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巫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巫山县财政局
巫山县水利局
巫山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巫山县公安局
关于印发《巫山县工程建设产生砂石土再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巫山县工程建设产生砂石土再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巫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巫山县财政局
巫山县水利局 巫山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巫山县公安局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山县工程建设产生砂石土再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县工程建设产生砂石土再利用管理,严防违法开采、销售砂石土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 自然资源部等15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发〔2020〕47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指导意见》(渝规资〔2023〕4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作目标
为切实规范工程建设开挖剩余砂石资源的合理利用,统筹做好砂石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以保障建筑砂石供应,稳定建筑砂石价格,防止国有资源流失,促进砂石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目的,以优化管理方式为重点,为我县重点工程项目顺利开工建设提供资源保障。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的砂石资源管理及利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开挖除本工程建设项目自用以外的剩余砂石土;
(二)县级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移交处置的非法开采、销售的矿产资源,依照本方案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
(三)县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突发排危抢险、矿山工业广场及运输廊道等工程中产生的剩余砂石土。
三、管理机制
(一)明确管理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实行统一管理,由县城发集团下属子公司巫山县广茂丰供应链有限公司负责接管、堆存、加工、处置等经营管理工作,任何建设工程业主、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巫山县广茂丰供应链有限公司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细化管理措施,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的监管,防止国有资源流失。
(二)严格场平工程开挖砂石土石分离要求。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组织实施场平工程前,应开展相应的地勘工作,掌握相对准确的砂石土储量及土石比,并在组织招投标时落实工程开挖砂石土石分离要求,切实提高场平工程开挖剩余砂石可利用率。
(三)已动工工程建设项目开挖剩余砂石管理。对已动工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县住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等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工程建设开挖剩余砂石管理单位与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补充完善相关砂石接管协议。
(四)行政执法没收砂石处置。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的非法开采砂石土,由其委托城发集团下属分子司巫山县广茂丰供应链有限公司依照本方案规定处置,同时完善相关交接登记工作。
(五)工程建设开挖剩余砂石处置。积极推动工程建设开挖剩余砂石交易及出场工作,尽量避免二次转运。对确实无法现场处置的,由工程建设开挖剩余砂石管理单位会同县级部门及相关乡镇、街道,科学统筹设置砂石堆存地点。鼓励工程建设开挖剩余砂石土处置与工程建设项目并联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分别签订协议),但必须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公开交易,交易底价由工程建设开挖剩余砂石管理单位会同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共同确定。公开处置的砂石土可优先保障我县重点工程项目、民生工程、公益项目等建设需要。交易所得统一缴入剩余砂石管理单位,按财政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不高于税后收入的50%缴入县财政,另外50%留给剩余砂石管理单位作为砂石经营管理、处置等相关工作经费。
四、保障措施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各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应结合项目地勘初步成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工程项目砂石开发利用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周期、开挖面积及标高、土石方总量、土石比、项目自用砂石量、剩余砂石量等),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城发集团下属子公司巫山县广茂丰供应链有限公司备案。
(二)砂石接管实行合同化管理。各项目业主单位编制的《工程项目砂石开发利用方案》在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后,与城发集团下属子公司巫山县广茂丰供应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开挖剩余砂石接管协议》,原则上协议约定内容应与《工程项目砂石开发利用方案》相关内容一致。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需变更的,需重新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严厉打击砂石私运私售行为。严格禁止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及个人私自出售和违法使用上述砂石土。工程建设开挖剩余砂石除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开挖剩余砂石接管协议》约定运往指定地点储存或处置外,一律不得外运出场。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县应急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私运私售违法行为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查处,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五、职责分工
县财政局负责工程建设施工产生砂石土处置相关费用的拨付工作。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非法开采、销售等违法行为;协助处置单位签订交易合同并备案。
县水利局负责河道疏浚及水利建设工程施工产生砂石土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河道疏浚清淤及水利建设工程施工产生砂石土非法销售行为。
县交通运输委负责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砂石土非法运输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非法处置工程建设施工产生砂石土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依法查处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产生砂石土非法倾倒等违法行为。
县国资管理中心负责监管相关国有公司履行工程施工产生砂石土的出让、接管、处置等管理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巡查监管,对违法利用、销售工程建设施工产生砂石土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巫山县城发集团下属子公司巫山县广茂丰供应链有限公司负责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开挖剩余砂石接管协议》约定,实施动态数据跟踪管理及接管砂石处置工作,履行砂石接管、堆存、处置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管理范围内的拟动工建设项目的报备情况监管,对管理期间发现的违法处置建设工程开挖剩余砂石行为及时向县级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及工程建设开挖剩余砂石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工程建设开挖剩余砂石土监督、管理工作。因工作失职而造成工作推动困难或存在其它违规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它事项
本管理办法试行期限为1年,从印发之日起起算。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在实施中总结经验,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并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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