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巫山府复决字〔2025〕1号
申请人:彭XX。
被申请人:巫山县公安局高唐街道派出所,住所地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11号。
负责人:刘淮引,所长。
第三人:黎XX。
彭XX对巫山县公安局高唐街道派出所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的巫山公(高唐)行终止决字〔2024〕X号《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3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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