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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024年版)

日期: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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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和载体(在标注范围内至少选择其一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三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县级 乡级
1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渠道、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其他事项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每年年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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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步改进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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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定公开内容 履职依据 法律法规 本机关负责执行的有关土地、矿产、地质环境管理、测绘、城乡规划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5号)《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等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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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章 本机关负责执行的有关土地、矿产、地质环境管理、测绘、城乡规划市政府规章、部委规章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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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机关制定和代市政府、区县政府拟稿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的国务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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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机构信息 机构简介 机构名称、机构职能、内设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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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领导信息 负责人姓名、职务、照片、分管工作、分管处室(科室)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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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规划信息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可同时采用公众易懂的多样化形式进行规划编制成果内容的公布公示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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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详细规划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或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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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批后公布;规划方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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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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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规划 矿产资源等规划(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测绘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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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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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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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村庄规划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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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 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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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办事指南及办事结果 适用范围、项目信息、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实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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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权力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流程图、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渠道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2018)18号)《自然资源之执法监督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0号)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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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机关、违法当事人、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日期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自然资源之执法监督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0号)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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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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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预决算 公开本部门财政预决算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批复后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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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收费项目 公开本部门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包括项目及其依据、收费标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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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政府采购 公开本部门涉及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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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应急管理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预警时间、风险等级、风险区域地质灾害类预报信息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实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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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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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主要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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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公务员招录信息 公开公务员招考公告、笔面试成绩、体检人员名单、拟录用人员名单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规定时间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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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政策解读 对以本机关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或者代政府起草的政策性文件开展解读,发布解读材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等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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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权力清单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型、行使层级、设定依据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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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回应关切 对涉及到自然资源领域经济社会热点、群众广泛关注的热点、咨询的相关问题等进行回应。制作政策问答库,对群众关切热点问题进行回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及时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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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重大决策预公开 本机关承办的市、区县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的草案、草案解读、意见征集、意见征集结果。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 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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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通过“建议/提案办理”栏目,及时、规范公开本部门主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答复全文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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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公开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规定时间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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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网站年度报表 按照规定时间发布本部门网站年度报表,包含网站名称、地址、信息发布量、用户访问量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规定时间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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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调查监测 国土调查基本信息 国土利用现状主要数据(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调查条例》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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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国土调查地类信息 所辖区域内特定范围或地块的国土调查地类信息(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调查条例》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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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确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 不同登记类型申请登记或申请登记资料查询所需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实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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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自然资源
登簿前公告
自然资源拟登簿事项(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除外 )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 116号) 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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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结果公开 自然资源登记簿等登记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除外)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 116号)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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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土地供应计划 供应计划安排、区域、面积、保障措施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2017)97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 每年3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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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土地出让公告 宗地位置、土地用途、出让面积、出让价款起始价、竞买保证金、报名时限、申请人资格、报名方式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 组织招拍挂活动2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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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划拨用地批前公示 公示用地的申请人、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申请用地面积等情况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6号) 划拨用地报批1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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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划拨用地结果公示 公示用地项目名称、土地使用权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等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16号)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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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市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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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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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住宅用地信息公开 存量住宅用地项目具体位置、土地面积、开发企业等信息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1〕1432号) 每季度初10日内要完成存量住宅用地信息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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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地价信息 县(市、区)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及调整信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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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规划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正本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城多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2015)5号)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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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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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信用重庆



49 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15)51-号)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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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信用重庆



50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自建房除外)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15)51号)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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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审查结果 拟通过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公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公告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讲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 方案公示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方案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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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实施 重大设计变更信息 项目设计变更原因, 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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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施工有关信息 项目名称,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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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实施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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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工程竣工信息 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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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用地审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审核 审批结果信息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 号 )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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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审批结果信息等,包含用地位置、坐落、面积、批复文件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 号)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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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临时用地审批 审批结果信息和相关批复文件(临时用地批准书等),包含用地位置、坐落、面积、批复文件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 号 )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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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用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审批 1.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申报材料,包括建设用地请示、农用地转用方案等;2.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包括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其他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管理法》 收到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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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征地管理政策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法律法规和规章;征地前期工作、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  性文件;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与社会保障有关规定:省级政府制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等材料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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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征地法定公告 1.征收土地预公告,   公布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以及不得抢裁抢建的有关要求等;2.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全文,包括征收范围、十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以及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3.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收范围、组织实施征收具体工作安排以及救济途径等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自形成之日起,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征收土地预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少于30日   ;征收土地公告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张贴公示结束后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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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法律要求在特定群体公开
62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征地工作程序 征地工作中涉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材料:1.土地现状调查相关材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情况表等(涉及土地勘测定界图件(涉密除外)的,图件应按规定进行技术处理);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相关材料,组织听证的,公布《听证通知书》、听证处理意见等;3.征地补偿登记相关材料,涉及农民集体所有补偿内容的登记材料,应予公开;涉及个人补偿内容的登记材料,  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4.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的协议应  予公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5.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凭证,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应予公开;对土地使用权人补偿费用支付凭证,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情况);6.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文件 《土地管理法》《土 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信息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7个工作日;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文件依申请公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听证相关材料时限要求还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网页(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区县人民政府官网
■其他线下政务公开场所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其他
√法律要求在特定群体公开
具体见时限要求栏

63 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上述信息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64 征地申报批准相关材料 1.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征地报批经审批通过的相关材料,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建 设用地请示,征收土地申请等;2.征地批准文件,包括国务院批准征地批复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征地批复、其他征地批准文件等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网页(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区县人民政府官网
■其他线下政务公开场所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其他



65 耕地保护 补充耕地项目 项目名称、所在地、验收日期、补充耕地位置、面积等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主动公开补充耕地项目与地块信息的公告》(自然资源部公告2021年第25号)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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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66 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项目名称、位置、用途、类型、生产期限、 用地情况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 信息形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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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线下政务公开场所
□其他



67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采矿权审批 采矿权登记信息,包括许可证号、矿山名称、矿区面积、有效期限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 【2017】97号)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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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68 采矿权注销 矿山名称、许可证号、注销时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 (2017)97号)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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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69 矿业权出让信息 出让公告 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获取招标、 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矿 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 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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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70 出让结果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场所;成交时间、地点;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 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槽况;矿业权成交价格及缴纳时间、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 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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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71 转让公示 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 区)地理位置、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等;转让价格、方式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 受理申请材料后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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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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