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巫山府复决字〔2024〕118号
申请人:匡XX。
被申请人:巫山县红椿土家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巫山县红椿土家族乡高炉村3组。
负责人:司小龙,乡长。
申请人匡XX认为被申请人巫山县红椿土家族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5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于2024年11月18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巫山县红椿土家族乡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拥有使用权的林地被确认到胡XX名下,为了解事实情况,申请人于2024年9月28日通过邮政EMS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公开胡XX林地使用证所涉及地块范围内林地生态效益林补贴明细(包括但不限于面积,补助标准,及补助计算方式等)。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30日签收。截止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之日止,被申请人未进行答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主张的房屋属于2012年复垦项目,于2013年拆除,时任相关工作人员已调至其他部门工作。通过询问村委会和复垦农户,得知该项目工作模式为由各村委会分社召开村民大会确定复垦农户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被申请人,再由被申请人上报县国土局组织实施复垦工作,未签订申请书、承诺书、复垦协议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9月28日通过邮政EMS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胡XX林地使用证所涉及地块范围内林地生态效益林补贴明细(包括但不限于面积,补助标准,及补助计算方式等)。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30日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送达回执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因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期限内未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视为被申请人没有证据、依据证明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巫山县红椿土家族乡人民政府于本复议决定生效后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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