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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16206/2025-00008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司法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府复决字〔2025〕4号
[ 标  题 ]
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巫山府复决字〔2025〕4号)
[ 成文日期 ]
2025-01-24
[ 发布日期 ]
2025-01-24
[ 有 效 性 ]

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巫山府复决字〔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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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巫山府复决字〔2025〕4号

申请人:周XX。

委托代理人:郭XX,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巫山县龙门街道兴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7MB18883206。

负责人:李刚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X,系一般授权。

申请人周XX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6日收到,于2024年12月17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答复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巫山县“XX商贸城”项目的商品房买受人。为了解项目建设情况,申请人通过邮政EMS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该项目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5日签收,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2024年9月15日为星期日,被申请人当日未收到申请人所称的邮政EMS快递,事实上也未收到或者签收过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故被申请人不存在逾期答复的违法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巫山县“XX商贸城”项目的商品房买受人。2024年9月13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巫山XX商贸城”的:1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2.商品房预售方案;13.预售资金监管协议;14.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申请表;15.监管账户银行余额单;16.预售款资金收缴、支出对账文件;17.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承诺书;18.总平面图及分层平面图;19.房屋交易面积预测绘成果报告书;20.房屋楼盘表面积告知书。快递单号为11651030XXXX的邮件轨迹图显示,单位收发室于2024年9月15日进行签收,投递员陈XX。2024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对投递员进行询问,投递员在询问笔录中陈述,2024年9月15日为节假日,当日未对案涉快递进行投递,实际投递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下午2点12分,投递地点为被申请人单位办公室门口,因办公室门关闭,投递员未进行电话告知,也未让被申请人签收确认,但按照工作流程,该快递需要收件人签字。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邮件轨迹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之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曾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和《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之规定,申请人通过邮政EMS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并告知被申请人当面验收。投递员的询问笔录显示,案涉快递并未交给被申请人签收,也未进行电话告知,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投递员已将案涉快递放置被申请人办公场所,故不能视为投妥。同时根据被申请人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规定,其内设机构中没有“收发室”。故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对曾向被申请人提出过履职申请的证据不足,对其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周XX的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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