务公开,并将督促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7日签收,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
以上事实,有《村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督促履职申请书》,邮寄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督促履职申请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和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视为案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巫山县红椿土家族乡人民政府于本复议决定生效后60日内依法调查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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