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规资执罚〔2024〕第3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 重庆市帝兴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5002370736844583
法定代表人: 刘*文
地址: 巫山县高唐街道平安路100号工业园区写字楼1楼
本机关于2024年3月6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建设采矿用地附属设施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7年6月在巫山县骡坪镇大垭村4组非法占用土地16669㎡(耕地9241㎡,园地3163㎡、农村道路3431㎡、其他土地834㎡)建设工业广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调查询问笔录》3份及身份证复印件3份;
2、《现场照片》1份;
3、《现场勘测笔录》1份(附:帝兴环保公司图斑占地平面图2张、叠加2018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截图1张);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
6、《工程施工协议书》复印件1份;
7、《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8、《耕地、荒山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复印件2份;
9、《退耕还林、耕地、荒山使用权租赁合同书》复印件2份;
10、《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2份;
11、《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巫山县大垭村采石场临时用地的批复》(巫山府﹝2017﹞161号);
12、《巫山县林业局关于巫山县骡坪镇大垭采石场工业广场、堆料场临时使用林地的批复》(巫山林发﹝2021﹞74号)。
2024年3月15日,本机关已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巫山规资罚(听)字﹝2024﹞3号],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二条、《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第八条(第5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669㎡(24.99亩)土地,并处10元/㎡罚款,计人民币16669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履行相关手续,将166690.00元人民币罚款缴至指定账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巫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谭克城 联系电话: 17772495860
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